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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1-05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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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管理,確?;鸢踩屯暾鶕?*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烏政發〔20**〕9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以年度為單位,按照“以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政府補助、單位補貼為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顚S谩钡脑瓌t,實行市級統籌。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城鎮居民個人繳納部分;

(二)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四)其他資金。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一)成年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80元。

1.居民個人每年繳納120元,財政補助60元(其中:中央20元,市級20元,區(縣)2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個人每年繳費60元,財政補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級35元,區(縣)35元);

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每人每年繳費60元,財政補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級35元,區(縣)35元);

4.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老年人,個人每年繳費60元,財政補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級35元,區(縣)35元)。

(二)學齡前兒童、中小學階段的學生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80元。

1.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每人每年繳費20元,財政補助60元(其中:中央20元,市級20元,區(縣)20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個人每年繳費10元,財政補助70元(其中:中央25元,市級25元,區(縣)20元);

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學生(含特教學生)和學齡前兒童,每人每年繳費10元,財政補助70元(其中:中央25元,市級25元,區(縣)20元)。

**縣、米東區、達坂城區的參保人員由自治區按每人每年10元補助,相應調整本級財政補助數。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年度參保居民總人數、人員類別和補助標準,對實際受理參保繳費情況匯總后,提出財政部門補助金額,并填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財政部門申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

第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的本年度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補助標準和補助金額下達各區(縣)本年度財政應補助資金的通知。各區(縣)財政部門在市財政部門下達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將本級財政補助資金繳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將財政補助資金撥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八條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化原則,以本區(縣)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總額的5%安排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預算,繳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戶。下一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的預算安排由市財政依據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下達風險調劑金預算安排通知。如風險調劑金達到當年繳費總額的10%,次年度各區(縣)財政不再上繳風險調劑金。

第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發生收支不平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本醫療保險支出風險。當年發生的醫療保險赤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后,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從風險調劑金中解決。如風險調劑金仍不足以彌補醫療保險支出赤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采取措施,在下一年度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解決,財政不再安排預算彌補赤字。

第十條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公示制度。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同人群財政進行不同補助的規定,實行政策公開、金額公開、標準公開、人員公開的原則。參保人員在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前,各社區勞動保障站要對轄區內的城鎮居民參保人員按照不同人群類別和申報財政補助情況進行張榜公示,讓城鎮居民參保人員直接進行監督,保證城鎮居民參保人員享有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社會保險機構根據上年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用支出情況和本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預測,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預算草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批復執行。年中如需調整預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需辦理預算調整手續后方可調整預算。年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障基金決算編制要求和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決算草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財政、審計、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審計、檢查、稽查工作,依法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及處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