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檔案轉遞制度

時間:2022-10-10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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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檔案轉遞制度

一、干部因工作調動、職務變動或改變主管單位后,應及時將檔案轉給新的主管單位,并在干部檔案名冊上予以注銷。

二、轉遞干部檔案,應根據調配、任免通知辦理轉遞手續,詳細填寫《干部檔案轉遞通知單》,密封后以機密件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以平信、掛號、包裹等公開郵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帶。

三、轉出的干部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并按規定整理裝訂成冊,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干部檔案的單位,經核對無誤后,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立即將回執退回轉出單位。

五、對轉出的干部檔案,逾期一個月未見回執退回,要及時去函、去電索取,以防丟失,回執退回后,應貼在轉遞通知單的存根上。

六、對已出現的“無頭檔案”,要認真查轉,對確實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應移交干部原籍檔案館保存。

七、凡轉出的干部檔案,要按時間先后順序編入歷年的干部檔案轉出名冊,以便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