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4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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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由縣(市、區)委組織部監督管理,鄉(鎮)村兩級直接管理,村集體擁有使用權。
二、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是村級組織開展辦公議事、黨員組織生活、教育培訓、便民服務、文體娛樂等活動的綜合陣地。嚴禁在活動場所進行賭博、迷信以及其他非法活動。
三、凡有鄉(鎮)以上(含鄉(鎮))財政(含黨費)和黨政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部分投入或全部投入建設或購買的活動場所或設施,其所有權歸國家和村級組織共有。未經縣(市、區)委組織部、縣(市、區)財政(國有資產)等有關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及其設備,進行侵占、轉讓、抵押、買賣、挪用、毀損等,出現上述情況的,要進行嚴肅處理,根據情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各縣(市、區)要依法辦理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并由鄉(鎮)統一保管。
五、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及所有設備應由專人管理,造冊登記,并填寫《財產登記表》,由村黨組織、鄉(鎮)黨委、縣(市、區)委組織部各持一份。新增財產要及時進行補充登記,并向縣(市、區)委組織部、鄉(鎮)黨委備案。
六、因村“兩委”換屆或其它原因調整管理人員時,原管理負責人要及時向新調整的負責人移交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及其它配套設施。移交工作由鄉(鎮)黨委具體負責監督實施,防止財產流失、損壞。
七、村級組織要做好活動場所設施設備的維修以及防火、防盜、防潮、防震等安全工作和日常保潔工作,并結合實際,適時對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配套設備進行更新或補充。
八、在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院內及周圍新建各類建筑設施時,要報縣(市、區)委組織部審批。
九、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的建設、管理和使用要作為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縣(市、區)、鄉(鎮)、村黨建目標責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