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實施細則

時間:2022-07-19 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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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務院國發[//]12號"國務院關于批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精神,為推動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則適用于經國家和省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帶)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其它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可參照本細則則從嚴掌握。

三、根據世界科學技術發展現狀和江蘇省技術政策要點,我省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重點范圍是:

1.微電子科學、電子信息技術及其產品;

2.材料科學、新材料技術及其產品;

3.光電子科學、光機電一體化技術及其產品;

4.生命科學、生物工程技術及其產品;

5.醫藥科學、生物醫藥工程及其產品;

6.能源科學、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及其產品;

7.傳統工業應用高新技術及其產品;

8.航空航天技術、海洋工程技術、環境保護技術及其產品等。

四、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必須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從事本細則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

2、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高新技術及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并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4、根據不同的技術領域和行業特點,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和開發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包括相當于同等學歷的科技人員在內,下同)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7-1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高新技術服務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5%-20%以上。

5、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年總收入的3%以上。

6、高新技術企業的總收入中,技術性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7、根據不同的技術領域和行業特點,高新技術企業開發、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利稅率應高于20%-30%,人均勞動生產率應為本省同行業領先水平。

8、在研究、開發、生產高新技術產品過程中,應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設備,"三廢"排放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9、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科學的管理制度。

五、凡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須向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格,由省轄市科委按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認定的單位進行考核后,由省科委會省行業主管部門核定、批準、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

六、省、市科委應定期按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復核。總體指標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得繼續享受有磁優惠政策,次年仍達不到要求者,將撤銷其認定。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五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準后可延長至七年。

七、每年由省、市科委會同稅務部門對高新技術產品審定一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由省、市科委頒發高新技術產品證書。

八、省、市科委技術委員會是省、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細則的實施。

九、本細則由江蘇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十、本細則自批準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