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暫行辦法
時間:2022-07-18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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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6號《關于印發<關于實行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規定>的通知》及省委、省政府省委發(*)28號《關于印發甘肅省黨風廉政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為了加強甘肅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委系統各級黨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責任,確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責任內容
第一條委系統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必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堅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政令的貫徹執行。必須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議、決定及指示,嚴格執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第二條委系統各級黨組織、領導于部,必須在職責范圍內抓好委機關及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必須在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前提下,按照黨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對黨風廉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條委系統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必須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的現狀。必須組織制定針對重大行政事務、重要人事任免、重要資金安排、重要項目的上報和審批以及其他重要政務的監督制約性廉政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委系統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要在職責范國內組織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開展黨性、黨風廉政教育。必須調查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注意發現傾向性問題,并提出措施、總結經驗、表彰先進。
第五條委系統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必須支持和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對職責范圍內的黨員及監察對象違紀政紀案件的查處工作,并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黨風廉政建設任務。以上責任內容,為委系統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必須履行的職責。
第二章責任分工
第六條省計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由委黨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各級黨政領導班子負責組織實施。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委紀檢組、監察室,在委黨組的領導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委黨組書記、主任是全委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管好黨組成員和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委黨組副書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任協助黨組書記、主任抓好全委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并為職責范國內分管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管好分管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委黨組成員、副主任在黨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為分管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并負責管好分管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八條委機關各處室的處長(主任),是本處室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本處室、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委直屬各單位的黨政一把手,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機關各處室、委直屬各單位的一把手在職責范圍內,要管好領導班子內其他成員;委機關各處室、委直屬各單位的副職領導干部,要在職責范圍內協助正職領導干部抓好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并對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第九條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委黨組負責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履行本辦法情況的考核。考核工作可結合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進行。每年考核一次,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門考核。
第十條案件查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由黨組統一領導,駐委紀檢組、監察室具體負責,有關處室配合;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暫行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檢查、評議,由委黨組委托紀檢組、監察室具體組織實施;委機關及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由機關黨委、人事處和委紀檢組、監察室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委副地級以上領導于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由委黨組受理;委內各處室正副處長及其他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委屬各單位負責人及其他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個人重大事項報告,由人事處受理;領導干部個人收入申報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人事處負責匯總并上報。
第十二條嚴格按照委內各處室及部門的職責分工,完成中央及省上確定的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階段性任務;嚴格控制會議和各種慶典活動、禮品登記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清理、清查"小金庫"和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由辦公室負責;清理、清查委機關領導干部住房、建房、購房、公款裝修住房、通信工具工作,由辦公室、機關事務中心負責,委紀檢組、監察室參與;清理新建、裝修辦公樓的有關問題,由固定資產投資處負責。
以上責任分工,是黨組對委系統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在今后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劃分,并做為責任追究的依據。今后,中央和省上確定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階段性任務若有變化,黨組將在每年初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分工。效力視同本辦法。
第三章責任檢查
第十三條一般情況下,委黨組結合民主生活會的召開,每半年聽取二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專題匯報。凡遇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或印發重要文件、收到重要群眾舉報、重點案件的查處等重要事項,要隨時聽取匯報,掌握情況,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委紀檢組、監察室以及機關黨委、人事處,每年對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或考核。并將本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納入領導干部年終考核和述職報告,做為一項重要內容考核,并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委屬各單位、各級領導,凡不履行職責范圍內中共甘肅省委、省政府省委發(1999)28號《關于印發甘肅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要按照本暫行辦法中的責任分工,并依據省委責任制中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凡對省委、省政府以及委黨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傳達、不貫徹,或者對其他黨和國家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法規、制度不傳達、不貫徹。由于不重視黨風廉政建設而釀成違紀違法案件的;
(二)凡對職責范圍內的單位、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研究、不解決,或者在職責范圍內的單位、部門沒有制定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監督制約性的規定、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由于疏于管理而釀成違紀違法案件的;
(三)凡在職責范國內的單位、部門內發現或發生了違紀違法案件,但不采取積極措施糾正解決,或者措施不得力、不堅決。由于失職、瀆職釀成違紀違法案件。并給國家造成了經濟或政治損失的。
第十六條根據中共甘肅省委省委發(1999)28號文件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追究責任的規定,結合計委實際,委屬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凡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或重大案件的,都要追究相應責任。
(一)委黨組各成員、委屬副地級以上領導干部,凡在其職責分管范圍內的正副處長、直屬單位負責人中,發生了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1.凡在執行公務中受賄,且數額(或折價數額)達到國家法律規定標準而觸犯了刑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凡在執行公務中索賄,且數額(或折價數額)達到國家法律規定標準而觸犯了刑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3.凡因內部管理混亂,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政治影響,構成了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而觸犯了刑律并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二)委黨組各成員、委屬副地級以上領導干部,凡在其職責分管范圍內的正副處長、直屬單位負責人中,發生了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1.凡在執行公務中利用職務之便或計委的影響,在項目單位、業務聯系單位報銷個人費用或侵占國家或集體財物,數額(或折價數額)達到黨紀政紀處分標準,并受到監察機關查處的;
2.凡在住房、通訊工具、乘坐車輛、出國(境)、收受禮品以及其他方面違反了廉政規定,并被監察機關查處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3.凡遇重大事項不及時報告、請示,違反委內規定程序辦理業務,造成重大失誤或惡劣的政治影響,構成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而被監察機關查處,并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委機關正副處長、委屬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凡在其職責分管范國內的干部中,發生了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承擔主要領導責任。要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降職、免職或撤職處分:
l:凡在執行公務中受賄,且數額(或折價數額)達到國家法律規定標準而觸犯了刑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凡在執行公務中索賄,且數額(或折價數額)達到國家法律規定標準而觸犯了刑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3.凡因內部管理混亂,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政治影響,構成了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而觸犯刑律,并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四)委機關正副處長、委屬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凡在其職責分管范圍內的干部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承擔主要領導責任。要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或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降職、免職或組織調整處理:
1.凡在辦理計劃業務中,利用崗位之便或計委的影響,在項目單位、業務聯系單位報銷個人費用或侵占國家、集體財物,數額(或折價數額)達到黨紀政紀處分標準,受到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并給予了黨紀政紀處分的;
2.凡在住房、通訊工具、乘坐車輛、出國(境)收受禮品以及其他方面違反了廉政規定,受到監察機關查處并給予了黨紀政紀處分的;
3.連續收到群眾舉報3次以上,反映同一處室或同一單位的問題,經查證雖然不夠黨紀政紀處分,但確有不廉潔問題的。
第五章其他事宜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甘肅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所屬的所有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委黨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