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度

時間:2022-01-12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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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建設,使常務委員會的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華寧縣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進行工作。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依法治國方略,實行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的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更好地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促進全縣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實行分工聯系制度。

第二章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領導或者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領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事宜。

第七條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八條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第十條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的報告,必要時作出決定、決議。

第十一條依照法律規定,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不適當的決議和決定。

第十二條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作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三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在縣人民政府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可在相應的副職領導人中決定一人,決定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

第十四條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局長、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執行局局長、副局長、人民陪審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免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任免前,對提請任命的干部應配合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考察,或任命后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執行局局長、副局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十六條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依法補選本縣出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第十七條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完成上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會議的議程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縣長或副縣長、法院院長或副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政府的委、辦、局負責人和各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會議。根據實際需要,還可以邀請部分市、縣人大代表和其它有關人員列席會議,邀請有關群眾團體和公民到會旁聽。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二十條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要研究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題。議題的選定,必須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緊緊圍繞黨委的中心工作,抓住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心而又迫切要求解決的問題,選擇工作薄弱而又必須加強的重要問題。每年的常務委員會工作要點確定后,征求意見,召開常務委員會、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聯席會議,進行通報,以便加強聯系,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工作。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會議確定審議的議題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通知報告機關作好準備,進行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寫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提前十天送交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時由報告機關負責人到會報告,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對重要議題的審議,必要時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部分人大代表及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和視察。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會議審議或討論時,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集中正確意見。重大問題審議應進行表決;常務委員會通過議案和作出的決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事任命,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縣人民政府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后,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四條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委員們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任會議轉交有關機關研究辦理,辦理機關要在兩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辦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要點,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的年度議題草案,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人民政府辦公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年初協調研究提出,并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綜合,提交主任會議決定。

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時間,一般應提前十天通知委員和有關部門。

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必須分別由縣長、院長、檢察長簽署,并于會前十天行文報送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應附任免呈報表、任免考察材料、廉政鑒定結果和有關法律考試成績、相關擬任人員要提交供職發言材料。

第二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由常務委員會行文上報有關領導機關,印發政府、“兩院”貫徹實施。常務委員會要檢查決定、決議的實施情況,督促有關部門逐項落實。

第四章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第二十七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日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二)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質詢案,討論對議案、質詢案的處理意見;

(三)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草案;

(四)檢查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五)根據需要聽取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和縣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報告或專題匯報;

(六)討論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和年度計劃,討論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草案和重要文件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七)領導和協調各工委(室)的日常工作,討論決定各工委(室)提出的重要事項;

(八)確定組織視察和重要的調查工作;

(九)討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需要答復的重要事項;

(十)討論決定常務委員會機關重要工作及問題;

(十一)審查縣人大代表重要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

(十二)研究確定群眾來信來訪的重大問題的處理;

(十三)討論研究上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十四)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必須逮捕,在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主任會議許可,再由主任會議提請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確認;

(十五)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也可以根據需要臨時召開。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可以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事項,分別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及各工委負責辦理。

第五章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設立法制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農業環保資源工作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

第三十一條各工作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二條工作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工作委員會會議由工委主任召集。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列席工作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各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法制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與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察局、民政局、殘聯以及國家安全、保密、依法治縣辦公室等部門和歸口以上部門管理行使行政職能和行政法規的單位的工作聯系。

(二)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或主任會議的委托,開展對“一府兩院”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負責對法制工作、法律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了解掌握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等單位的工作情況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聽取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和縣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與本工委工作有關的專題匯報。檢查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制工作方面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五)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或主任會議的委托,圍繞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開展對法制和其他方面工作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和述職評議、代表評議的相關工作,寫出書面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報告,報告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

(六)參與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和評議監督工作,并起草有關法制工作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報告。

(七)圍繞常務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要點,負責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計劃;寫出半年和年終工作總結,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八)負責對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與法制工作有關的決議、決定和意見、建議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九)辦理常務委員會受理的人民群眾對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有關法律方面的申訴和意見。

(十)圍繞民主法制建設和人大制度建設,進行調查研究、理論研究,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為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問題提供咨詢服務,提供信息和參考。

(十一)辦理常務委員會及主任會議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局、審計局、交通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商務局、統計局、供銷社、中小企業局、便民服務中心以及稅務、工商、金融、保險、郵政、電力、電信等部門和歸口以上部門管理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工作聯系。

(二)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或主任會議的委托,開展對“一府兩院”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負責對財政經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了解掌握縣人民政府有關財政經濟工作的部門的工作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聽取“一府兩院”所屬各工作部門與本工委有關的專題工作匯報;檢查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財政、經濟工作方面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五)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或主任會議的委托,圍繞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組織開展對財政、經濟等方面工作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和述職評議、代表評議的相關工作,寫出書面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報告,報告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

(六)參與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和評議監督工作,并起草有關財政、經濟工作等方面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報告。

(七)圍繞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計劃;寫出半年和年終工作總結,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八)負責對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與本工委工作有關的決議、決定和意見、建議的起草工作,受常務委員會授權和主任會議委托,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財政預算變更及執行情況進行初審。

(九)辦理常務委員會受理的人民群眾對“一府兩院”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有關財政經濟等方面的申訴和意見。

(十)圍繞民主法制建設和人大制度建設,進行調查研究、理論研究,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為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問題提供咨詢服務,提供信息和參考。

(十一)辦理常務委員會及主任會議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與縣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衛生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體育局以及檔案局、廣播電視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和歸口以上部門管理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工作聯系。

