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次人才制度

時間:2022-11-18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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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次人才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意見》,進一步加大吸納急需高層次人才力度,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急需高層次人才是指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緊缺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急需的下列人才:兩院院士;國務院批準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博士生導師;省管優秀專家、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全日制高校博士學位研究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的年齡一般掌握在兩院院士70周歲以下,國務院批準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55周歲以下,其他人才45周歲以下。

第二條為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解決住房問題,籌資建設專家樓,按引進人才住房標準租其使用,5年內租金由用人單位負擔。5年期滿后繼續在我市工作的,兩院院士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其他人員可按規定購買,所需費用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各承擔三分之一。引進人才單位租用專家樓時,先按三分之一的建房費用繳納建房周轉金,待五年后引進人才購買住房時可作為單位應承擔的購房費用。如引進人才在五年內調出或引進人才單位不再租用專家樓,已繳納的建房周轉金退回引進人才單位。

在專家樓建成之前,到市屬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的兩院院士,由市人才開發資金提供全部租房租金,其他人才由市人才開發資金提供每人每年4000元租房補貼。引進到其它事業單位、企業及中省屬駐秦單位的,租房租金可參照上述政策規定,由引進單位予以解決。

第三條按引進人才層次,引進到市直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由市人才開發資金分別提供每人每月10000元、3000元、1500元的工作津貼,期限為三年。引進到其它事業單位、企業及中省屬駐秦單位的,可參照執行,資金由單位自行解決。

第四條市直機關引進的博士研究生、縣區直機關引進的碩士研究生,可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簡化辦理國家公務員錄用手續。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進入各級事業單位的,不受單位編制指數限制。

第五條事業單位引進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可由單位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沒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博士,可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上述人員聘任不受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聘任指標限制,并兌現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六條高層次急需人才自愿到農村任職、領辦創辦科技項目或到非公有制單位工作的,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免費進行人事。

第七條凡引進的高層次急需人才,其配偶和子女可隨調隨遷。其中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子女可根據本人意愿,照顧安排到相關學校學習。已落實就業單位的成年子女,可以隨調。配偶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安排,用人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安排的,由主管部門在本系統內或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第八條凡引進的高層次急需人才,可聘請擔任各級政府顧問和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急需引進到衛生、教育、科研等事業單位工作,單位人員編制已滿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市政府批準后,市人事部門下達指令性增人計劃指標。

第九條支持鼓勵外地人才在我市創辦、聯辦、購買、租賃、兼并各類企業,或以科技成果、專利、項目、資金等形式到企事業單位投資,并享受我市《關于發揮現有人才作用的若干政策規定》中的相關待遇。

第十條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工資待遇可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等分配形式;也可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管理等智力資本入股參與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由受益單位和本人協商確定。引進人才攜帶技術、項目、專利在我市生產或研制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新成果產生經濟效益,本人沒有參與技術入股的,引進單位可以給予重獎。

第十一條對以柔性流動方式即不變遷戶籍、不變更人事行政隸屬關系來我市工作的國內外人才發放《秦皇島居住證》,憑《居住證》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條凡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的單位,需與該人才簽訂責權利明確的合同或協議,并報主管部門同意、經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享受本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十三條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實行動態管理,在服務期限內違約或不能發揮作用的,停發本規定中的補助費用,取消其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本市現有同類人才享受本規定中第二條、第三條之外的有關待遇。

第十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黨政機關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各縣區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政策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此前我市出臺的人才引進政策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