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慈善總會規章制度
時間:2022-08-20 0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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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發展我縣慈善事業,扶貧濟困,成立景寧畬族自治縣慈善總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和社會各界人士自愿參加組成的全縣非營利、公益性民間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宗旨:提倡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動員和組織各界力量,籌募慈善資金,開展社會救助,扶持困難群體,在社會保障中發揮補充作用,為構筑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景寧畬族自治縣民政局。本會接受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上級慈善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五條本會業務范圍
(一)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創始基金以及各類慈善基金;接收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臺港澳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縣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贈;開展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困難群體,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三)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資產,撫慰救災勇士,協助政府開展救災工作。
(四)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協助政府發展公益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愿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五)交流合作。開展同國內外社會慈善組織和熱心慈善事業的人士聯系,進行多形式、多渠道、多領域、多內容的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
(六)其他工作。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促進我縣慈善事業發展;協調統籌本縣慈善事業的發展規劃與實施,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七條凡擁護本會章程,熱心和支持社會慈善事業的單位、團體或個人,通過自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均可接納為本會的會員。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四)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為本會開展工作提供方便;
(四)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即可退會。會員不履行義務時,本會有權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并督促實施;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及其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的聘請及會員的吸收、退會和除名;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閉會期間,重大問題由會長會議討論決定并向理事會通報。日常工作由會長領導并主持。
第十八條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若干名,需要時,可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十九條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常務副會長不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的文件,主持重大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本會的工作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和聘用。
第五章經費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經費使用范圍:
(一)本會宗旨規定的各項慈善救助支出;
(二)發展慈善福利事業的資助;
(三)必要的活動經費和辦公經費開支;
(四)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組織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2006年7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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