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黨政領導干部制度
時間:2022-07-30 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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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地(州、市)、縣(市、區)黨委,省、地(州、市)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黨委(黨組)管理的地(廳)級、縣(處)級、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是指德才素質和現實表現與履行崗位職責不相適應的領導干部,或者因客觀原因難以勝任現職崗位要求的領導干部。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組織(人事)部門考察、考核認定后,進行組織調整: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分不清是非,在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緊要關頭,不聽調遣、旁觀退縮的。
(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對上級的決議、決定頂著不辦、拖延不辦,搞陽奉陰違,影響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因組織領導能力較弱,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導致所負責的工作在較長時間內打不開局面,或出現明顯滑坡的。
(四)自由主義嚴重,無事生非,編造謠言,或獨斷專行,拉幫結伙,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領導班子團結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對其工作安排的決定,或拒不履行崗位職責的。
(六)為政不廉,作風飄浮,搞虛假政績騙取榮譽和利益,或不能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
(七)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或考察談話不贊成票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或在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八)受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建議調整的。
(九)屬于“一票否決”的工作被否決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正職和分管此項工作的副職,一年內未能解決存在問題,導致該項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決的。
(十)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或因個人的能力、專長與崗位不適等其他原因,難以適應現職的。
第五條認定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應堅持定性考察與定量考核、日常考核與定期考察、組織考察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認定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或屆中、屆末考察進行認定。
(二)結合專項考核進行認定。
(三)結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進行認定。
(四)結合平時了解掌握的領導干部現實表現、群眾反映等情況,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存在的問題,通過組織調查核實后認定。
第七條對認定為不稱職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安排適當專項工作,或分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調整:
(一)免職。對因思想政治素質較差,自由主義嚴重,大局意識不強,為政不廉,或因個人失職、瀆職給國家、集體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和不良影響的,免去現職。
(二)免職留級。對政績平平、群眾公認程度低,以及拒不履行崗位職責或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免去現職后保留原職級待遇,在原單位待崗。
(三)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對責令辭職而拒不服從的,應當免去現職。
(四)離職培訓。對組織領導能力較弱,不適應現職需要的,安排離職培訓。培訓結束后,根據考核結果和工作需要,安排適當工作。
(五)病休。對因健康原因不宜擔任現職的,安排離崗休養,離崗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后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
(六)改任。對因年齡偏大、身體狀況不適應工作需要,或雖有專業技術特長,但不適宜擔任領導職務的,可改任非領導職務,或改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七)轉任。對因組織原因造成不能發揮個人特長、人崗不適,而不適合擔任現職的,平級調整擔任其他適合的領導崗位。
第八條調整后的領導干部,應根據不同情況,對其待遇予以相應調整:
(一)免去現職的干部,按照新崗位和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待遇。(二)免職留級的干部,享受原職級待遇。
(三)辭職的干部,其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離職培訓的干部,離職期間享受原職級待遇,離職培訓結束后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待遇。
(五)病休的干部,離崗休養期間保留原職級待遇,病休后按照新任職務確定其待遇。
(六)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轉任同級領導職務的干部,按原職級享受待遇。
第九條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的有關程序辦理。
第十條被調整干部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申請復核。組織(人事)部門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被調整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1年以上,實績突出,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經組織考核符合任用條件的,可以重新任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