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制度

時間:2022-10-12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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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詳)的執行與調整,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區范圍內已批準的控詳的執行與調整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已批準的控詳是編制各專項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實施規劃管理以及進行城市建設的依據。

依據控詳編制并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四條因城市經濟、社會條件發生變化超出規劃預期或因上位規劃調整和修編,需對控詳進行修編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條因局部地段的經濟、社會條件發生變化,需對該地段的控詳進行局部修改的,可按程序對控詳進行修訂或調整。

第六條對控詳的局部修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控詳的修訂:

(一)對局部地段的主要用地結構進行調整的;

(二)對文物紫線和城市紫線進行調整或取消,對道路紅線、河道藍線、綠化綠線、高壓黑線、軌道交通橙線進行重大調整或取消(高壓線敷設方式的調整除外),對公益性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用地進行重大調整或取消的;

(三)對建設容量進行重大改變的;

(四)對城市特色意圖區的建筑高度進行調整的;

(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前條規定以外的對控詳的局部修改,屬控詳的調整。但結合土地使用權邊界和建設實際,對控詳確定的地塊邊界進行合理優化,以及對規劃用地性質按照有關適建性規定進行調整的除外。

第八條對控詳的修訂由市規劃局報市政府審批;對控詳的調整由市規劃局審批。

第九條以下主體可以向市規劃局提出對控詳進行局部修改的建議,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闡述理由。

(一)土地使用權人;

(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機構;

(三)市規劃局認可的其他組織。

第十條市規劃局接到對控詳進行局部修改的建議后,應組織論證和審查。其中,屬控詳調整的,應在綜合分析有關條件的基礎上作出準予與否的審批意見;屬控詳修訂的,應先開展可行性研究,涉及復雜技術問題的還應組織專家論證,并進行社會公示,必要時還可組織聽證,在參考專家論證意見和公眾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