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09 0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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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規范局機關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和市有關法規,結合我局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局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及國家、局機關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二條局機關財務的職能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紀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編制財務收支預算,加強核算,反映、分析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3.做好服務,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4.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積極協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搞好本單位財務檢查。
第三條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金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財務報告和財務活動分析與監督。
二、預算管理
第四條根據局工作計劃和任務,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積極穩妥、統籌兼顧、勤儉節約、保證重點”計劃編制原則,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
第五條匯總上報各處室向財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專項經費預算。
三、收入管理
第六條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局財務統一核算,統一監督管理,嚴禁私設小金庫。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執行。
第七條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由財務統一向票據管理部門領購和核銷,各收費處室則直接向財務領用,所收款項交入指定的財政專戶。
四、支出管理
第八條各項經費開支(含專項工作經費)報銷的審批權限是:
1、大額資金使用5萬元(含本數)以上的由局黨組集體研究決定;
2、各項費用支出在2萬元以上的由局長審批;
3、各項費用支出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由局長委托分管財務的副局長審批。
經費報銷由所在處室負責人初審,經財務部門復核,按規定審批后,到財務部門進行報銷。
第九條費用支出或報銷時,應填制相應的支出或報銷憑證,原始憑證要合法且張貼整齊,發票內容、數量、單價、金額、用途說明等要素要齊全,經辦、審批、驗收等手續要完備。否則,財務人員應退回原報銷單位補辦手續,審批程序不符的不予報銷。
第十條經費列支及報銷程序:
(一)差旅費報銷。差旅費報銷嚴格按市財政局印發的《寧波市市級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甬財政行〔2003〕339號)(見附件1)執行。為節約開支,各級領導應從嚴控制本部門公出人次,并按路途遠近、時間長短、享受級別核借差旅費。報銷差旅費時憑分管局長批準的參會通知辦理報銷核支手續(所有票據日期應與外出日期相符)。
(二)固定資產購置。購置固定資產應編報預算,預算的審批程序和報銷審批程序按照第八、九條辦理,財務核支。按有關規定應納入政府采購的固定資產購置,嚴格按照甬采購辦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各處室申報的政府采購項目由財務匯總后統一上報財政審批。
(三)會務費。會議經費支出要嚴格按照市委《關于市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用標準和審批程序的規定》執行。
1.全市性工作會議或以局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在定點賓館飯店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到其他賓館飯店召開會議,須經局長批準同意,其會議方案及經費的預算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由財務編制會議經費預算,經局長審批后實施。
2.以各處室名義召開的會議,原則上應在機關或市區內召開,局里不安排經費,也不得向基層攤派費用。
3.因工作需要來客就餐和會務用餐必須由經辦處室填寫接待審批表(見附件2),并由辦公室主任開具接待單(見附件3),經分管財務的副局長批準后執行,費用開支不能超過規定標準,財務憑審批表和接待單統一結帳。
4.會議及公務接待中一般不送禮品,特殊情況經局長批準,由辦公室統一辦理。
5.會議及接待費用,由局財務部門統一向定點賓館、飯店結算。各類餐費發票,原則上不予報銷(外地除外)。
(四)教育培訓費。
1、各類業務培訓,根據需要由局里統一指定,費用按實報銷。
2、機關干部確因工作需要進一步學習,提高學歷的,須個人申請,處室同意,然后經局長辦公會議批準。本局只報銷學費(每人限報一次提高學歷班的學費),其他費用自理;采取先由本人墊支、后憑畢業證書予以報銷的辦理。
3、職稱考試必須與本職工作直接掛鉤,其他的職稱考試費用本局不予報銷。
(五)辦公經費。
1、加強辦公用品管理。辦公用品及其他物品的購置,由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堅持有計劃有清單,先請示后購置的原則,并建立財產、物資臺帳,發票報銷前與財務進行帳物核對。
2、因工作需要購買書籍資料應由分管局長審批。
3、加強局內車輛及相關費用管理。汽車維修保養費、燃料費、養路費、保險費等駕駛員費用報銷前須經辦公室分管車輛工作同志初審。各項車輛雜費必須逐月報銷。
4、印刷費、資料費、電話裝機費、辦公設備維修保養費等審批程序按第八、九條規定辦理。
(六)出國經費
1.機關干部出國考察,需經局黨組討論同意,并按市有關批文,落實資金,由局長簽署意見后,財務部門負責辦理匯款手續。
2.出國經費的有關標準,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費用
1.在職干部(或退休干部)因疾病或特發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需補助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處室提交局機關工會討論,報分管局長批準后列支。
2.工會活動費用由工會集體討論決定,費用支出由工會主席審批。
3.婦女、兒童的經費,參照其他機關標準,臨時報批。
第十一條因處理突發事故等發生的出租車費,由分管局長審批,予以按實報銷。
第十二條所有經費的管理和開支均由局財務監督。
五、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借用現金和領用支票。
1.因公外出向單位借支現金和支票,必須憑分管局長批準的參會通知,按財務審批權限審批,向財務部門借款,返回后(或經濟業務活動結束后)一周內結帳還款,不得拖延。前帳未清者,原則上不再借款,特殊情況經局長同意可作特殊處理。個人因私不得借用公款。
2.1000元以上開支,按規定開具轉帳支票結算;特殊情況需經局長批準。領用支票應先填寫支票領用單,分別經有財務審批權限領導審批同意后,遞交財務部門開具支票。
3.局里各項采購、印刷、公務用車燃油等嚴格按甬采購辦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擅自到非定點單位采購、印刷的,局財務不予報銷。
六、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實行責任制。
財產物資使用和保管部門實行使用人或保管人登記制度,確保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造成毀損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財產物資要實行專人管理,財產物資的采購人、驗收保管人和領用人必須分開。財產物資的購入,須由財產物資保管人員驗收登記,入實物帳后,局財務方可核支。財產物資保管部門要嚴格收發手續,對所保管的財產物資要經常清理、維護和定期盤點,如發現溢缺、損毀,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有關領導批準,送財務調整帳戶。
第十六條嚴格執行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確認標準: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建立固定資產帳、卡核算登記制度,帳、卡分別由辦公室財務、負責財產人員登記、保管。
七、財務報告、財務活動分析與監督
第十七條財務人員于每月初編制上月行政事業會計報表;年初編制上年度決算報告,并進行決算分析。
第十八條財務人員對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每半年分析檢查一次,積極提出財務管理和節約開支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九條各處室要積極配合財務執行審計任務或接受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人員要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的職責,忠于職守,做好核算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的,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