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10-14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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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保證發展黨員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責任追究”,是指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對違員發展程序,未能堅持黨員標準的行為等情況,落實責任人,給予責任追究。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原則: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凡屬責任追究的問題,要認真受理、查處,不得姑息遷就;

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凡屬在工作職權范圍內失察、失管或蓄意謀事發生問題的,都要以事實為依據,追究黨組織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按照工作范圍及職責,準確認定錯誤性質,分清直接責任者、分管領導的責任和主要領導的責任,視其情節區別對待,做到既嚴肅認真,又處理恰當;

堅持群眾路線,接受群眾監督的原則。凡屬群眾反映發展黨員工作問題的來信來訪,都要認真聽取他們反映的問題,并及時調查核實,對確有問題的,要做出嚴肅處理。

第四條屬以下情況的,對基層黨委進行責任追究:

(1)黨委會審批兩人以上入黨及轉正時,未進行逐個審議和表決的;

(2)對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未能仔細審議和把關的;

(3)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未能按規定在三個月內審批;對因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未能在六個月內審批的;

(4)對黨員發展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未能按規定時間進行調查核實而予以發展的;

(5)在發展黨員程序中,所需的《入黨志愿書》、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發展的;

(6)在黨委會審批預備黨員前,未指派專人同發展對象談話的;

(7)在審批時,未經過集體討論、表決決定的;或以黨委成員傳閱、有關人員聯席會議等方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的;

(8)對支部遞交的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未能在三個月內審批的;

(9)未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的。

以上責任三次以下的,對基層黨委班子和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的(含三次),除給予通報批評外,要對基層黨委班子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誡勉,并取消當年度黨內各項先進評選資格。

第五條屬以下情況的,對所在黨支部進行責任追究:

(1)未能指定一至二名正式黨員做要求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人,未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及短期培訓的;

(2)未能于每半年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考察的;

(3)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后,未能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等意見的基礎上,或未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為支部大會)討論同意,或未向全體黨員公布,而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

(4)在接收預備黨員時,未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參加會議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人數未超過支部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半數的,贊成人數未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而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的;

(5)因支部把關不嚴,新發展的黨員不符合黨員條件或發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及有關入黨申請人材料上報上級黨委審批的;

(7)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未能按時討論其轉正的;

(8)對不完全具備轉正條件而給予按期轉正的;對不具備入黨條件,而予以討論通過轉正或未經討論通過而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的;

(9)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前,未按規定予以公示的;或對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未調查核實就予以接收或轉正的。

以上責任三次以下的,基層黨委必須對該黨支部給予批評;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必須對該黨支部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取消該黨支部及書記當年度黨內各項先進評選資格;對嚴重違員發展規定的黨支部書記,基層黨委可撤銷其黨支部書記職務。

第六條行政村黨支部三年以上未發展黨員的,該黨支部必須予以整頓,并通報批評,取消該村黨支部及書記黨內各項先進評選資格,直至撤銷黨支部書記職務。三年以上未發展黨員的行政村黨支部超過鄉鎮(街道)所屬的行政村黨支部總數20%的,對鄉鎮(街道)黨(工)委班子進行通報批評,取消黨內各項先進評選資格,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誡勉。

第七條屬以下情況的,對培養人、介紹人、考察人進行責任追究:

(1)未能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工作作風等,未能就有關問題及時向黨組織匯報的;

(2)未能正確的在被介紹人填寫的《入黨志愿書》上填寫自己的意見,未能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真實情況的;

(3)在有關入黨材料填寫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未能實事求是對發展對象進行教育幫助的。

以上責任基層黨委必須對相應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處分。

第八條本制度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