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儲備糧制度

時間:2022-09-18 0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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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儲備糧制度

第一條根據《**縣非常時期糧食市場應急調控預案》(余府發[**]11號)關于建立地方糧食儲備的精神,為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確保地方儲備糧的安全和糧食市場的穩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地方儲備糧儲備,由縣級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代收代儲,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均屬縣政府。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部門不得動用。

第三條地方儲備糧主要用于調控和穩定本縣糧食市場,應對糧食購銷市場化條件下的突發事件和今后各種原因可能引發的非正常情況,保障全縣糧食供應。

第四條縣糧食局負責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工作,規劃地方儲備糧總體布局,制定地方儲備糧的輪換方案并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地方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負責地方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確定的儲備糧儲存規模,在每年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地方儲備糧的所需利費。儲備糧的利費補貼,按照中央儲備糧的標準執行,即: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按每年每公斤原糧0.08元;收購貸款利息按糧食進價成本及銀行當期利率據實補貼;輪換費用按3年一個周期,每儲存1年每公斤原糧補貼0.04元。儲備糧存儲期間,按國家標準規定的正常損耗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損失,由縣財政負擔。儲備糧輪換期間的費用、利息補貼,照常計補。縣財政局應按季預撥儲備糧的利費資金,年度終了后結算,并負責監督費用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在費用、利息補貼落實后,由儲備糧承儲企業向開戶的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解決。

(一)地方儲備糧貸款專門用于地方儲備糧收購、調入、輪換等合理資金需要,其貸款管理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二)地方儲備糧貸款按照“錢隨糧走、庫貸掛鉤、購貸銷還、全程監管”的原則,實行封閉管理。根據地方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劃,及時供應資金或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三)地方儲備糧貸款期限按實際儲備期限確定。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現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國家利息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后的利息政策執行。地方儲備糧貸款除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另有規定外,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四)承儲企業在實施地方儲備糧的輪出或銷售時,必須將貸款及時足額存入縣農業發展銀行帳戶,不得挪用。

第七條地方儲備糧的儲存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范,不得與非儲備糧和其他儲備糧混存。

第八條縣糧食局要根據我縣實際情況,按照布局合理、管理科學、儲糧安全的原則,做好地方儲備糧的保管工作。

第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具備地方儲備糧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測、相應倉庫設施、化驗設備和糧情檢測設施等。

第十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認真執行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地方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倉廒儲存和管理;

(三)未經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隨意變動儲備糧儲存地點;

(四)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帳實相符、管理規范,每月及時向縣糧食局、財政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五)按照縣糧食局和財政局、農發行聯合下發的入庫和出庫的通知要求,按時組織地方儲備糧的調入和調出,并將地方儲備糧調入和調出情況向縣糧食局、財政局報告。

(六)嚴格遵守收購資金封閉運行有關規定,不得擠占挪用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

(七)不得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一條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參照中央儲備糧實行計劃管理。稻谷3年為一輪換周期,原則上每年輪換三分之一,但3年必須全部輪換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縮短輪換周期,提前進行輪換。儲備糧的輪換,根據所儲存糧食的入庫時間,實行先進先出,或者根據儲存糧食的質量狀況進行安排。

儲備糧輪換計劃由承儲單位向縣糧食局申報。每年第一季度,由縣糧食局編制輪換計劃安排,并與縣財政局、農發行聯合下達計劃,承儲企業組織實施輪換。儲備糧的架空期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超過架空期的儲備糧費用和利息補貼,縣財政不予負擔。

第十二條購入地方儲備糧,由承儲企業在縣糧食局監督下,采取招標或經縣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糧食收購價格,由縣政府確定。購入儲備糧,應當是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

第十三條銷售輪出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通過市場競賣或縣政府批準的其它方式進行。發生質變的糧食,不能投入口糧市場。地方儲備糧的輪換,采取“成本不變,實物輪換,費用包干”的辦法,及時輪入同等品種、同等數量、同等質量的新糧,其盈虧由承儲企業負責。

第十四條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縣政府批準,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糧食供求總量失去平衡,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足以影響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動用地方儲備糧,由縣糧食局提出計劃,報請縣政府批準。縣糧食局根據批準的品種、數量、價格下達動用計劃,由儲備糧承儲企業執行。

第十六條經縣政府批準用于調控市場或其它用途的儲備糧,必須在本年度的糧食生產周期或下年度的第一個季度內,由承儲企業及時按同品種、同數量補回。動用地方儲備糧時,其銷售費用以及銷價與進價成本的價差損失,由縣財政負責補貼。如產生了價差收益,則上繳縣財政,設立專戶管理,用于建立儲備糧輪換虧損補償基金。經縣政府批準,將儲備糧用于其它用途而產生的成本、費用及其它損失,由縣財政負責如數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縣糧食局負責對糧食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儲備糧的數量真實,儲糧安全。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管理規定,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承儲企業和負責人負責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儲備糧損失及收購資金挪用的,由縣糧食局責令承儲企業和責任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在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中,縣糧食局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