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文化中心制度

時間:2022-09-01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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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文化中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促進我區社區文化建設,加強對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社區文化中心的功能,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需求,根據中央文明辦、國家文化部關于開展社區文化建設的要求,依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青島市社區文化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區文化中心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豐富居民文化生活,提高文明素質,改善居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社區文化中心設施、設備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三條社區文化中心的建設以政府為主導,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建設。

第四條社區文化中心的建設應納入城區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運用各種有效的方式和方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及黨的基本路線、社會公德、家庭倫理、衛生健康和法律法規等教育。

第六條以“為居民服務、為社區服務”為宗旨,積極開展有益于提高居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的活動,促進社區文化健康發展。

第七條對社區居民開展圖書借閱、電子瀏覽和文化培訓、輔導、講座等文化服務,搜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好文物的宣傳保護工作。

第八條受區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門的委托,協助監督檢查當地文化市場。

第九條充分發揮社區各類人才的作用,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活動。

第三章設施、設備

第十條社區文化中心是指由政府設立或社會力量參與設立,向公眾開放,用于開展文化活動的公益場所。

第十一條社區文化中心建設應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方便居民、講究實效的原則,有條件的要按照中央文明辦、國家文化部提出的室內文化活動場所面積不低于150m2的要求,配套三室一場(即:圖書閱覽室、社區課堂或培訓室、文化活動室、文化廣場);消防設施符合標準,有防盜設備。

第十二條社區文化中心應設置標識牌,各活動室也應設置相應標識牌,各種規章制度規范上墻,明確標識各種設備的使用辦法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有計劃地購置、更新、充實文娛、宣傳等所需設備,逐步增加必要的現代化文體器材。

第十四條社區文化中心的設施、設備、圖書屬國家或集體固定資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侵占、挪用;其固定資產的處置,應按照《青島市四方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青四政辦發〔2005〕37號)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對文體方面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先經區文化部門審查同意,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違者,依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青四政辦發〔2005〕37號文件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依據青四政辦發〔2005〕3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社區文化中心應設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并明確其職責,嚴格實行責任制;應建立固定資產登記臺賬,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并對實物加貼標簽,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使用合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登記制度、保管維護制度和損失賠償制度;社區文化中心主要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調離崗位時,應對本中心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編制固定資產清查登記表并簽字蓋章,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指導社區文化中心固定資產管理,對所屬社區文化中心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資產的流失問題負監督責任;負責組織社區文化中心每半年及年終進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實、賬卡相符;除按青四政辦發〔2005〕37號有關規定辦理年檢申報外,應同時將所屬社區文化中心固定資產中的文體方面固定資產清查明細表報區文化部門備查;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固定資產檢查工作。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條社區文化中心的管理主體是所屬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服務規范、切合實際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社區文化中心向社區居民開放服務。在堅持公益性服務的前提下,根據社區居民的生活消費水平和承受能力,結合本社區實際情況,可采取免費服務與低償服務相結合的辦法,以彌補經費不足,建立起適合本社區實際情況的良性循環的服務運行機制。

低償服務應以必需的水、電、管理人員適當值班補貼等成本費用為限,以此測算收費標準,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第二十條社區文化中心開放時間要適應社區居民的需求,原則上每周不少于40小時,節假日要向居民開放。如更改開放時間,應以適當方式預先通知居民。

第二十一條社區文化中心一經成立,不得隨意撤消、合并或改變其名稱和性質。因行政區劃的變更確需變動的,應征求區文化部門的意見,在不縮小原面積的基礎上,移地配置,做到同步進行。

第五章人員

第二十二條社區文化中心主任一般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兼任,配備專兼職人員1-3名。同時,可招募社區志愿者協助管理文化中心事務。工作人員應具備社區文化中心管理的基本業務知識和防火、防盜、防事故等方面知識,熱愛文化工作,服務意識強。

第二十三條對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章、失職造成不良影響或事故的,要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處罰。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四條社區文化中心經費以政府投入、社會投入、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資助等多種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圖書購置費和業務活動經費應逐年增加。

第二十六條經費的使用應接受街道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指導

第二十七條社區文化中心在業務上接受上級文化部門和街道文化中心的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上級文化部門和街道文化中心應定期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社區文化中心工作納入創建“和諧社區”活動考核,同時,納入對街道辦事處文化工作的年度績效考核。各街道必須有70%以上的社區擁有社區文化中心方可參加先進文化街道評選。

第三十條對領導重視、管理規范、文化活動豐富、社區居民參與廣泛、經費有保障的社區文化中心給予表彰、命名。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街道文化活動中心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區文化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