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務中心投訴制度

時間:2022-11-02 0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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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務中心投訴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縣行政服務中心規范化管理,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維護辦事者的合法權益,改善投資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窗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縣行政服務中心投訴

(一)不熱情服務

1、工作作風生硬,態度粗暴,語言不文明的;

2、不能及時準確地解答服務對象咨詢的;

3、受理審批事項時,不能一次性告訴所需材料,或未出具補辦材料通知書,造成辦事者多次往返的;

4、辦件出現差錯,又不及時改正并賠禮道歉的。

(二)不按辦事規則辦事

1、服務對象按縣行政服務中心對外公示要求,申報材料、前置條件齊全,窗口單位工作人員故意不受理的;

2、服務對象提出的申請事項屬辦事程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即辦件,而窗口單位工作人員按承諾件受理的;

3、承諾件在承諾時限內未辦結的;

4、對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審批事項隨意退件的。

(三)不按規定收費

1、超公示標準收取費用的;

2、擅自搭車收費的;

3、收費不開財政正式發票的;

4、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緩規費的。

(四)不廉潔

1、不給好處不辦事,利用管理和審批權謀取私利的;

2、有吃、拿、卡、要現象的。

(五)其它方面

1、對窗口工作人員處理事項有異議;

2、有其他不滿意的人和事等。

第三條投訴可采取口頭或書面形式,但涉及事項較大的投訴,應采取書面的形式。

第四條投訴受理單位為縣監察局派駐縣行政服務中心投訴處(投訴受理電話:4377550043775680)。投訴處對投訴對象應做到禮貌、熱情、誠懇,認真做好口頭投訴的記錄或書面投訴的收件登記,對投訴問題區別不同情況及時處理。

第五條投訴處理程序

(一)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且屬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職權范圍內管轄的投訴事項,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會同同投訴處負責處理;

(二)對須移交有關行政機關進一步調查、研究、處理的投訴事項,由投訴處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審定后,交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三)對須由多個行政機關共同處理的投訴事項或重大投訴事項,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牽頭會同縣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對涉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行為和廳處辦件、廳外收費等行為的,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四)投訴事項的辦理結果,屬縣行政服務中心直接辦理的,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屬交有關部門辦理的,由有關承辦部門按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交辦意見,在辦理完畢后直接答復投訴人,并抄送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

(五)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要隨時追蹤了解有關部門辦理投訴的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投訴人進行回訪,了解情況,征詢意見。

第六條投訴處理辦法

(一)當場答復。在接到投訴能及時協調答復的,盡可能當場答復;

(二)承諾答復。對情況較為復雜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投訴事項,各窗口單位和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要密切配合,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投訴人說明情況;

(三)口頭投訴應以口頭答復為主,書面投訴必須書面答復;

(四)被投訴的窗口工作人員和窗口單位,投訴一經核查屬實,責任在窗口單位工作人員和窗口單位的,按縣行政服務中心考核辦法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由縣監察局、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從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