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交通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7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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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交通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zhàn)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根據《國防交通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國防交通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國防交通,是指為國防建設服務的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電信等交通體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戰(zhàn)備辦公室為地方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和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防交通工作。

主管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電信的行業(yè)管理部門為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

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國防交通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事業(yè)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民兵交通保障隊伍管理、訓練、演練所需經費,列入當地人民政府民兵事業(yè)費安排;承擔國防交通保障任務所需經費,在被保障單位的經費預算中安排補助。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擔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依照國家規(guī)定減免有關稅費。

第五條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按照全國國防交通保障計劃要求,組織省級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擬訂全省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征求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州(市)、縣(市、區(qū))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按照上級國防交通保障計劃要求,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擬訂本行政區(qū)域的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征求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國防交通保障計劃每五年修訂一次,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者推遲修訂,批準、備案程序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國防交通建設規(guī)劃由省、州(市)、縣(市、區(qū))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分別擬訂,經本級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交通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第七條申請國防交通經費建設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上報立項前應當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

第八條國家規(guī)定范圍的以及下列范圍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應當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審核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一)鐵路建設項目;

(二)國邊防公路建設項目;

(三)大型橋梁、重要碼頭、重要隧道、客貨運輸樞紐建設項目;

(四)機場建設項目;

(五)郵件處理中心、公用通信網樞紐、二級以上長途傳輸干線建設項目;

(六)與國防交通有關的其他重要建設項目。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和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要求,負責組建和管理本地區(qū)、本系統的國防交通保障隊伍。

第十條國防交通保障隊伍分為專業(yè)保障隊伍和交通沿線保障隊伍。

專業(yè)保障隊伍以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電信等系統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為基礎分別組建,承擔下列主要任務:

(一)實施戰(zhàn)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搶修和國防交通物資的搶裝、搶運;

(二)配合部隊運輸和物資倒運,搶建臨時線路和站場;

(三)協同重要交通通信設施的防護,實施遮斷任務和交通管制;

(四)為領導機關和部隊提供指揮通信保障。

交通沿線保障隊伍由交通沿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負責組織,主要承擔當地國防交通設施的防護和搶修任務。

第十一條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的車輛、船舶和其他機動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規(guī)定,設置國防交通統一標志,在戰(zhàn)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優(yōu)先通行并免交通行費。

第十二條對違反國防交通管理的行為,依照《國防交通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