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規定
時間:2022-01-17 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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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提高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機關(以下簡稱“統計執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三條案件查處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第四條統計執法人員辦理案件應當遵守回避原則和保密規定,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二章管轄
第五條統計執法機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統計工作管理權限,管轄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六條上級統計執法機關可以直接查處下級統計執法機關管轄的統計違法案件,有權復查并糾正下級統計執法機關處理不當的統計違法案件。
下級統計執法機關對其管轄的統計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統計執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可以報請上級統計執法機關決定。
第七條兩個以上統計執法機關都有管轄權或者有管轄爭議的統計違法案件,由共同上級統計執法機關指定管轄。
第三章程序
第一節立案
第八條受理統計違法行為線索和材料,應當填寫受理登記表,并予以初步審查。
擬立案的,由負責統計執法檢查工作的機構填寫立案呈批表,呈報主管領導審批。同意立案的,應當同時指定3人以上奇數組成的辦案組,并明確組長。
第九條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
(二)經初步審查,有統計違法行為的;
(三)屬于管轄范圍內的。
第二節調查
第十條確定立案調查的案件,實施調查前,辦案組應當制定調查方案,及時調查。
調查時,辦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調查案件必須取得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搜集證據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等方法;搜集證據應當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時,可以復制、拍照、錄像,也可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但應當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單位或者出處,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及相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并當場制作詢問筆錄,交被詢問者校閱或者向其宣讀,經核實無誤后,由其簽字或者蓋章。如果被詢問者要求對原筆錄作部分或者全部更改,可允許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況下另行制作筆錄,但不退還原筆錄。
第十三條調查終結,辦案組應當寫出調查報告,并填寫統計違法行為處理意見呈批表,呈報統計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
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案由、調查過程、違法事實、案件性質、處理建議、辦案人員及報告時間等。
第三節處理
第十四條統計執法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對調查報告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的處理,統計執法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召開案件審理小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對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制作統計違法人員行政處分建議書,連同案件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材料,移送任命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統計執法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統計執法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七條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統計執法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第四節結案
第十八條案件在處理決定得到完全執行后,辦案組應當填寫結案呈批表,報經主管領導同意,予以結案。
第十九條對下列案件,應當在結案后二十日內將結案報告報上級統計執法機關:
(一)給予行政處分的;
(二)給予鄉鎮以上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三)適用聽證程序的;
(四)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五)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
(六)新聞媒介予以曝光的;
(七)上級交辦的;
(八)其他需要上報的。
第二十條案件立卷歸檔,實行“誰辦案誰立卷”和“一案一卷”的原則,做到材料齊全、排列有序、裝訂整齊、便于查閱。
第四章送達
第二十一條送達外部統計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送達統計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統計執法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三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統計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把統計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四條直接送達統計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的統計執法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五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統計法律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六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上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省統計局1995年5月11日的《浙江省統計違法案件查處規定(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