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雙向承諾實施細則
時間:2022-02-21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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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省信訪規定》,切實解決人民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信訪秩序,促進社會穩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信訪雙向承諾書》是信訪受理單位同信訪人在平等的基礎上,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處理信訪問題的協議。《信訪雙向承諾書》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承諾書所規定的內容。
第三條各縣直部門和鄉鎮受理信訪事項,均應按本細則施行。
第四條信訪受理單位領導為處理信訪問題的第一責任人。信訪聯系人為處理信訪問題的具體承辦人。
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信訪事項負有組織領導、指揮協調的責任;對重大信訪問題必須親自接待、親自研究,親自包案處理,深入現場做好穩定工作;
具體承辦人負責處理日常信訪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一)解答信訪人反映的有關問題;
(二)與信訪人簽定《信訪雙向承諾書》,調查處理信訪人反映的問題;
(三)向信訪人告知信訪問題辦理進度和相關情況;
(四)在承諾期內,向上訪人反饋處理情況,按規定出具《上訪答復意見》;
(五)對處理意見不服的信訪人,要引導其逐級信訪,并將信訪案件處結報告和出具的《上訪答復意見》向上一級部門或單位上報。
第五條信訪人通過走訪反映信訪問題,應按照《*縣群眾逐級上訪和分級受理辦法》的規定,到其所在地有直接管轄權的工作單位或所在地村、居委會指定場所。信訪人在信訪問題處理期間,應遵守承諾的有關事項:
(一)反映問題必須客觀真實;
(二)在當地等候,不得越級上訪;
(三)積極協助和配合有關信訪問題的調查。
第六條以走訪的形式表達群體意愿的,應選派2—3名代表提出,拒不推選上訪代表的,不簽訂《信訪雙向承諾書》,不出具《上訪答復意見》。
第七條凡屬本級職權范圍內及持下一級部門和單位《上訪答復意見》的信訪事項,均屬受理范圍。受理信訪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走訪應在當日)內與信訪人簽定《信訪雙向承諾書》。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簽定《信訪雙向承諾書》:(一)信訪事項不屬本部門和單位處理的;
(二)信訪問題已經市或市直部門兩級審議,處理意見一致的;
(三)越級信訪和基層單位正在處理的;
(四)咨詢和建議的;
(五)信訪人是精神患者或信訪內容不清的;
(六)信訪事項已經或應當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程序處理的。
第八條受理單位處理信訪問題,必須在《信訪雙向承諾書》約定的時限內辦結。承諾時限一般信訪案件為30日,案情復雜需延期的,時限可適當延長,并向信訪人說明情況;對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一般不超過90日。處理信訪問題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準確、處理恰當。
第九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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