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農村公路養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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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充分發揮農村公路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進程中的重要作用,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5]49號)、交通部《關于印發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43號)、省政府《關于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07]5號)有關要求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條本市轄區內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農村公路指縣公路、鄉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政府領導、行業管理、分級負責、保障投入”的原則。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統籌安排本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管主體,監督管理全市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技術指導。
(二)編制下達全市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并監督、指導、考核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完成情況。
(三)制定劃分縣公路養護類別,管理、調配、監督全市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二)負責籌措養護經費,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監督養護經費的使用。
(三)因嚴重自然災害的發生而造成農村公路毀壞時,組織人民群眾及有關部門進行搶修。
(四)組織有關人員對縣、鄉、村公路的養護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將鄉、村公路的養護情況納入鄉(鎮)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圍。
(五)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是農村公路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做好縣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二)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
(三)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
(四)對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日常檢查、驗收。
(五)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權路產保護。
(六)協調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的配合主體,要設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站,各村要有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管理。
(二)組織村民搞好鄉、村公路水毀搶修恢復及冬季打冰掃雪和備撒防滑料工作。
(三)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做好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應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十二條資金來源:
(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汽車養路費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資金,其標準為:縣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際需要,每年從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農村公路的小修保養及日常養護。隨著農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財政資金應當逐年增加。
(三)統籌本級財政轉移支付用于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
(四)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拖拉機、摩托車養路費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資金。
(五)受益企業或個人捐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三條資金使用與監管:
(一)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將養護資金足額用于轄區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并設立養護資金專戶,保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轉移、挪用和擠占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二)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監管和年度審計。
第四章養護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的養護,按照“管養分離,推進公路養護市場化”的要求,所有農村公路的大中修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應向社會開放,采取面向社會公開招投標的方式,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具體規定如下:
(一)縣公路大中修工程在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監督下,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計劃編制招標文件,依據相關規定組織公開招標,擇優選定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養護作業單位投標承包。縣公路日常養護不具備公開招標條件時,采用議定或指定作業單位,簽訂養護承包合同。
(二)鄉公路大中修工程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監督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公開招標,擇優選定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養護作業單位投標承包。日常養護可由當地農民采用分段承包、責任到人的方式投標承包。
(三)村通水泥(油)路日常養護及大中修工程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監督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擇優選擇養護作業單位和個人承包。
(四)對于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等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進行養護作業的農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個人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
縣、鄉公路大中修工程必須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質量認定驗收制五項制度,工程完工后,要及時組織交、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的養護包括小修保養、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體分類如下:
(一)小修保養是對管養范圍內的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經常進行維護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的作業。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路況與交通量具體情況,編制養護建議計劃,加強日常養護,確保路況質量。
(三)中修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的工程。
(四)大修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技術標準的工程項目。
(五)改建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因不適應現有交通量增長和載重需要,而提高技術等級指標,顯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較大工程項目。
第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健全以崗位工作(生產)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工作目標管理和經濟責任制,做到工作(生產)有計劃,任務有指標,經濟有核算,消耗有定額,勞動有考勤,操作有規程,崗位有責任,質量有檢查,管理有制度。
第十七條要加強農村公路巡查,堅持雨天巡路,發現水毀或影響行車安全的路段要及時組織搶修。不能及時搶修的,應盡快在路段兩端設立警告標志或禁行標志,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應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保障車輛安全通行。
第十八條對那些易水毀、難養護、路況差的薄弱路段和設計標準低、嚴重超齡、急需大中修處理的老油路以及嚴重缺橋少涵的路線,認真摸底,重點處理,逐步進行恢復完善。
第十九條水毀防治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加強預防。對水毀隱患地段要主動控制,防患于未然,發生水毀未恢復的項目要調查清楚,及時設立標志,防止事故發生,并制定相應的治理方案。小型水毀路基坍塌、缺口要在雨后及時恢復;發生重大水毀要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并對重要公路的水毀搶修、清除冰雪等緊急任務,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動員一切可以動用的力量,進行搶險,保證公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條公路綠化是養路生產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當統籌規劃并符合公路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公路行道樹按照誰造誰有、共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
第二十一條要建立健全各種養護臺帳,將各種養護內容,分解細化,詳細記錄在案,保存整齊,做到底清數明,有據可查。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公路、鄉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執行,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縣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執行。
第二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人員執法水平,嚴格管理,維護好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第二十四條縣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結合養護工作,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的作用和沿線村民的積極性,共同做好農村公路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可根據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設置相關設施,限制超過超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負有管理和保護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原《忻州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忻政發[]65號)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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