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時間:2022-10-21 03: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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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一條為完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推進干部能上能下,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市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鎮街、區級部門、區委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副職黨政領導干部(人大機關的副職除外)。

第三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下發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工資福利待遇。

第五條領導干部試用期滿后,在區委領導下,由區委組織部牽頭進行考核。在全面了解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其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考核辦法和程序參照《**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正副處級領導干部民主測評實施辦法》進行。

第六條區委組織部根據考核結果,提出正式任免建議,報區委審批。

(一)評定為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其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

(二)評定為不勝任現職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七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者犯有嚴重錯誤,或者區委認為不宜繼續試用的,應提前結束試用期,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條區委、區委組織部及單位黨委(黨組、黨工委)履行對領導干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九條正、副科級干部的任職試用期,參照本制度執行,由鎮街、區級部門黨委(黨組、黨工委)履行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第十條本制度由中共**市**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以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