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紀檢監察機關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暫行條例
時間:2022-07-31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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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反腐敗斗爭的積極性,支持、鼓勵和引導人民群眾依法檢舉、控告違犯黨紀、政紀的行為,進一步推動我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向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黨的組織、共產黨員違的紀律行為或者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經查證屬實并對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舉報有功人員,可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一)為國家、集體挽回(減少)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者沒收、追繳違紀所得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使違紀者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撤銷職務以上處分的;
(三)對解決某方面腐敗問題或者糾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起重要作用,并被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典型案件處理的。
第三條有多人先后舉報同一問題的,獎勵最先舉報者或作用大的舉報者。聯名舉報的,獎勵參與舉報的全體人員。匿名舉報的,不予獎勵。
第四條對舉報有功人員(含單位,下同)的獎勵以物質獎勵為主,獎勵金額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條件的,按照所挽回(減少)的經濟損失或者沒收、追繳的違紀所得總金額1%的額度予以獎勵,但最高不超過20000元;
(二)符合第二條第(二)、(三)項條件之一的,酌情給予500元以上的獎勵,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三)同時符合第二條所列各項條件的,按照本條前二項中實際獎勵金額就高的標準獎勵。
對有特別重大貢獻的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經本級紀檢監察機關和財政部門批準,可適當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標準給予獎勵。在給予物質獎勵的同時,還可根據不同情況,以頒發獎勵證書、通報表彰等形式給予一定的精神獎勵。
第五條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應當在案件調查處理終結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統一作出決定。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需要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的,由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案件承辦部門提出獎勵申請。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派駐(出)機構、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內設紀檢機構、各級政府所屬部門內設監察機構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紀檢機構需要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的,應當向其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獎勵申請。
各鄉鎮紀委需要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的,應當向縣級紀委提出獎勵申請。
第六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各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獎勵申請,并填寫《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審批表》(見附件一);
(二)報紀檢監察機關分管領導審核;
(三)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四)由提出獎勵申請的部門(單位)作為獎勵執行部門(單位),發出《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通知書》(見附件二),送達有關舉報有功人員;
(五)舉報有功人員憑《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通知書》到獎勵執行部門(單位)領取獎勵金。舉報有功人員不在本部門(單位)所在地的,可由該部門(單位)派員將獎勵金送交舉報有功人員。經舉報有功人員同意,也可通過郵寄或委托舉報有功人員所在地的紀檢監察機關代為頒獎。
對有特別重大貢獻的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還需提請作出獎勵決定的紀委常委會或監察廳(局)長辦公會議審核批準,并經同級財政廳(局)同意,按國家有關獎勵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七條在實施獎勵時要尊重舉報人的意愿。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開舉報人的姓名或身份,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舉報有功人員獎勵資金,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向同級財政部門專項申報預算,財政部門核撥后,專款專用。
第九條受獎勵的舉報有功人員自收到《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領取獎勵金的,作為自動放棄。結余的獎勵資金作為專項資金用于對其他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
第十條本辦法由中共浙江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浙江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年8月4日浙江省監察廳、浙江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對舉報行政監察對象違法違紀有功人員獎勵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