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統計局巡查工作制度二

時間:2022-01-17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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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統計局巡查工作制度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統計系統內部的自我檢查、自我監督,完善統計系統內部管理以及對市級有關部門的統計檢查與監督,保障統計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執法檢查規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統計工作的意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巡查對象:

各區、縣(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統計局,市級各有關部門。

第三條巡查內容:

(一)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市委、市政府有關統計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國家統計制度和地方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和實施國家周期性普查項目的情況;

(三)檢查和評估主要統計數據質量;

(四)統計行業作風建設情況;

(五)各區、縣(市)統計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統計基礎建設情況;

(七)杭州市統計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

巡查的具體內容根據當年全市統計工作的重點和巡查對象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第四條巡查方法:

既可以是包括以上所列內容的綜合性巡查,也可以是針對其中一個方面或幾個方面的專項巡查;既可以是單獨進行的巡查,也可以是和統計執法大檢查聯合進行的巡查。

第五條杭州市統計局每年抽取三分之一左右的區、縣(市)統計局和若干個部門進行巡查。

第六條巡查工作按計劃進行。巡查工作計劃列明下列內容:

(一)巡查對象;

(二)巡查時間;

(三)巡查工作任務。

巡查工作計劃須經杭州市統計局黨組批準。

第七條巡查組組長由杭州市統計局黨組指定,巡查前要根據巡查工作計劃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巡查組組成人員根據巡查工作任務從杭州市統計局或區、縣(市)統計部門中選調。巡查組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自律,認真按要求履行職責,保守秘密。

第八條巡查可運用多種工作方式:

(一)聽取巡查對象的全面工作匯報或專題匯報;

(二)召開巡查工作動員大會;

(三)召開不同類型的座談會;

(四)與被巡查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干部個別談話;

(五)查閱有關帳表及相關的文件、資料等;

(六)對區、縣(市)抽取不少于兩個鄉鎮或街道以及若干家企業,對市級有關部門抽取若干個下屬單位進行統計稽查。

第九條巡查組在巡查工作中,應當虛心聽取巡查對象對統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巡查組執行巡查工作計劃范圍內的任務,不干涉巡查對象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條巡查工作結束時,巡查組應當與巡查對象領導班子交換意見,溝通有關情況,并將巡查工作情況、問題和建議通報當地政府。

第十二條巡查中發現的問題,由杭州市統計局責令巡查對象整改,嚴重的進行通報批評。整改對象應將整改情況向杭州市統計局寫出書面報告。

巡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案件線索,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統計執法檢查規定》依法立案查處。

杭州市統計局認為必要時,可將巡查報告抄送市、區、縣(市)政府或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實行巡查工作責任制。巡查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巡查情況,并對巡查報告負責。

第十四條巡查對象和有關工作人員,有權對巡查組或巡查組成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杭州市統計局黨組或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受理機關應當核實處理。

第十五條杭州市統計局設立巡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巡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務由杭州市統計局法規處負責。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