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黨組議事規則

時間:2022-02-09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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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局黨組議事規則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揮領導班子集體領導作用,切實加強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規范辦事程序和工作制度,特制訂本規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以及《寧波市市級機關黨委、黨組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試行)》為依據,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執政能力建設,健全規范有效約束機制,保證重大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二、議事內容

黨組按照市委、市政府賦予的職責權限,討論決定黨組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項,議事范圍主要內容是:

1、研究決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學習傳達上級重要會議、決定、決議、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結合本局實際,研究提出落實的方案、措施。

2、醞釀本局重大工作部署、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擬出臺的有關政策措施和內部主要規章制度。

3、審定本局各處(室)的分工與調整等事項。

4、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討論和決定局內人員的錄用、推薦、任免的調整、辭職、辭退、培訓、獎懲、出國等事項。

5、研究決定局黨組、局機關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

6、審議5萬元(包括5萬元)以上經費開支以及涉及機關工作人員福利的重大事項。

7、研究對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和市安委會成員單位以及縣(市)、區安監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8、研究對全市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

9、其它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三、議事程序

(一)黨組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人事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具體按下述程序進行:

1、提出預案。擬由黨組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根據需要,有的問題可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2、科學論證。對有些重大事項的決策,要組織相關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作出評估,并形成有關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會等形式,更廣泛地征求意見。

3、確定議題。議題原則上由黨組書記提出并確定,也可由成員提出,報請書記確定。

4、提前通知。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一般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除干部人事問題和緊急事項外);確實無法書面送達的,應設法用電話或其它形式通知,并作好記錄。與會人員應按時到會,不能參加的要事先請假,其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

5、會議討論。會議由黨組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主持,實行一事一議。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部門介紹上會材料,然后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主要負責人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應當聽取其他班子成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觀點和態度。

6、逐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產生不同意見,持贊成與反對意見的人數接近時,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照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表決,留待下一次會議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報告上級組織,請求裁決。

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表決一般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須將表決結果記錄在案。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列席會議人員不參加表決。

7、作出決定。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重大問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根據表決意見形成會議決議。

(二)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及會議表決的,黨組成員請示主要負責人后可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組會報告。

四、議事記錄

1、會議記錄。會議由辦公室(人事培訓處)負責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正式與會人員、請假人員、列席人員、討論和決定的主要事項等。并詳細記錄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后決定意見。

2、會議紀要。對重大決定事項,可根據需要編發會議紀要,由書記或書記委托的成員簽發。會議紀要除發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外,還必須報送市分管領導。

會議記錄、紀要由辦公室(人事培訓處)負責整理保存,并按規定按時集中存檔。

五、議事紀律

1、黨組會議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黨組會議決定應在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對重大問題如有意見分歧,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一般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定。

2、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重大問題必須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黨組成員個人無權改變黨組集體作出的決定。臨時不得動議干部。

3、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組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發現新情況,可向黨組提出以至要求重新討論。在沒有作出新的決定前,不得有任何違反決定的言行。

4、黨組會議的內容,除經黨組織決定可在一定范圍內傳達或公開外,與會人員不得私自對外傳達透露。對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監督檢查

1、黨組應將執行重大事項議事規則的情況列入民主生活會議題,作為領導干部年度總結報告、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2、重大事項不按本規則進行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形成決定的,應立即糾正,重新議事。

3、未經集體議事或會議表決形成的決定無效。對主要責任人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

4、黨組成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則的各項規定,應自覺接受上級紀檢和組織部門的監督檢查。黨員、干部、群眾發現有違反議事規則行為的,可以向上級紀檢和組織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