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5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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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在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適時調整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

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市建設局(以下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工作。

各區城鄉建設與交通局負責本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展計劃、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會同發展計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市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國家和省直屬企事業單位及駐軍單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準后,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開發建設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利潤不得高于3%。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以中小套型為主,多層住宅一般為80平方米左右和60平方米左右兩種套型,高層、小高層建筑可分別增加面積10平方米。具體戶型面積和比例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和上級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與小區配套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三章銷售和售后管理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

1.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戶籍5周年以上;

2.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有關規定標準;

3.家庭收入符合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二)符合第(一)項條件,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

(三)已安置在本市市區的軍隊轉業人員和戶籍已在本市市區的人才引進人員。

前款第(一)項中具體的家庭人員范圍、住房面積標準、家庭收入線標準要求,以及第(三)項中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條件,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房源及需求等情況具體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標準:一戶3人(含獨生子女,下同)及以下家庭60平方米;一戶4人及以上家庭80平方米。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一戶3人及以下家庭可購買60平方米左右套型的經濟適用住房;一戶4人及以上家庭可購買80平方米左右套型的經濟適用住房。具體套型劃分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房源確定。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制定銷售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面積、套型、銷售價格和方式等內容。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及時完善和調整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二)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住房情況證明;

(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四)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人現居住地社區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批準并發給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準,并書面予以答復。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標準以內的面積,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因規劃設計和戶型結構造成的超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標準的面積部分的銷售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根據當時同類地段普通商品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差價款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輪候、搖號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登記證書上分別記載經濟適用住房、劃撥用地,以及總面積中經濟適用住房面積、超過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標準的面積。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差價比例和補繳辦法另行制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出租的相關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后未滿第一款規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扣除相應年限的折舊后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申請人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申請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具體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具體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并對具體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城區和各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分別由市和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

各縣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住房面積為建筑面積。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