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基層組織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2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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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基層組織建設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提高我縣基層組織建設的質量和水平,探索建立“干部經常受教育,群眾長期得實惠”的長效工作機制,全面提高基層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為小康**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思想和組織保證。根據中央、省、市委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管理的黨的基層組織是指**縣鄉鎮、村;縣級部門、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中的黨組織。

第三條加強和改進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上下結合、標本兼治,把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做到整體推進,努力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不斷增強黨的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四條在基層組織建設工作中,縣委書記的第一責任人,縣委主管副書記、組織部長是第二責任人,鄉鎮黨委書記和部門黨委書記是直接責任人。縣委組織部、基層辦是管理、指導全縣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五條第一責任人對全縣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全盤負總責,第二責任人對全面工作負具體責任,直接責任人對本轄區工作負總責和具體責任。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六條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在基層組織建設工作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縣委書記擔任全縣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確定總體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思路、審定工作規劃及工作目標,協調縣級五大班子形成全方位聯動工作格局。

(二)實行第一責任人領導下的抓基層組織建設責任制,工作任務和具體責任分到每個常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的黨員領導成員出要拿出足夠的精力和時間抓基層組織建設工作。

(三)縣委書記要把基層組織建設擺上縣委重要工作日程,每年至少召開三次常委會,專題研究基層組織建設工作。

(四)縣級黨員領導干部要包抓鄉鎮黨委或分管的縣級部門黨委及其一個重點村(單位),作為各自的基層組織建設聯系點。每年深入到點的時間,縣委書記不少于25個工作日,縣級黨員領導干部不少于30個工作日,其中縣委主管副書記不少于40個工作日,組織部長不少于60個工作日。領導干部到聯系點工作要有日志。

(五)縣級黨員領導干部要認真填寫《黨建工作手冊》,每季度向縣委匯報一次所聯系黨委及其重點村(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工作。

(六)縣級黨員領導干部要結合縣委黨建工作要求,定期指導所包鄉鎮黨委和所聯系的縣級部門黨委工作,幫助解決基層組織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縣委組織部、基層辦的基層組織建設中的工作責任。

(一)負責縣委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同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全縣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宏觀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工作計劃的實現。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基層組織建設聯席會議,匯總分析基層組織建設狀況。

(二)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規劃方案、工作條例、細則、制度等,并收集反映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文件、簡報、信息,承辦工作簡報,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三)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督查指導,掌握全縣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進展情況,對全縣基層組織建設實施有效管理。每月剖析1-2個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情況,并及時形成《送閱件》縣委。每季度向縣委匯報一次工作情況。

(四)督促檢查基層工作任務的落實。發現問題及時建檔備案,跟蹤督查,確保問題及時得到解決。

(五)承擔中央、省、市委關于基層組織建設的大型教育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策劃提高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質量和水平的有關活動。

(六)承擔縣委常委、縣級黨員領導干部基層組織建設聯系點的聯絡、協調工作,做好建檔、記錄和情況通報。

(七)組織協調縣直有關部門參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

(八)指導和督促基層黨委抓好干部、黨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九)處理基層組織建設方面的群眾來信來訪,及時解決突出問題。

第八條鄉鎮黨委和部門黨委在基層組織建設中應承擔的工作責任

(一)鄉鎮黨委是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主體,縣直機關工委和縣級部門黨委是縣委和縣級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及下屬企事業單位等黨建工作的主體,全面負責和承擔本轄區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基層黨委對本轄區基層組織建設負集體領導責任,黨委書記承擔直接責任人職責。

(二)基層黨委副書記、組織干事、政工干部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做好基層組織建設的具體性工作。

(三)村級黨組織建設嚴格按照“五個好”(好班子、好路子、好隊伍、好體制、好制度)、鄉鎮黨委要按照“六個好”(好班子、好隊伍、好路子、好作風、好制度、好的工作格局)的標準加強建設;機關部門基層組織建設要按照“建一流班子、帶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的要求,積極開展創建活動;國有企業黨的組織建設要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上求突破;其它社區黨組織的基層組織建設要圍繞擴大覆蓋面,在探索創新中促發展。

