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平時考核制度
時間:2022-10-23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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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領導干部隊伍的管理與監督,及時準確了解和掌握全縣局鄉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平時工作情況,規范干部工作行為,促進各項工作的開展,為縣委年度考核評價干部提供準確依據,根據《盧龍縣局鄉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平時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日常情況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條平時考核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二章平時考核范圍
第四條領導班子的考核范圍:各鄉鎮黨委、政府,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及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法院、檢察院。
第五條領導干部的考核范圍:列入上述考核范圍(不包括垂管單位和市管干部)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其他在職局鄉級領導干部,縣紀委副書記和其他局鄉級領導干部,縣人大、縣政協的局鄉級領導干部,鄉鎮人大班子成員。
第三章平時考核內容
第六條依據《盧龍縣局鄉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辦法(試行)》規定的考核內容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履行崗位職責情況,考核目標責任落實情況,縣委、縣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其它上級臨時交辦大項工作完成情況。主要了解和掌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落實工作任務過程中努力的程度、發揮的作用、取得的成效,及干部“八小時以外”的生活情況和社交情況。
第四章平時考核形式和方法
第七條平時考核主要采取實施考核目標及主要工作公示制度和平時工作實績登記制度,輔之以巡查、談話、重點調查等方法進行。
第八條考核目標及主要工作公示制度
(一)公示內容和方法。考核對象以各自承擔的年度考核目標及其他臨時增加的重要工作為基本內容,主要公示重點、難點工作和取得突破性、創新性工作情況。具體分三個內容進行公示:
1、考核目標。公示考核目標完成的進度或完成的結果。
2、重點、難點工作。重點、難點工作主要指縣委、縣政府交辦的重要工作和本單位中心工作或難度較大的工作。公示要寫明采取的措施和方法、發揮的作用、取得的成效。
3、突破性、創新性工作。指縱比取得較大進展和突破,橫比領先或進位,及工作中采取的新措施、新方法受上級表彰肯定或在一定范圍介紹經驗及推廣的工作。
(二)公示時間和形式。公示每季度進行一次。考核對象于每季度初根據上季度工作情況,填寫《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平時工作實績公示表》(見附表一),經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后,于每季度初10日前打印上墻向群眾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天。并于每季度初12日前將上季度《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平時工作實績公示表》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三)聽取群眾意見的方式及處理辦法。群眾發現公示內容與事實不符,存有弄虛作假騙取政績行為,及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有不良行為或違紀違法問題的,應及時具名向縣委組織部反映。縣委組織部對群眾反映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對線索清楚具體的,及時予以調查核實。對確有問題的,領導班子和有關人員當年考核不得評為優秀檔次,情節嚴重的當年考核直接評定為一般(基本稱職)或較差(不稱職)檔次,有必要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九條平時工作實績登記制度
實施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平時工作實績登記制度,旨在對考核對象一年工作情況形成一個完整、直觀的表述,為縣委考核評價干部提供準確依據。
平時工作實績登記工作,由縣委組織部具體負責。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平時工作實績臺帳》(見附表二),以考核目標和主要工作公示內容為基礎,通過調查核實,對考核對象平時工作實績進行登記,主要登記重點、難點工作完成情況和取得突破性、創新性工作情況,同時對領導干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記錄。
第十條巡查。考核機關要經常派人到考核對象所在單位了解和掌握考核對象的表現情況。
第十一條談話。考核機關根據情況可定期或不定期與考核對象進行談話。
第十二條重點調查。考核機關可協同有關部門對群眾反映相對集中的問題,進行重點調查核實。
考核機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具體情況。
第五章平時考核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考核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平時考核工作的管理與監督,確保平時考核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平時考核情況將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考核機關要加強對考核目標和主要工作公示工作的檢查與管理,對不按要求實施公示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進行處理。對群眾來信、來電、來訪要認真對待,對線索清楚具體的問題反映拖而不查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建立登記責任制度。對登記內容不實或弄虛作假,造成縣委考核評價干部失實的,要追究登記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各單位要把平時考核作為管理干部促進工作的有效機制,嚴格按照規定的方法和時間組織好本單位的考核目標和主要工作公示工作。對不按要求公示,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各考核對象要積極支持配合考核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如實反映有關問題。對拒不配合或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廣大干部群眾要增強民主意識,珍視民主權利,積極參與,密切關注干部目標公示情況,同時本著對組織負責,對干部負責的態度,實事求是反映干部存在的問題,不得借機泄私憤、誣陷干部,干擾工作正常開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局鄉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平時考核工作在縣委領導下進行,縣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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