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責任問題追究規定
時間:2022-02-21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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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創造和諧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維護社會穩定大局,進一步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使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妥善地解決,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實現超常規跨越式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有力保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共產黨員不能參與集體上訪》及《*市機關“提速”暨效能效率監察暫行辦法》和《*市機關“提速”暨效能效率投訴中心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重大信訪問題,是指有組織、有計劃到市及以上黨政機關的集體重復上訪;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影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上訪;非法游行、集會,阻塞道路交通的上訪;造成人員傷亡的上訪;去省進京滯留的上訪;其他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上訪。
第三條重大信訪問題責任追究對象
1、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
2、對重大信訪問題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其他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或有關部門的負責人;
3、組織、支持、參與集體上訪的共產黨員。
第四條對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調查處理,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各級黨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其他領導實行“一崗雙責”。
第五條對釀成重大信訪問題責任單位的調查,由市、縣兩級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權限研究確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負責督促對釀成重大信訪問題案件的查處。
第六條紀檢監察機關嚴格依照有關黨紀政紀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對信訪問題應當預見而未預見釀成重大信訪問題,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行政告誡;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警告,行政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內給予嚴重警告,行政給予記大過處分。
1、對本地本部門本單位以及本人受理的信訪問題,依據法規、政策應予解決且能夠解決而未解決,能夠預防而未預防,導致群眾到市及以上異常上訪的;
2、對群眾上訪所反映的信訪問題已作承諾解決或已簽訂責任狀限期解決,因未兌現承諾、履行責任,又未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取得諒解,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3、在重要、敏感時期,未做好工作,導致有關人員到市去省進京滋事,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4、有其他應當預見而未預見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第八條對信訪問題處置措施不力釀成重大信訪問題,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寫出檢查、行政告誡;情節較重的,黨內給予警告,行政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嚴重警告,行政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內給予撤銷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給予撤職處分。
1、對已發生的信訪問題,因工作不力,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發生到市去省進京惡性上訪案件的;
2、群眾到市及以上黨政機關集體上訪,責任單位接到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未趕到現場接待處理造成嚴重影響的;或將群眾接回后,工作不力、處置不當,導致群眾再次到市及以上黨政機關集體上訪的;
3、對市及以上黨政機關交辦的信訪案件和市及以上黨政領導批示的信訪案件,查辦督辦不力或推拖不辦、超過結案時間又不能說出正當理由,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4、信訪反映的問題涉及多個地方和部門,有關地方和部門黨政領導不配合、不支持,推諉扯皮,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5、有其他處置措施不力而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第九條對信訪問題處理不當釀成重大信訪問題,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寫出檢查、行政告誡;情節較重的,黨內給予警告,行政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嚴重警告,行政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內給予撤銷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給予撤職處分。
1、對已調查結束、事實清楚的信訪問題,不及時妥善處理、不及時向群眾反饋調查處理情況或不及時做好上訪群眾的思想工作,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2、對已調查結束、事實清楚的信訪問題,編報虛假情況應付上級或向群眾隱瞞事實真相、造成矛盾激化,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3、對已調查結束、事實清楚的信訪問題,不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致使定性處理工作出現嚴重偏差和失誤,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4、有其他處理不當而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第十條對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釀成重大信訪問題,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給予警告,行政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黨內給予嚴重警告,行政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黨內給予撤銷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給予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并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內給予開除黨籍,行政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1、扣壓、隱匿、篡改信訪材料,或違反規定將控告檢舉材料內容泄露給被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2、利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違規處理信訪問題,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3、信訪案件調查人員未按回避規定進行回避,致使案件處理不公正,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4、有其他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而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的。
第十一條共產黨員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共產黨員不能參與集體上訪》和*地直機關工委《關于禁止共產黨員參與集體上訪的幾項規定》,情節顯著輕微的,給予黨內通報批評或戒勉;情節輕微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情節較重并組織、支持、參與集體上訪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并受到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和行政處罰的,給予黨內撤職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構成犯罪的,開除黨籍。
第十二條對釀成重大信訪問題責任者的責任追究,要正確區分責任,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三條釀成重大信訪問題,相關責任人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應當合并處理。
第十四條主動糾正錯誤行為并挽回影響的,或有其他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情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對有關責任人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經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核實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處理;需要給予通報批評或誡勉等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具體執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本暫行規定由中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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