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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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的各項部署,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加強政務信息工作,提高行政效能。要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政府秘書長、市長助理、市政府各組成局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
六、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于工作中的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市長報告;對于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及時向市長提出建議。市長出差、學習或休假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應事先請示分管副市長,并定期向分管副市長報告工作,重大事項向市長報告。
十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局、各委員會可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章政府職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宏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長、擴大就業、穩定物價。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強政府信用建設,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和正義。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
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以及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理政,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決算草案、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重要的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政府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財政超收部分的預算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自治區、烏海市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基礎性、戰略性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切忌亂開新的口子。
二十、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進行調查研究,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按照《全國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規范行政權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確保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決策涉及法律的事項和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核。
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四、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依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積極推進綜合執法工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考評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會議制度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出席人員為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列席人員為政府副秘書長、各區區長、政府直屬機構和駐市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需要召開全體擴大會議時,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會議內容提出擴大出席名單,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審定。市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全體會議的,向市長請假;其他人員不能出席或列席的,向秘書長請假。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決定事項;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有關重要情況,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討論需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一)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政府秘書長、市長助理組成。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紀檢組長、市人民政府調研室主任、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為固定列席人員。根據議題的內容,可增加有關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具體名單由秘書長確定。列席會議單位的負責同志一般不帶助手,因特殊情況需帶助手參加會議的,應事先征得政府秘書長同意。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向市長請假;其他人員不能列席會議的,向秘書長請假。
(二)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市級財政預算;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和有關議案;討論通過由市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討論審議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性、長遠性問題;通報或聽取全國、自治區性質的會議精神、重要出國訪問和考察情況;以及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確定常務會議議題。需列入常務會議的議題,從以下三個方面收集:一是根據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的批示。二是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專題會議的討論意見提出。三是各區、各部門請示事項并經政府秘書長審核同意提出。議題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或事先需進一步協調的,由分管副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委托分管副秘書長進行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后,由分管副市長或政府秘書長簽署意見,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審定。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文件,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內。
(四)需列入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在會議召開的前一周由市政府辦公廳開列清單,經秘書長和分管副市長召集有關人員審核后,呈市長審定;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會議的,呈常務副市長審定。
二十八、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開。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有關副市長、秘書長、有關市長助理組成,根據需要
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及有關的區政府和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決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聽取區、部門及有關方面重要工作匯報;討論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審議超預算收入安排意見;研究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討論研究市長或副市長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項或工作。
二十九、市長碰頭會議由市長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開。市長碰頭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政府秘書長、市長助理組成,根據需要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紀檢組長、政府調研室主任列席會議。
市長碰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和溝通有關情況。
三十、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副市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開。出席會議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落實、協調、處理市人民政府已決定的安排部署和專項事宜。
三十一、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確定;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確定,或由分管副市長、政府秘書長協調審核后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上述會議紀要一般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審定簽發。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副市長確定,紀要一般由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審簽,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報分管副市長審定簽發。
各類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審核,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審定簽發,如有需要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簽發。
三十二、精簡和嚴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
召開全市性會議,必須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系統召開全市性會議審批辦法》報批。
貫徹國務院、自治區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
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專業會議,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各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批準。
第七章公文審批制度
三十三、各區、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烏海市人民政府及辦公廳公文形式、適用范圍和審批程序》的規定。公文審批按照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或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規范性文件,經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分管副市長審核、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導性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
市長簽發;向自治區政府的請示、報告,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就某一事項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請示事項作出批復,以及致函不相隸屬機關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等,由副市長或政府秘書長簽發。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簽給秘書長,秘書長把關后呈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公文,經有關副市長會審后簽發;屬于重大問題,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三十五、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并向分管副市長報告后,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復審簽發。有些涉及面不廣的,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向分管副市長報告后審核簽發。
