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工商局預警制度

時間:2022-08-27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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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用工商局預警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力推進“信用**”建設,完善失信約束懲戒機制,更好地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和《**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信用預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科學監管觀為指導,以法定職能為依托,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信用監管為手段,整合系統行政資源,通過對企業信用信息分析判斷,及時披露公示影響社會交易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強化企業信用監管防范機制,實現企業信用的社會化監督。

第三條企業信用預警要圍繞政府企業信用建設開展,并以自主研發的企業信用預警系統作為預警平臺。

第四條開展企業信用預警應當遵循統一、客觀、公正、效能的原則。

第二章預警信息征集和制作

第五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預警信息不予征集。

第六條企業信用預警信息分行政處罰類和非行政處罰類兩類預警信息。

第七條行政處罰類預警信息的征集對象原則上為超過訴訟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八條非行政處罰類預警信息的征集對象有:

(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拒不配合的,可將當事人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預警;

(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拒不執行的,可采取協助執行的方式進行預警;

(三)吊銷(未注銷)的企業;

(四)未在規定時間參加年檢的企業;

(五)查無下落企業;

(六)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被吊銷相關行政許可、取消或降低資質等級但不構成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

(七)公司制企業設立后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的;

(八)非公司制企業設立6個月仍未開展經營活動或開業后連續停業1年以上的企業;

(九)涉及前置許可的無照經營戶;

(十)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企業;

(十一)企業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在責令期限內未辦理變更的;

(十二)企業生產銷售的商品在抽查中嚴重不合格,并被縣以上工商部門通報或嚴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發生嚴重侵權行為且不履行相關義務的;

(十三)按規定必須建立索證索票制度而未建立的商場、超市;

(十四)制作、虛假廣告的企業;

(十五)其他可以預警的信息。

第九條企業信用預警信息參照處罰決定書的格式制作,分文頭、文書編號、預警內容、預警機關和預警日期等五大部分,

具體要求如下:

1、文頭:分兩排列明“**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企業信用預警”。“企業信用預警”幾個字應更加突出。

2、文書編號:如**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2007年的第1件企業信用預警,文書編號為“樂信預[2007]1號”。

3、預警內容:可以由當事人基本情況、信息來源、失信行為和失信懲罰等信息組成。

4、預警機關:預警機關為“**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

5、預警日期:等同于審批日期。

第三章預警信息審核和審批

第十條預警信息要經過內容審核和審批兩道程序。

第十一條內容審核主要是對預警信息內容在真實性、時效性和表述性等方面進行審核,并確定審批級別。

第十二條審批主要確定預警信息是否對外。

第十三條需上級局審批的情況有:

1、股份有限公司、當地明星類企業的違法信息;

2、不在管轄范圍內的企業的違法信息;

3、涉及食品、藥品、農資、化學危險品、典當、擔保、寄售、金融機構等行業的較為嚴重的違法不良信用信息;

4、其他可能嚴重影響社會交易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信用信息。

第四章預警信息與管理

第十四條**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負責預警信息與維護工作。

第十五條只有經審核審批的預警信息,才可以對外。

第十六條預警信息的載體以網站為主,短信、報紙等為輔。

第十七條預警信息的時效為三年,自信息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八條預警信息按照當事人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從高到低分特別預警、一般預警和輕微預警三個級別,其中默認級別為一般預警。

第十九條對失信情節特別嚴重的,調整為特別預警,并在信用預警搜索時最靠前顯示,加大社會公示力度。

第二十條因非主觀故意因素,發生失信行為,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重建信用的企業,按一定條件,經規定程序,調整為輕微預警,只作政府部門信用聯合防范使用。

第二十一條申請調整為輕微預警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根據其違法失信行為制定、落實相應的整改方案,并有明顯成效;

(二)自企業提出申請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個月;

(三)企業在整改期限內未再發生違法失信行為。

(四)屬于一般預警級別的。

第二十二條調整為輕微預警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向**市工商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工商局審查企業預警調整條件,并提出意見,報送**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

(三)**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確認,并實施預警調整。

第五章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企業信用預警工作由市局信用辦牽頭,局屬各單位要作好各項配合工作。

(一)信用辦具體開展信用預警規劃、組織、實施、協調、征集、等任務。

(二)責任區干部在開展責任區監管時,發現企業有需要實施信用預警的,要及時上報預警信息。

(三)工商所(分局)主要負責開展失信約束懲戒工作,及時完成信用辦下達的督辦任務。

(四)法規科主要負責對企業信用預警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并提供處罰決定書資料。

(五)信息辦負責對企業信用預警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六)其他科室負責相關協助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由市局信用辦負責解釋,自之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