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條例
時間:2022-01-24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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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創辦的,以科技創新為主要特征,實行自愿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科研、生產、經營的經濟實體。
民營科技企業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以及新技術新產品研制、中試、生產、示范、推廣、銷售為主要業務經營范圍。
第三條民營科技企業是社會主義經濟的組成部分,其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民營科技企業必須依法經營,保守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條鼓勵離休、退休、辭職、退職及待業的非在職科技人員在我省創辦各種形式的民營科技企業。在職(包括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申請創辦民營科技企業須經其所在單位同意。
國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和社會團體可開辦各種形式的民營科技企業。
第五條民營科技企業可以采取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業務管理部門,對民營科技企業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其認定、指導和服務,不參予經營活動,不承擔經濟連帶責任;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工作。
第二章設立、認定與變更
第七條設立民營科技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營科技企業的業務經營范圍;
(二)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
(三)與業務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大專以上科技人員應占專職從業人員(不含生產工人)的30%以上;專職從業人員應有非在職證明或單位同意的證明;
(四)有與業務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工作條件、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注冊資本;知識產權經合法評估可折價作注冊資本,但不應超過注冊資本總金額的30%;
(五)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依法訂立的企業章程。
第八條申辦民營科技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手續;
(二)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
(三)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九條凡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的民營科技企業,必須報請專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民營科技企業的分立、合并、變更登記注冊內容以及申請實行股份制轉換等事項,應經原認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重新認定,并到原核準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民營科技企業解散、宣告破產、被撤銷和其他原因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鼓勵與扶持
第十二條民營科技企業享受法律規定的稅收優惠以及政府其他有關的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民營科技企業正式投產后,效益好,管理制度健全的,其人員符合戶口管理或省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在經營所在地申請入戶或享受其他優惠待遇。對擁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規定優先辦理入戶。
第十四條民營科技企業業務骨干因業務需要出國(出境)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民營科技企業可向銀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其所需的特殊生產資料和設施,可向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供應。
第十六條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滿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可以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其專業技術職務由民營科技企業自行聘任。
第十七條民營科技企業可以申請和接受委托承擔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科研項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報鑒定和有關科技獎勵。
第十八條民營科技企業可根據需要招聘專業人才。凡受聘到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人員,其人事檔案可存放在企業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和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參與對外貿易洽談和技術交流,自行選擇外貿機構;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利用外資,在境內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經過批準也可以在國外(境外)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獨資企業,以及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銷售網點。對年出口額達到有關部門規定規模的民營科技企業,經批準可享有進出口經營權及出口產品退稅等相應權利。
第二十條鼓勵單位或個人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非專利技術向民營科技企業折價投資入股聯營。專利、非專利技術折價由投資各方依法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鼓勵歸國留學人員在我省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并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二條民營科技企業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明確企業產權關系,界定企業資產的歸屬,確定各自的財產所有權。
第二十三條民營科技企業應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財會人員,向有關管理部門按期報送會計報表和有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民營科技企業應依法經營、按章納稅。減免稅的部分應作為企業的發展基金,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民營科技企業及其聘用的人員應按規定實行社會保險。
民營科技企業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省、市、縣可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民營科技企業協會,溝通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協助政府管理民營科技企業,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各種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登記注冊的民營科技企業,每年在工商執照年度檢驗前進行一次甄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再按民營科技企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違法經營、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進行不正當競爭、獲取非法利益的民營科技企業,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民營科技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民營科技企業有關事項時,違反法律、法規,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