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總會資金募集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20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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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總會資金募集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壯大慈善資金募集力量,組織慈善資金社會募集者隊伍,進一步規范慈善資金募集工作,充分調動社會募集者的積極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慈善資金社會募集工作,由縣慈善總會負責組織實施。凡自愿參加慈善總會募集資金者,必須先提出申請,提供身份證明,經本會審查批準成為社會募集者,簽訂協議,發給委托證(書)后,方可開展活動。一切募集活動必須接受本會的檢查、監督。

第三條慈善資金社會募集者是本會與捐款人之間的橋梁,其主要工作為動員、聯系社會各界,籌募慈善資金。社會募集者不得直接參與慈善捐款交結。

第四條為了充分調動社會募集者的積極性,同時考慮到社會募集者必需開支差旅費、通訊費、交通費等,在景寧畬族自治縣地域外募集到的資金,本會按所募集資金數額8%的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募集費用。

第五條社會資金募集者必須與本會密切配合,積極宣傳本會宗旨;本會對大額資金捐贈者,發給榮譽證書,并給予表彰。

第六條募集各類物資的,根據不同情況,參照本辦法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七條本辦法不適用于本會專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