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實施規定

時間:2022-10-03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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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實施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中央、省委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辦法規定,結合我州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由州和縣(市)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監督職責并負責貫徹執行;州直各委、辦、局黨委(黨組)由其紀檢委(紀檢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監督職責并負責貫徹執行。

第三條各級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切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州、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部門或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工作。

州、縣(市)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干部和非領導職務干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監督內容

第五條監督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原則的貫徹落實。對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監督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推薦的執行。選拔任用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應具備《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提任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應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下一級職位任職兩年以上的經歷。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不少于兩個月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經歷、任職年限上適當放寬,但不得違背選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越級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級。

第七條監督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監督履行民主推薦程序。對民主推薦方式的采用、范圍的選定、程序的履行,以及運用民主推薦結果、確定考察對象人選、執行民主推薦責任制等情況進行監督。

(二)監督履行考察程序。對考察標準、內容的制定,談話和征求意見范圍的選定,履行考察程序情況進行監督。

(三)監督履行醞釀程序。對在規定范圍內進行醞釀,提交黨委(黨組)會討論前征求紀檢機關的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

(四)監督履行討論決定程序。對討論決定程序的履行,票決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監督履行任職程序。對執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情況進行監督。

(六)監督履行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程序。

第八條監督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制度的執行。對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原則、適用職位和范圍、報名條件和資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監督干部交流、任職回避和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的執行。對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對象、范圍、重點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干部免職、辭職、降職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監督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十不準”紀律的執行。對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十不準”紀律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方法

第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報告預審制度。

(一)提拔擔任領導職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審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門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級提拔)干部;

2、提拔本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直系親屬及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3、提拔群眾反映較大、有爭議的干部;

4、提拔曾被執法機關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職的干部;

6、提拔超過任職年齡規定的干部;

7、由企(事)業單位調入黨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調整干部超過管理干部總數5%的,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預審。

(三)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確因工作急需提拔、調整干部的,必須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報告預審,經審查同意后方可研究決定。

(四)黨委(黨組)要在討論決定三天前將擬任免干部的請示報告、干部任免呈報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預告材料、民主推薦材料、領導班子職數配備情況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干部任免一律無效。

(五)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在本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干部之前,對擬提拔擔任縣(處)級、鄉(科)級領導職務的人選是否存在影響任職的問題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認真查核考察預告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對群眾反映考察對象的問題,由考察組受理并調查核實,形成調查結論。涉及影響任職問題的,可與干部監督機構共同調查核實,經查核問題屬實的,不得作為領導干部擬提拔任用人選。

第十三條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對任職滿兩年以上的黨政“一把手”進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對“一把手”進行調整時進行離任審計;對群眾舉報“一把手”任職期間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提拔掌管資金、物質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或直接主管人員,可結合考察進行任職前經濟責任審計,也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前安排。審計結論應作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實行派員參加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會議制度。上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派員參加下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工作的會議。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或暫緩討論:實到會人數未達到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的;應報告預審而未報告預審的;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事實不清而未暫緩表決的;表決時未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的;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違反規定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等。

第十五條堅持和完善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崗位的人外,擬提拔的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進行任職前公示。

(二)遇有被舉報人與所在地方或部門黨政主要領導成員、分管干部和紀檢工作的領導成員有親屬或系身邊工作人員,以及重大問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可直接調查核實。

(三)對公示期間舉報的問題,根據問題性質進行分類處理,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公示舉報問題一般應在一個月內查核完畢。

(四)經核實確有影響任職問題的,須經黨委(黨組)復議,不予任用。

第十六條堅持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制度。

(一)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每年要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并形成專題報告,報上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

(二)對下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礎上,每兩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抽查數量不低于所屬黨委(黨組)總數的30%。主要檢查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監督管理、執行組織人事紀律情況,重點檢查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選人用人情況。

檢查應在一定范圍內預告。檢查結束時檢查組要向被檢查單位黨委(黨組)進行情況反饋。

(三)對檢查情況要進行綜合分析,總結經驗、疏理問題、查找原因、提出對策建議、向本級黨委報告,并向被檢查黨委通報查出的問題,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跟蹤督查整改情況。

第十七條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舉報制度。

(一)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開設電子舉報信箱、接待群眾來訪等形式,進一步拓寬群眾舉報渠道,廣泛聽取廣大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受理群眾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舉報。

(二)對群眾舉報問題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舉報問題調查核實。署名舉報的必須將調查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三)本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辦理的舉報件,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完成。上級交辦或督辦的舉報案件,一般應在兩個月內完成。確因情況復雜,兩個月內無法完成的,要說明理由。

(四)要認真調查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調查處理結果。對事實不清、沒有明確處理意見的調查處理報告,要退回重辦。借故拖延或頂者不辦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內容必須嚴格保密,核實情況必須在不暴露舉報人的情況下進行。

第十八條健全黨委常委會和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

(一)黨委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要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督。

(二)黨委(黨組)研究干部任免事項時,主要領導成員不得先做表態性發言,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要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及時提醒或要求糾正,必要時可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三)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要把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實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巡視制度。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可組成巡視組,對下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和申訴,督辦嚴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和組織人事紀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實行提拔和調整干部限額制度。除領導班子換屆等特殊情況外,每年提拔和調整干部人次不得超過本級黨委(黨組)管理干部總數的20%;一次提拔和調整干部不得超過本級黨委(黨組)管理干部總數的5%。因工作確需超限額調整干部的,事前必須報告預審。

第二十一條實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全程記實制度。凡干部提拔,對人選的提出、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及任職的全過程,都必須翔實記載,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以輿論監督為載體,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已查處案件的曝光力度,宣傳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典型經驗,揭露和批評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現象。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中共延邊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印之日起施行,原《延邊州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