(四)結合實際,制訂并組織實施整建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黨委會,專題研究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五)建立黨建工作月報制度。黨委書記一月要向縣委專題匯報一次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黨支部一月向黨委匯報一次工作情況,黨委副縣長書記一月向組織部、基層辦匯報一次工作情況,重大問題隨時匯報。

(六)基層黨委領導班子成員要建立各自的基層組織建設聯系點,每月至少到點工作六天,每月至少為聯系點上一次黨課,并認真填寫《科級領導“三三制”工作手冊》。

第九條基層組織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工作責任

(一)宣傳部督促、協調新聞媒體辦好專欄和專題節目,大力宣傳基層組織建設的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農工部積極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中的“火車頭”作用。

(三)政治委建設好基層治安、調解等配套組織,充分發揮它們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作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四)民政局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抓好要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加強和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建立健全村黨支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機制。

(五)團縣委抓好以黨建帶團建為主要內容的團組織建設,建立一支能夠發揮模范助手和后備軍作用的團員隊伍。

(六)婦聯抓好基層婦代會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實現優勢互補,形成以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組織的整體合力。

(七)縣總工會堅持把基層組織建設與開展扶貧幫困緊密結合起來,深入開展“一幫一、結對子”等活動,加快基層組織帶領群眾脫貧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第十條實行縣級部門幫扶鄉鎮抓整建工作制度。

(一)縣級部門分期分批幫助鄉鎮抓好重點村整建工作。

(二)縣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工作隊隊長,對所包村整建工作負全責,并做好《部門包村整建工作手冊》的填寫工作。

(三)從本單位抽調專門工作人員組建工作隊,具體開展整建工作。

(四)包村整建部門要深入村組,認真調查研究,與鄉鎮黨委緊密配合,共同制定整建工作方案,不斷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

(五)部門包村整建工作作為部門年度工作考核的一個重要內容,年終驗收不合格的,下年繼續駐村包抓,本年度不能參與黨務先進評選。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一條全縣基層組織建設的督查工作,由縣委組織部、基層辦牽頭,縣委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與。采取重點查與全面查、明查與暗訪、聽匯報與實地看、跟蹤督查與回訪復查相結合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基層單位督查指導。

第十二條基層黨委書記每半年向縣委報告一次基層組織建設職責履行情況,接受班子和上級監督。縣委對基層黨委書記履行職責情況作出評價,連同本人報告一并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對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和注重實績的原則,分為半年和年終考核。第一責任人工作考核由市委基層組織建設領導小組進行專項檢查考核,第二責任人和其他縣級黨員領導干部由第一責任人檢查考核。基層黨委的工作考核由縣委基層組織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委托縣委組織部、基層辦進行專項檢查考核。

(一)考核內容包括領導班子建設、黨員隊伍建設、培養教育后備干部、黨員、干部的教育培訓、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是否正常發揮、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考核的形式采取聽匯報、查資料、實地查看、民主評議等方法進行。

(三)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考核結果作為基層黨委評選先進、個人職務調整、獎懲的依據。

第四章獎懲

第十四條堅持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與年終目標責任制考核掛鉤,對基層組織建設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一)獎勵分為表揚、通報表彰、授予榮譽稱號。

(二)工作特別突出的干部可及時向縣委推薦,通過組織程序給予提拔。

第十五條實行基層組織建設工作“一票否決制”,基層黨委中有一個癱瘓、半癱瘓班子,持續三個月以上的,取消當年本單位評選先進基層黨組織的資格。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縣委對基層黨委有關責任人進行談話誡勉、黨紀處分、降職使用、免職待崗直至撤職。

(一)本單位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思路不清,工作不扎實,出現政策失誤的。

(二)基層黨支部因集體或班子成員發生重大問題,造成班子癱瘓,工作無人管事達三個月以上的。

(三)因基層組織建設工作不力,造成干群矛盾激化,出現越級群體上訪,或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對基層組織建設發生的重要情況遲報、漏報或隱瞞不報的。

(五)本鄉鎮有長期癱瘓、半癱瘓或存在長期整建沒有變化的。

(六)任期內發展黨員工作措施不得力,出現兩年以上不發展黨員的單位,或發展黨員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年度考核評為“不合格”的。

(八)有其它重大問題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基層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各基層黨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