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人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15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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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村老干部、老黨員、老模范(以下簡稱“三老”人員)是我們黨的寶貴財富,對“三老”人員生活上關心、政治上厚待,是各級黨組織的重要責任,也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對穩定農村干部和黨員隊伍,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為解決好“三老”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強“三老”人員的管理,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三老”人員的審定
第二條評定“三老”人員的政治條件
1、忠于黨的事業,熱愛祖國,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在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等重大政治斗爭面前旗幟鮮明,立場堅定。
2、能夠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堅決擁護和支持各級黨委的各項重大工作部署與決策。
3、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遵守國家法律,不參與非法宗教活動,教育約束親屬遵紀守法。
4、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認真履行黨員義務,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5、遵守村規民約,帶頭參加農村各項公益事業,積極化解鄰里糾紛,堅決抵制歪風邪氣。
第三條評定“三老”人員的基本條件
1、老干部:連續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大隊長)滿6年以上,或累計擔任以上職務滿10年以上,年滿60周歲以上已退離工作崗位的農牧民。
2、老黨員:具有20年以上黨齡,年滿60周歲以上的農牧民黨員。
3、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級以上(含地、州、市)黨委、政府授予“勞動模范”、“民族團結模范”、“三八紅旗手”、“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支部書記”等榮譽稱號,年滿60周歲以上的農牧民。
第四條“三老”人員申報審批程序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人員,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后(須有村黨支部黨員大會會議記錄,參會人員均須簽字),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須有農村“三老”人員公示表)。公示期間無異議的(須有農村“三老”人員公示結果報告單),填寫《自治區農村“三老”人員審批表》,蓋章后呈報鄉(鎮)黨委審核,同時須經縣社會保險管理局核定確認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險(須有縣社會保險管理局出具的證明),由鄉(鎮)黨委審核后一并呈報縣委組織部研究審批,同時提供證明“三老”人員基本條件的相關材料及身份證(或戶口本)、榮譽證書等有效證件(原件)。
第五條已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再享受“三老”人員財政生活補助待遇。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三老”人員資格
1、政治上不堅定,參與分裂祖國統一和破壞民族團結活動,被公安、安全機關查處的。
2、喪失共產主義信念,參加或支持縱容直系親屬參加非法宗教活動的。
3、已自行退黨、勸退或除名的,或受嚴重警告以上黨紀政紀處分的。
4、參與、策劃、煽動群眾聚眾鬧事的。
5、在黨齡、任職時間、年齡等問題上弄虛作假的。
6、嚴重違反財經制度,給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
7、拒不履行本辦法第四章所規定各項義務的。
第三章“三老”人員的權利
第七條“三老”人員享有的政治待遇包括以下兩方面
1、列席鄉鎮召開的黨代會、人代會;對鄉村重要工作的部署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村級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的研究及組織實施。
2、接受黨的教育,參加黨的生活;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組織和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
第八條“三老”人員享有的生活待遇包括以下兩方面
1、享受生活補貼。農村“三老”人員享有一定的生活補貼,在自治區給予生活補貼的基礎上,縣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00元。同時具備老干部、老黨員、老模范雙重條件或三重身份的人員,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發給一種生活補貼,不得同時享受雙重、三重或多級生活補貼。
2、享受優先扶持。鄉、村黨組織在農戶小額貸款、扶貧項目等方面要優先扶持和幫助“三老”人員發展生產、脫貧致富。
第四章“三老”人員的義務
第九條“三老”人員的義務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
2、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支持縣、鄉、村黨組織的各項工作,主動幫助縣、鄉、村黨組織在群眾中做好各項工作的宣傳、解釋工作,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鄉、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生產、學習和生活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3、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家人和親屬遵紀守法,服從分配,積極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4、敢于同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做斗爭,及時向鄉、村黨組織反映本村出現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5、經常性地向青少年開展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和反對民族分裂主義的教育,用親身經歷、身邊的人和事教育好下一代。
第五章“三老”人員建檔工作
第十條認真做好“三老”人員的建檔工作
1、鄉(鎮)黨委“三老”人員檔案基礎資料歸檔內容包括:“三老”人員審批表、“三老”人員年度統計表、“三老”人員生活補助登記表,“三老”人員花名冊及年度“三老”人員管理工作總結。
2、村級黨組織“三老”人員檔案基礎資料歸檔內容包括:“三老”人員基本材料、“三老”人員花名冊、“三老”人員參加組織生活等活動的情況記錄及年度“三老”人員管理工作總結。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縣委將把落實和執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鄉、村黨建目標管理的一項重要考核內容。縣委組織部每年對“三老”人員政治、生活待遇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鄉(鎮)黨委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三老”人員在生產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征求“三老”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做好新增“三老”人員的申報和去世“三老”人員的核減工作。對因工作原因造成新增“三老”人員申報延報、漏報超過6個月的、去世“三老”人員核減超過3個月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二條嚴肅工作紀律,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鄉鎮黨委書記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書記為具體責任人,組織員(組織干事)為直接責任人。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落實和改善“三老”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各種理由挪用或不解決“三老”人員生活補助的黨組織,年底黨建考評不予評優;相關責任人年終考核不予評優。
第十三條在上報新增和去世“三老”人員時,鄉、村黨組織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認真審核把關,不得擅自改變屆定范圍,也不能放寬標準,擴大享受范圍。故意弄虛作假、虛報謊報者,視情節追究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鄉(鎮)黨委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此前下發相關文件與本辦法內容有不相符之處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