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時間:2022-07-18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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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建立嚴格的責任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貫徹落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決定和指示,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保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三條各級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本地區、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及時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開2次常委或委員會議,召開1次政府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專題研究解決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分析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探索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腐敗現象的對策和措施。

(三)經常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及時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五)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征求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和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內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執紀執法機關呈報的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

第四條各級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同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上級黨委、紀委的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召開由管轄地區及所屬部門黨政正職參加的專題會議,親自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二)召開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會議,及時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明確劃分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行政正職親自分管行政監察工作。

(三)支持、督促執紀執法機關依法查處違紀違法案件,親自批辦重大案件,幫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

(四)監督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下一級的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對發現的違紀違法苗頭性問題,及時打招呼,督促其糾正;對發現的嚴重問題,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責成有關機關依紀依法查處。

(五)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認真查處和糾正違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重大問題,對管轄范圍內重要領導干部任用中出現的嚴重問題,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級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分管地區、部門、系統、行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一)根據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按照同級黨委的具體要求,指導和督促分管地區、部門、系統、行業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貫徹意見和措施,并檢查督促實施情況。

(二)定期聽取分管地區、部門、系統、行業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匯報,指導、協調和幫助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重要問題。

(三)檢查監督分管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對發現的違紀違法苗頭性問題,及時打招呼,督促其糾正;對發現的嚴重問題,及時向黨委報告。

(四)支持、協調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查處發生在分管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違紀違法案件,幫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

(五)監督同級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對發現的違紀違法苗頭性問題,及時打招呼,開展批評幫助和督促其糾正;對發現的嚴重問題,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

第六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包括派駐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負有下列責任:

(一)在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同級黨委(黨組)、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履行"保護、懲處、監督、教育"職能,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協助黨委(黨組)、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二)按照黨委(黨組)、政府、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提出黨風廉政建設的貫徹意見、階段性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報請同級黨委(黨組)、政府審定。

(三)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的其他各項制度和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并向同級黨委(黨組)、政府和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四)建立健全管轄范圍內的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充分發揮其作用。

(五)認真探索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律,及時提出治理本地區、本部門腐敗現象的有效措施。

第七條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領導機構。各級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建立由黨委(黨組)書記任組長,行政正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從事、統計、審計等部門組成的考核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

第八條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制度??己说闹饕獌热菔屈h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本辦法責任內容規定的各項職責的情況;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每年年終考核1次,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門考核。

第九條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民主測評制度。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民主測評,每年進行1次,可以與年度考評、干部考核、行風評議等結合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

第十條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報告制度。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在次年1月底前報上級黨委、紀委;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作出全面的陳述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干部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制度。紀檢監察機關負責每年組織1次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根據需要,對存在嚴重問題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組織專項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其廉潔狀況的廉政檔案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由紀檢監察機關記入廉政檔案,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各級黨委(黨組)、政府、紀檢監察機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不認真履行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責令寫出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的處理;問題嚴重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辭職。

對執紀執法機關報批的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不及時研究處理,使案件久拖不決,超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時限的,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領導班子正職談話戒勉或免職處理。

第十四條各級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不認真履行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視下列情況,給予組織處理:

(一)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中,不履行職責的,不能評為優秀黨務工作者、黨風廉政建設先進個人和優秀公務員,給予談話戒勉;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調整或免職處理。

(二)在領導干部廉政狀況的民主測評中,干部群眾意見較大,不信任票超過40%的,給予談話戒勉;不信任票超過60%的,或者連續2年不信任票超過50%的,給予免職處理。

(三)所管轄的部門或單位長期管理混亂、風氣嚴重不正的,視其情節,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談話戒勉、組織調整、責令辭職或免職處理。

(四)不廉潔自律,群眾信訪舉報多,經調查核實,不夠黨紀政紀處分的,給予免職處理,并且2年內不得提拔。

(五)為涉嫌違紀違法人員說情開脫的,或者故意包庇違紀違法人員的,或者不嚴格按照黨紀政紀和法律調查處理違紀違法案件的,視其情節,給予談話戒勉、免職、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領導干部不認真履行本辦法,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職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實施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中的組織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紀檢監察機關可向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提出建議,由主管機關、任免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黨紀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法律和紀律的有關規定處理;責任追究后需進行離任審計的,由組織部門和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甘肅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甘肅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