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干部待遇規定

時間:2022-09-18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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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干部待遇規定

為了切實提高基層黨組織的執政能力,建立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長效機制,激勵和調動村干部工作積極性,現就提高農村村級干部待遇做出如下規定

一、享受待遇的對象是:現任的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任職20年以上且正常離任的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任職期間因公致殘的離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二、提高后村干部補助工資標準:

1、在1000人以上的村擔任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年補助工資不低于2500元。

2、在400--1000人的村擔任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年補助工資不低于2000元。

3、在400人以下的村擔任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年補助工資不低于1500元。

現任村干部補助工資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結構工資制,基本工資不低于村干部補助工資標準的80%,績效工資由鄉鎮制定目標管理量化考核辦法考核確定。其他干部的補助,根據村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節余和鄉鎮財力狀況由鄉鎮確定。

集體經濟實力較強的村,村干部可實行月薪制或年薪制。

三、連續和累計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0——30年且正常離任的,每年享受1200元的生活補助;任滿30年以上的,每年享受1800元的生活補助。受到省、部級以上獎勵的,增加100元;因公致殘無勞動能力的,增加200元。

四、任職未滿20年,任職期間因公致殘的離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每年享受1200元的生活補助,受到省、部級以上獎勵的,增加100元。

五、離任村干部待遇,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鄉鎮黨委申報,縣委組織部和民政局審定,并由縣委組織部建立檔案,發給《離任村干部生活補助領取證》。

六、現任村干部補助工資在縣財政下撥的轉移支付款中支付,由鄉鎮負責管理、發放;離任村干部生活補助,由縣財政局憑組織部門提供的享受對象名單,于當年七月一日前以專款一次性下撥鄉鎮,享受對象憑證到當地鄉鎮政府領取。

七、享受生活補助的離任村干部重新任職的,只享受任職村干部的待遇;已轉為國家干部或固定職工的,不再享受離任村干部待遇。在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間,被判刑或開除黨籍的,從當年起取消生活補助;享受期間死亡的,除領取當年待遇外,可延長享受一年生活補助,作為喪葬補貼。

八、村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離任村干部生活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隨意克扣、截留和挪作它用,確保及時、足額發放。同時要向村民定期公布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九、縣鄉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到村任職期間,除享受原工資待遇外,同時享受所任村干部職務補貼。

十、離任社區黨支部書記和居委會主任待遇,參照離任村干部待遇執行。

十一、村干部待遇落實工作由組織部門牽頭,農工部及農業、財政、民政、審計等部門參與,負責檢查、監督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