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檔案細則
時間:2022-09-03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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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家檔案館《通則》規定,各機關工作中形成需要永久、長期保存的檔案,在保管十年期滿后,應移交檔案館集中保存。撤銷機關的檔案,應組織力量全面整理,向檔案館移交。在未辦妥移交手續前原文檔人員不得調離。社會上散存的零星歷史檔案,檔案館應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收集。
二、各機關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應齊全完整,達到規范化、標準化要求。
1、進館檔案必需以全宗為單位移交,同一全宗的檔案不能隨意分散。
2、一個機關的所有檔案,包括錄音像、影片、照片等,應收集齊全,統一整理編目,一并移交,以保持實物檔案的相互聯系和完整性。
3、進館檔案要分類科學,組卷合理,編目準確,檔號齊全,排列系統,裝訂合乎質量要求。
4、移交檔案要根據分類方案,依照檔號原則,在檔案館指導下,編制檔號,做到檔號齊全。
5、各機關在移交檔案的同時,要隨同移交必備的檢索工具。
三、與檔案有關的資料(包括譜書、方志、年鑒、人物、傳記、回憶錄、黨史資料、政策法規匯編和書報雜志等)應隨同檔案一并移交,以保證檔案資料的完整。
四、檔案館接收檔案應制出接收方案和計劃,做好接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檔案館嚴把進館檔案質量關,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指導加工整理,符合質量要求方可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