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重大事報告制度

時間:2022-08-25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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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重大事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我廳處以上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處以上領導干部包括:

(一)廳長、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

(二)廳機關處室的副處以上領導干部;

(三)廳屬事業單位的副處以上領導干部。

第三條處以上領導干部應報告下列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或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本人從事、參與經商辦企業活動或在企業兼職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民營企業工作的情況;

(八)違反規定駕駛公車被交通管理部門處罰,以及造成車輛損壞和人員傷亡的;

(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處以上領導干部應報告下列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一)本處室、本單位的工作部署和計劃、重要業務活動和會議;

(二)本處室、本單位業務范圍的重大政策制定出臺后可能引起的社會反響;

(三)本處室、本單位業務范圍的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

(四)本單位的經費預、決算情況、非經常性項目經費的支出和重大財產物資損益情況;

(五)網絡運行出現重大故障造成信息系統中斷或癱瘓的;

(六)離杭出差或因公出國(境)的;

(七)可能影響到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本制度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求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第六條本制度第四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及時向分管副廳長和廳長報告。其中:

(一)群體性事件和突發事件應立即向分管副廳長和廳長報告,并在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辦公廳,同時告知廳辦公室;

(二)網絡運行重大事故應立即向分管領導和廳長報告,并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

(三)離杭出差或因公出國(境)的,副處級領導干部事先要向分管副廳長報告;正處級領導干部事先要向分管副廳長和廳長報告;副廳級干部事先要向廳長報告;廳長事先要向省政府辦公廳報告。

第七條廳紀檢監察室負責受理處級領導干部對本制度第三條所列事項的報告。對于報告人需要答復的請示,廳紀檢監察室應認真研究,并報分管領導和廳長同意,及時答復報告人,并向黨組成員通報。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八條廳黨組負責受理廳級干部對本制度第三條所列事項的報告。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廳黨組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九條對本制度第三條所列事項報告的內容,應予保密,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條處以上干部不按本制度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和工作重大事項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十一條執行本制度的情況應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廳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廳紀檢監察室和辦公室應按照分工負責對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執行本制度的情況每年向廳黨組綜合報告一次。廳黨組應將執行本制度的情況每年向省委組織部、省紀委綜合報告一次,并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