(二)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或主任會議的委托,開展對“一府兩院”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負責對教、科、文、衛、體、計劃生育、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了解掌握縣人民政府有關教、科、文、衛、體、計劃生育、廣播電視等方面的工作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聽取“一府兩院”所屬各工作部門與本工委有關的專題匯報;檢查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教、科、文、衛、體、計劃生育、廣播電視等方面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五)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或主任會議的委托,圍繞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組織開展對教、科、文、衛、體、計劃生育、廣播電視等方面工作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和述職評議、代表評議的相關工作,寫出書面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報告,報告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

(六)參與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和評議監督工作,并起草有關教、科、文、衛、體、計劃生育、廣播電視等方面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報告。

(七)圍繞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計劃;寫出半年和年終總結,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八)負責對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與本工委有關的決議、決定和意見、建議的起草工作。

(九)辦理常務委員會受理的人民群眾對“一府兩院”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有關教、科、文、衛、體、計劃生育、廣播電視等方面的申訴和意見。

(十)圍繞民主法制建設和人大制度建設,進行調查研究、理論研究,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為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問題提供咨詢服務,提供信息和參考。

(十一)辦理常務委員會及主任會議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與縣民宗局、外事辦、人事勞動局等部門和歸口以上部門管理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工作聯系,以及對省、市、縣人大代表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的聯系。

(二)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或主任會議的委托,檢查民族、宗教、外事、人大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開展對鄉(鎮)人大主席團有關工作的指導。

(三)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負責對鄉(鎮)人大主席團報送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了解掌握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工作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聽取縣“一府兩院”所屬各工作部門、鄉(鎮)人大主席團與本工委工作有關的專題匯報;檢查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工作和執行常務委員會有關代表工作的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

(五)負責組織縣人大代表開展活動;聯系縣人大代表,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督促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聯系鄉(鎮)人大主席團工作;并起草有關代表工作、鄉(鎮)人大工作的材料、報告等。

(六)負責辦理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的有關具體事項。

(七)配合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圍繞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要點,開展與有關本工委的調查、視察和執法檢查,并起草書面報告,向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匯報。

(八)負責聯系指導鄉(鎮)人大的換屆選舉工作;指導縣人大代表的選舉、補選、罷免等工作;辦理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事務。

(九)負責對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與本工委有關的議題進行調查研究,以及相關的決議、決定和意見、建議的起草工作。

(十)負責常務委員會人大代表接待日的相關工作。

(十一)辦理常務委員會受理的人民群眾對縣人大代表的申訴和意見。

(十二)圍繞民主法制建設和人大制度建設,進行調查研究、理論研究,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為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問題提供咨詢服務,提供信息和參考。

(十三)辦理常務委員會及主任會議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農業環保資源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與縣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建設局、環境資源保護局、國土資源局、扶貧辦、旅游局、氣象局、防震減災局、撫仙湖管理局、煙草辦等部門和歸口以上部門管理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工作聯系。

(二)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或主任會議的委托,開展對“一府兩院”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負責對農業、農村、城建、環保、資源等方面工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了解掌握縣人民政府有關農業、農村、城建、環保、資源等工作部門的工作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聽取“一府兩院”所屬工作部門與本工委工作有關的專題匯報;檢查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農業、農村、城建、環保、資源工作方面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五)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或主任會議的委托,圍繞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組織開展對農業、農村、城建、環保、資源等方面工作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和述職評議、代表評議的相關工作,寫出書面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報告,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或主任會議作出報告。

(六)參與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和評議監督工作,并起草有關農業、農村、城建、環保、資源等方面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報告。

(七)圍繞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計劃;寫出半年和年終總結,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八)負責對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與本工委工作有關的決議、決定和意見、建議的起草工作。

(九)辦理常務委員會受理的人民群眾對“一府兩院”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有關農業、農村、城建、環保、資源等方面的申訴和意見。

(十)圍繞民主法制建設和人大制度建設,進行調查研究、理論研究,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為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問題提供咨詢服務,提供信息和參考。

(十一)辦理常務委員會及主任會議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設立綜合辦事機構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與縣“一府兩院”辦公室的聯系。

(二)參與政務、管理事務、搞好服務,承擔秘書、辦文、信息、信訪、檔案、協調、督查、機要、保密等任務。

(三)負責辦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其它會議的有關工作。

(四)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協調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關系和對外關系。

(五)負責常務委員會機關的行政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車輛管理、對外接待、后勤服務、安全保衛和機關干部職工的學習培訓。

(六)參與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并起草有關的調查、視察、執法檢查報告。

(七)圍繞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要點和民主法制建設、人大制度建設,進行調查研究、理論研究,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為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問題提供咨詢服務,提供信息和參考。

(八)負責常務委員會及主任會議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常務委員會密切聯系縣人大代表,聯系工作按照《華寧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根據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關系全縣全局的重大問題,及時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人大代表開展調查、視察或執法檢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不斷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組織開展對縣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述職評議和“一府兩院”及其所屬部門工作的代表評議。評議工作按照《華寧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試行辦法》、《華寧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一府兩院”工作暫行辦法》的規定以及常務委員會的評議工作規劃執行。

第三十九條常務委員會加強同鄉(鎮)人大主席團的聯系。領導和指導鄉(鎮)人大的換屆選舉和依法籌備召開鄉(鎮)人代會;指導鄉(鎮)人大主席團依法履職,發揮作用,加強基層政權建設;邀請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集或組織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秘書的培訓,組織召開鄉(鎮)人大工作會議。

第四十條常務委員會熱情接待和依法認真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暢通民主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履行監督職責。信訪工作按照《華寧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信訪工作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加強與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聯系,磋商重大問題,互通情報、密切配合、協調工作。聯系工作按照《華寧縣人大常委會與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工作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