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管理政府制度

時間:2022-09-02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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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管理政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完善和規范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采購法”)及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屬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采購單位”)實施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范圍:按照區財政局公布的“**區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執行。

第三條政府采購實行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區財政局是區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各項監督管理職責,具體工作由區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負責。

采購單位和采購機構履行操作職能,接受區采購辦的監督管理。其中,采購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采購機構應當依法接受采購單位委托,辦理采購的具體組織事宜。

第四條采購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內設機構。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按照規定委托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屬于定點、協議供貨范圍的項目,按區財政局最新公布的定點及協議供貨有關通知組織實施;經批準的自行詢價采購項目,由本單位紀檢人員全程監督管理。單位內未設紀檢人員的,應確保包括財務管理人員在內的2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采購,采購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存,并接受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二章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采購單位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單獨列出該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照程序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區財政局。

第六條區財政局對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并批復各采購單位。

采購單位應當自收到區財政局預算批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填寫、報送《**區政府采購項目審批表》至區采購辦,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組織實施。

依據《采購法》相關規定,政府集中采購組織操作時間為10至15個工作日。短于10個工作日的集中采購申請,區財政局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工作延誤由采購單位負責。

第三章政府采購運行規程

第七條政府采購活動包括以下程序:

1、區采購辦根據《采購法》相關規定以及采購單位申報項目特點審核項目資金、確定采購方式;

2、采購單位按照區采購辦的審批意見委托采購機構組織實施;

3、采購單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4、采購單位按照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約定進行項目驗收和資金結算(財政專項資金由區政府采購專戶直接支付)。

第八條屬于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區采購辦在受理采購單位申請后3日內,根據其項目不同特點,分別確定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自行詢價”等采購方式組織實施。屬于協議供貨范圍的項目,區采購辦于受理當天進行審批,采購單位按照區財政局另行的有關通知組織采購。定點范圍項目無需審批,采購單位可在定點范圍內直接采購。

協議供貨項目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按集中采購程序辦理。

第九條采購單位在采購實施過程中,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務和技術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條采購單位在項目驗收過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變驗收的內容和標準。凡符合招投標文件或采購合同約定的,即為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基建工程類項目統一由區建管局負責,具體實施程序按《**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采購單位確有原因無法按照本辦法執行的,應事先填寫《**區政府采購特殊程序申批表》,經分管區長簽字同意,報區政府采購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采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區審計局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的活動,應當接受區審計局的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區監察局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六條區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區屬各單位的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況說明。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采購法》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處理決定,在區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告。

區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對采購單位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以及采購審批或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三)采購項目驗收以及資金支付情況;

(四)政府采購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資金的撥付按照區財政局國庫管理相關規定執行,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區財政局不予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采購單位在執行本辦法和“**區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區財政局反映,區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和檢舉。區財政局負責受理有關政府采購投訴,并及時將調查情況反饋投訴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印發的《**區政府采購辦法》(青四政辦發〔2004〕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