三十六、各區、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區、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簽發,并嚴格按程序報送,不得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凡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統一由政府辦公廳簽收、登記,按程序報請分管領導審批或簽署意見。
三十七、各區、各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的請示性公文,需轉有關職能部門研究辦理時,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職能部門的,由政府辦公廳明確主辦部門。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屬于部門職能范圍內的事項,由主辦部門牽頭直接答復報文單位。需市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主辦部門及時商請有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
三十八、各區、各部門代市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擬制的文稿,必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簽,并將申請發文的理由、背景和有關說明材料一并報送。凡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主辦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報送文稿。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可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市人民政府協調或決定。
三十九、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確保公文傳遞及時、準確。
各區、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的各類公文,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轉有關部門直接答復或征求意見的,各主辦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應書面說明情況和理由,否則將視為同意。緊急公文當日辦結,如遇特殊情況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廳轉發;確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事項并經批準后,可加注“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自行發文。市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廳一般不轉發自治區各委、廳、局和市非常設機構的公文。
各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和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凡不符合《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的,退回原報文地區和部門重新辦理。
四十一、公文擬辦時限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在草擬、審核公文中,必須按時限要求,努力提前完成任
務。
(一)各區、各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的請示性公文,應在1個工作日內呈批。
領導批示后,經辦人應在1個工作日內擬稿呈批或用《市政府領導批示送閱單》將批示內容轉出。
(二)需要修改后送領導審批的發文代擬稿,在3個工作日內改好呈批。
代擬稿單位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而報來的公文,經辦人應在收齊有關單位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呈批。
(三)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結束后,經辦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擬好紀要文稿呈批。
(四)急件即到即辦,在規定時間內辦完。難于按時辦完的要向有關領導報告。
四十二、公文審批
(一)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常呈批的公文,如需明確表態的,領導要直接批示,若劃圈,則視為同意。領導批示須用鋼筆或簽字筆,不能用鉛筆和圓珠筆。
(二)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常呈批的公文,呈批表上幾個層次意見不一致的,最后批示的領導要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誰的意見和哪點意見。
(三)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常呈批的公文要急件急批。如分管領導外出難以及時審批的,應轉由代管該項業務的其他領導或政府秘書長審批。
(四)凡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審簽定稿的公文底稿,有關科室和人員不得外傳。若需更改公文底稿文字和標點的,須經審簽領導同意。
(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領導的講話,需要登報或向社會公開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同意。
四十三、批辦文電的處理
(一)除規定資金安排使用審批的批件外,有關科室和協助領導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要將領導批示原件或復印件直接轉給有關單位。
(二)市人民政府領導對各區、市直各單位報送的簡報、資料,凡是有批示的,交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有關科室,由有關科室指定專人按文件處理辦法處理。主要領導直接對市直單位的批示,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有關科室可復印給分管領導閱知。
(三)領導批示應納入督辦程序,并將辦理結果向批示的領導報告。重要的批示,還應及時向有關副秘書長報告辦理進程。
四十四、公文督辦
市人民政府發出的文電,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以及市主要領導
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辦理的事項(含抄件),凡需要在規定時限內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專項登記,立案催辦。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收到上級有督辦單或交辦單的公文后,要先進行統一登記,再按辦公廳內部分工,送有關科室辦理。沒有督辦單或交辦單的,要根據領導的批示,在文電要求回報的時間內及時回報。
四十五、大力推行電子政務建設,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實現政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高政府辦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創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眾。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非保密性公文,應通過政府網站及時公布。
第八章作風紀律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發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把學習與調查研究和解決問題結合起來。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的發展新趨勢、新變化,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識,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
四十八、精簡公務活動,嚴格執行領導同志出席各類會議和公務活動的有關規定,確需政府領導參加的,應履行報批手續。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為加強協調配合,市長、副市長對每周的重要活動或重點工作預先作出安排,由政府辦公廳匯總,呈秘書長審閱后印發。
五十、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一、副市長、秘書長、市長助理離開本市到區外出訪、出差、學習、因病休養或休假,應事先報請市長同意,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其他領導。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市出訪、出差、學習、休假,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報告,并提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履行請假手續。
五十二、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的有關規定,從嚴掌握外事出訪。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因公出國(境)訪問,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統一承辦。各級領導因公出國(境)訪問,按有關外事審批規定辦理。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九章行政監督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執法檢查,辦理議案和建議;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通報情況,辦理建議案和提案,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五十五、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限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六、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領導接待日制度,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處理有關信訪反映的問題。
五十八、建立新聞制度。市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定期主持召開新聞會向媒體公布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事項和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情況;不定期主持記者招待會、通氣會等向媒體公布事關全局或廣大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的有關信息。
市人民政府新聞會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主要就全市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關方面的事項和問題予以公布;若遇有一定社會影響的重要活動、自然災害、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公共衛生事件、重大案件等,將不定期召開新聞會、記者招待會、通氣會等,向媒體公布有關信息。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限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政務信息,增加工作透明度。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十章督查落實
六十、市人民政府實行督查工作制度。各區、各部門對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負有落實的職責。健全和完善運轉協調、責任明確、反饋及時的督查工作機制,確保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運行和政令暢通。
六十一、督查工作的重點是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自治區和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和辦復質量;群眾普遍關心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等。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開展的督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綜合協調,組織實施。
六十二、督查工作要注重實效。健全督查網絡,可采用多種形式開展督查工作。督查結果實行定期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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