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執法責任制度
時間:2022-02-17 03:00:00
導語:工商局執法責任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黨的十五大關于“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的精神,促進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法制建設,明確執法內容,落實執法責任,規范執法程序,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成為有權威的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法主體,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在全市的貫徹實施。
第三條工商行政執法的特定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法人、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公民個人。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行政行為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行政許可行為、行政收費行為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等,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保證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第二章執法責任
第六條行政執法實行首長負責制。分局長主持全局執法工作,副分局長協助分局長主持分管執法工作,并承擔分解的執法責任。各職能部門正職負責各專業執法責任,副職協助正職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并對其負責。
第七條對部門執法責任列出由本分局協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各執法職能機構應嚴格按照界定的權限執行,不得越權執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的法律、法規、規章,需要協管機關配合的,由職能機構負責協調。
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內容涉及到機關內部幾個職能機構的,按各職能機構職責分工執行,不得重復執法和相互推諉。有爭議的,由法制部門負責協調。
第九條本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相關的職能機構承辦應訴事務,法制部門予以協助。
第三章執法監督
第十條分局領導要把行政執法監督作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納入黨政工作議事日程。
第十一條為確保部門執法責任制的貫徹實施,機關內部執法制約機制的不斷完善,分局應成立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執法責任制的協調、檢查、評比等事務。
第十二條執法監督實行三重負責制,分局長、副分局長負責對職能機構的監督,各股長負責執法崗位的監督,法制、監察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分局機關擬制的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是否一致;
(三)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情況;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情況;
(五)行政賠償案件的理賠情況;
(六)工商行政管理不作為處置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能。
第十四條新頒布實施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法責任分解后,由法制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填入相應職能機構當年的行政執法責任書。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具體的制約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市局有關執法責任制制度的制定及組織實施的分工: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由法制部門負責;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知識更新、考評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財務管理制度由財務科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由法制、監察部門負責;執法程序由法規科和各職能科負責。
第十六條把部門執法負責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年度個人考核等工作內容進行檢查督促。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在辦理證照、調解糾紛、征收規費、監督管理、實行處罰等方面遵紀守法,廉潔勤政,拒收賄賂,文明執法。
第十八條加強隊伍建設,杜絕執法失誤。配合市局人事教育科和各業務科,抓好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技能,對執法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執法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應及時上報市局,由市局按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對職能機構的執法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輪換一次,以保證施法有度,執法準確。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因故意或過失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分局進行賠償,分局將根據具體責任向有關人員追償。行政執法人員的追償由法制部門監督執行,執法監督人員的追償由監察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違反崗位職責,執法違法,需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收繳執法證件、行政處分、辭退處理的,應報市局監察部門提請局黨組研究決定;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征求意見稿由法制部門審核把關。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應主動接受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監督。法制部門要經常調查研究執法新情況,掌握執法動態,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并建立舉報箱、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以保證部門行政執法的準確性、合法性、規范性和權威性。
第四章執法考核、考評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堅持領導小組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平時檢查與半年、年終評比相結合,執法責任制考核與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五條把行政執法納入年度目標責任管理。
各職能部門實行半年組織自查;法制、監察部門半年組織
一次抽查;年終由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組織法制、監察等部門進行年度綜合考評。
第二十六條經過考核,由分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對行政執法單位、執法監督單位作出評定;結合干部年度考核對崗位執法人員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類。經分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研究批準,對行政執法評為良好的單位及執法優秀個人,分別授予先進集體、優秀個人榮譽稱號,并可酌情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 上一篇:解放思想學習討論方案
- 下一篇:國稅局行政執法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