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待崗分流制度
時間:2022-12-02 0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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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農村信用社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職工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省農村信用社勞動用工和工資分配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江都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用社職工待崗、分流的指導思想是:逐步淘汰工作不負責任、綜合素質差、不適應工作要求的人員,以優化職工隊伍結構,促進在崗職工不斷提高素質,增強責任心和進取心,實現農村信用社勞動用工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合法化。
(二)職工待崗、分流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積極穩妥,效益核算的原則。
第二章職工待崗、分流的對象
第三條待崗對象
(一)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中,內外勤理論業務考試不合格、或內勤理論業務考核雖合格,但未取得從業資格的。
(二)雖取得上崗資格但未能競爭到崗位的職工。
(三)年度考核不稱職的職工。
第四條分流對象
(一)不愿接受重新安置的職工。
(二)不再適合從事農村信用社工作的職工。
第三章待崗、分流的方式、程序
第五條待崗。
職工待崗的最長期限為一年。人教部組織待崗人員培訓,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臨時性工作。職工待崗期間按保障工資標準發給生活費。待崗期間可自愿申請分流,并可參加兩次補考,補考不及格或補考及格但待崗期滿仍未競爭到崗位的,應進行分流。
第六條分流
一、允許職工自愿辭職,自謀職業。
職工辭職必須提前15天向人事教育部遞交書面《辭職報告書》,經聯社主任室同意后,由人事教育部在一周內辦理辭職手續。
二、終止合同。
職工勞動合同未到期,聯社提出與其終止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解除勞動關系,聯社按照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職工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按現行結構工資執行含三項:保障工資、崗位工資、三項津貼,并按規定為其辦理勞動關系轉移手續。
三、內部退養。
(一)內部退養的條件
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且工齡滿20年或男工齡滿30年,女工齡滿25年,確因身體原因或能力不適應崗位要求,又不適宜安排其他工作的。
(二)退養人員工資
(1)退養人員在內退期間改發退養生活費。退養生活費原則上按職工的保障工資與津貼之和計發。
(2)退養人員的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以其退養生活費為基數,由退養職工和聯社按規定各自承擔的比例繳納。
(3)退養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4)退養職工達到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聯社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三)程序
(1)職工內部退養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信用社同意蓋章。
(2)內部退養人員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時,應填寫《內部退養審批表》,并存入個人檔案。
(3)對履行勞動合同期間被批準內退的職工,聯社與職工應對原合同中已不適應的部分進行變更,并簽訂《內部退養協議書》。
四、從事非業務崗位。
職工個人寫出申請,明確從事的意向性非業務崗位,所在社蓋章報人教部。經人教部考核簽訂協議后上崗(工資待遇按臨時人員工資執行)。
五、待崗人員可從事組織存款,清收不良貸款和利息,推銷抵貸物品等工作。
(一)待遇
(1)組織存款人員工資待遇按聯社《組織資金業務員考核辦法》執行。
(2)清收不良貸款和利息,推銷抵貸物品等人員前三個月為過渡期,每月按基本保障工資標準發給生活費,第四個月不再享受生活費。按《推銷抵貸物品、清收不良貸款和利息人員考核辦法》執行,考核到個人,按完成實績給予相應的報酬。
(3)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以上一年平均月工資為基數,由職工個人和聯社按規定各自承擔的比例繳納。
(二)程序
職工個人寫出申請,所在社同意蓋章報人教部及相關部室。經人教部及相關部室考核與聯社簽訂協議后上崗。
六、解除勞動關系
(1)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后,聯社如不需要再與其互簽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職工可自謀職業,并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勞動關系轉移手續。
(2)組織存款人員如違背《組織資金業務員考核辦法》的,或一年內日均余額達不到規定額度,聯社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推銷抵貸物品、清收不良貸款和利息人員,完不成目標任務或違背《推銷抵貸物品、清收不良貸款和利息人員考核辦法》的,聯社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聯社對組織存款人員、從事非業務崗位人員、清收不良貸款和利息、推銷抵貸物品人員,一年進行一次考核,不合格人員則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職工待崗、分流是深化我市農村信用社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實現職工能進能出的方式之一。此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經聯社研究決定,成立江都市農村信用社待崗分流領導小組,由陳永益同志任組長,胡紹來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葛曄寶、朱永權、顧秋平、張杰、曹茂章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教部,曹茂章同志為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本辦法由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制訂并負責解釋修改。
本辦法經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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