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考核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4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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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考核管理制度

一、村干部由鄉(鎮)黨委考核管理,縣(市、區)黨委組織部負責監督。

二、建立村干部請銷假制度,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外出,要向鄉(鎮)黨委請假;其他村干部外出,要向村黨組織請假,返回后要及時銷假。村干部考勤情況,要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村干部要堅守工作崗位,實行常年值班制,方便群眾辦事。

四、縣(市、區)委組織部要指導鄉(鎮)黨委建立完善村干部個人檔案,重點把村干部履歷表、入黨材料、參加培訓、民主評議、年度考核及獎懲等情況歸檔管理。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檔案同時要在縣(市、區)委組織部備案。

五、強化鄉(鎮)黨委對村干部工作的考核。鄉(鎮)黨委要根據實際,制訂村干部工作考核細則,對村干部個人進行量化考核。

六、強化群眾對村干部的民主考核。每年年底,由鄉(鎮)黨委派出考核組到村召開村全體黨員、駐村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等人員參加的大會,由村干部個人述職,與會人員進行口頭評議,發放民主測評表,對村干部德、能、勤、績、廉進行測評,做出量化評價。

七、通過鄉(鎮)考核和群眾民主考核綜合計分,確定村干部考核等次。考核等次依次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

八、村干部考核結果要與績效補貼掛鉤。考核等次確定為優秀和稱職的,按規定發放績效補貼;考核等次確定為基本稱職的發放80%績效補貼;考核等次確定為不稱職的,鄉(鎮)黨委要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并不予發放當年績效補貼,當年不得評先評優。

九、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黨組織成員的,由鄉(鎮)黨委進行免職;屬村委會成員的,依法進行罷免,并不得享受正常離任村干部的各項優待政策。

1、違法犯罪的;

2、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

3、正常情況下,民主測評不稱職票達二分之一以上,或者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

4、利用家族、宗教勢力干擾正常工作的;

5、私分、貪污、挪用公共財物的;

6、所在村社會治安混亂、群體上訪頻繁的;

7、拉幫結派、制造矛盾,致使班子內部不團結的;

8、不履行工作職責,或不勝任現職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