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組織和工作實施細則

時間:2022-03-03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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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組織和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是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承認《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組織工作實施細則》,接受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的工作指導。依據《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和《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組織和工作實施細則》的原則,結合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工作的實際,特制定《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組織和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是中共重慶市直屬機關工委領導下的市直機關基本的人民團體之一,是以重慶市直機關共青團組織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市直機關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第三條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旗幟,團結、教育市直機關各族各界青年;鼓勵青年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最廣泛地代表和維護市直機關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生活,努力為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積極發展同臺灣青年、港澳青年及國外青年僑胞的聯系和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的聯系和友誼;為促進市直機關“兩個文明”建設,鞏固和發展我市社會安定團結的局面,推動我市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把我市建設成為“繁榮富裕、文明進步的新重慶”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五條重慶市直屬機關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會員和委員

第六條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依法成立、贊成《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組織和工作實施細則》和本《實施細則》,自愿申請加入本會的市直機關青年團體,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即取得本會團體會員資格。

第七條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的委員,由各會員團體和市直機關有關部門推薦、協商產生的代表和本會特別邀請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八條會員團體的權利

一、會員團體有向本會推薦委員的權利;

二、會員團體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三、會員團體有根據本會的決議精神,獨立開展本團體會務工作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團體的義務

一、會員團體有遵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組織和工作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和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會員團體有向本會交納會費、報告團體會務的義務;

三、會員團體有維護青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年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第十條會員團體如果嚴重違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組織和工作實施細則》和本《實施細則》,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或撤消其團體會員資格處分;受處分者有權申請本會全體委員會復議。

第十一條委員的條件

一、委員必須承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組織和工作實施細則》和本《實施細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

二、委員應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響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委員應具有較強的參政、議事能力,能代表市直機關各族各界青年在本會中認真履行有關權利和義務;

四、每屆委員出任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不超過45周歲。

第十二條委員的權利

一、委員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委員有對本會工作進行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委員有參加本會的活動,請求本會維護委員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三條委員的義務

一、委員有遵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重慶市青年聯合會組織和工作實施細則》和本《實施細則》,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二、委員有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的意見和要求的義務;

三、委員有發揮模范作用,影響和團結青年,積極為青年成長成才服務的義務;

四、委員有積極參加本會工作的義務。委員無特殊理由,長期不與青聯組織聯系,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青聯組織的任何活動,由青聯秘書處給予提示;連續一年不參加青聯組織的任何活動,由常務委員會給予撤銷其青聯委員資格的處分;受處分者有權申請本會主席會議復議。

五、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擔任代表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中擔任委員的本會委員有反映本會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委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會《實施細則》的行為,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撤消其委員資格。

第十五條會員團體和委員都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章組織和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特殊情況下,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十七條全體委員會由各會員團體推薦、協商產生的委員和本會特別邀請的委員組成。每屆全體委員會名額、名額分配方案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第一屆全體委員會由籌備組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會員團體的主要負責人為本會的指定席位委員。如因工作變動或調離,已不再代表其青年團體,其青聯委員資格自行取消,該席位由所接任的同志替補,并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

第十九條確需要變更、增補委員時,由所在會員團體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因工作需要,由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增補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需通報全體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條全體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體委員會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予以調整和增選。全體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條全體委員會議每屆一般舉行一次,會期由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全體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實施細則》;

四、選舉全體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他重要事務。

第二十三條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會期由主席會議決定。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事務。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由主席會議決定,選拔若干名熱心青聯工作的委員任兼職副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委員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選舉產生的大會主席團主持;

二、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工作安排意見、經費預算草案和決算報告;

三、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全體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

四、行使全體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由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全體委員會根據委員不同的界別,成立界別工作組,根據青聯工作任務和各界別組特點開展活動。界別工作組負責人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辦事機構為市直機關青聯秘書處,其主要任務和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確定的工作方針;

二、完成主席、副主席和常委會交辦的各項具體工作任務;

三、負責起草青聯的文件材料、管理青聯檔案、保管青聯印章;

四、策劃具體工作方案及組織實施;

五、指導和協調各基層青年社團開展工作,組織和協調各青聯界別工作組開展活動;

六、負責與青聯委員日常聯系,對外聯絡及接待工作;

七、籌集青聯活動經費,負責青聯財務工作。

第四章經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團體的會費,個人及社會的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經重慶市直屬機關青聯合會全體委員會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重慶市直屬機關青年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