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請休假制度

時間:2022-02-09 04:05:00

導語:安監局請休假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安監局請休假制度

第一條請休假制度的依據

根據浙人薪142號、浙委辦57號文件規定,為了保證局機關工作人員以更加健康的身體和心情投入工作,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制訂本局請休假制度。

第二條請休假條件的期限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條件:

凡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以上,均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期限:

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每年休假7天;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第三條請休假有關規定

(一)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當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二)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減按規定應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

數。

(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再(或減半)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3、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

4、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0天;

5、當年產假90天的;

6、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7、當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上述1、2、3、4款規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節日。

(五)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六)探親假、婚假、產假、哺乳假、喪假等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休假審批權限

副局長由局長審批,正副處長由局分管領導審批,其他工作人員由處(室)負責人審批。

第五條請假審批權限

副處長以下請假1-2天,由處長審批;3-6天,由分管局長審批;7天以上,由局長審批。處長請假3天以內,由分管局長審批;3天以上報局長審批。副局長請假由局長審批。局長請假報上級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