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中心審批服務項目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2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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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行政服務中心項目管理,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區縣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建設的意見》(**辦發[2002]127號)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印發大足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足委發[2002]22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服務項目,是指依法進行的各項行政審批、審批上報、核發(證)照、備案等行政行為。
第四條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負責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及協調與管理。
第五條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項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則確定:
(一)納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項目,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要求;
(二)服務對象的申報材料應包括項目辦理過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據,窗口單位不得隨意增設辦理服務項目的前置條件;
(三)辦事程序的設定應包括項目辦理的全部過程;
(四)承諾時限應在法定的期限內根據高效原則和項目辦理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縮減;
(五)收費項目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費文件和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六條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一)窗口單位依法設立、取消或部門間調整、變更服務項目,應及時向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申報確認;
(二)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可根據服務項目運作的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意見。
第七條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變更,相關窗口單位應及時制定相應的內部運作程序和制度,并根據情況授予服務窗口及人員相應的辦理權限。
第八條服務項目實行“服務內容、辦事依據、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六公開。
第九條服務項目的辦理:
(一)服務項目的受理、初審、繳費、轉報、核發證(照)等環節,應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
(二)已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許可證項目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原單位一律不再受理;
(三)依法調整項目收費及變動相關手續,應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備案;服務項目公布為免費的,一律不得收費。
第十條凡違反本辦法,經查實后,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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