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薦外來投資獎勵制度

時間:2022-11-03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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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薦外來投資獎勵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充分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客商來**投資,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引進境、市外資金、設備(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為準)到**市投資的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引薦人”),經市、區縣招商引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按本辦法規定實施獎勵。

第三條引薦人應在招商項目簽訂正式合同(協議)后,由外來投資者和我市合作單位或個人共同出具證明文件予以確認,并及時到項目所在地招商引資部門登記備案,其中,市直項目到市招商局登記備案。

第四條引薦來的項目法定代表人和合作單位法定代表人,為完成上級下達招商引資任務而引進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不作為引薦人。

第五條引薦外來投資的獎勵條件:

(一)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

(二)已批準的合同章程中投資資金按期到位,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三)項目進展達到下列要求:

1.農業綜合性項目投入運營;

2.工業項目正式投產;

3.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完成首期工程;

4.其它項目全部建成或開業(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列入)。

第六條引薦外來投資獎勵標準:

(一)項目協議(合同)投資額達300—1000萬元或外資40—120萬美元,按實際投入資金的5‰獎勵引薦人,其中工業項目按實際投入資金的6‰獎勵引薦人;

(二)項目協議(合同)投資額達1001—5000萬元或外資120—620萬美元(含620萬美元),按實際投入資金的7‰獎勵引薦人,其中工業項目按實際投入資金的8‰獎勵引薦人;

(三)項目協議(合同)投資額達5000萬元或620萬美元以上,按實際投入資金的9‰獎勵引薦人。

第七條引薦外來投資獎勵方法:

(一)第一次按項目協議或合同投資總額,實際投入資金達30%后,按獎勵標準首期兌現引薦人30%獎金。

(二)第二次按外來投資獎勵條件,達到項目進展要求的,協議或合同投資總額資金全部投入到位后,再按獎勵標準兌現引薦人70%。

第八條引薦外來投資獎勵資金由市、區、縣政府專門設立引薦外來投資獎勵資金。

第九條獎勵資金按外來投資項目稅收入庫級次(誰受益,誰獎勵)分別由市、區、縣同級財政部門承擔并負責兌現。

第十條屬市本級財政負責兌現的獎勵,由市招商局會同市發改委、商務局、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確認,報市政府批準由市財政局負責兌現。

第十一條引薦人的獎金為合法收入,各有關部門要依法給予保護。

第十二條對引薦人的獎勵,一律以人民幣支付(外資按出資到位當時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個人所得稅由引薦人按國家規定繳納。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黃政〔2003〕23號文件同時廢止。本市其他規定如與本辦法相抵觸,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