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廳財務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5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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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廳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廳財務管理與監督,依法依規理財,規范財務管理行為,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務管理基本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規定,適應財政四項制度改革,規范管理行為,提高管理水平,促進農業事業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三農”。

主要任務:編制并執行規范部門預算,嚴格國庫集中支付,加強非稅收入和罰沒收入管理,嚴肅政府采購行為,強化專項資金申報和使用管理,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開展增收節支,依法依規理財,加強財務監控,規范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廳發展計劃與財務處(以下簡稱廳計財處)行使全廳財務管理職責,各單位財務機構和會計部門負責本單位財務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事業單位(含三級預算單位)和掛靠廳單位的內部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各單位)。

第二章部門預算的管理

第五條根據財政部門預算改革要求,各單位要強化綜合預算,規范預算編制,優化支出結構,硬化預算約束,加強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各單位編制部門預算應根據財政廳每年編制預算的具體要求,必須堅持“適度從緊、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科學地測算本單位全年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七條人員經費的編制必須優先保障,確保國家法定支出,社會保障等主要政策性支出的兌現。

第八條公用經費的編制應遵循“勤儉節約辦事業”的原則,科學合理地進行編制,確保單位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轉。

第九條項目支出的編制應按照“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內外明確、規范運行、加強監督”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十條各單位申報的項目要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范圍,是本單位行政工作和行政事業發展需要安排的事項,有明確的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并經過充分的研究和論證。項目的相關材料和文本內容齊全,內容真實可靠,預算明細內容要合理并便于執行。

第十一條規范部門預算編制程序。

(一)按照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各單位應于每年規定時間以前向廳提出本單位下年度收支概算,并報送基本情況和政策依據,經廳計財處審核匯總后統一編制全廳部門預算,于九月底以前報財政廳。

(二)在財政廳下達項目支出控制數后,廳計財處按照上一年度內部執行預算情況,結合各單位事業發展需要,提出項目支出分解建議,經廳長辦公會確定后,通知各單位編制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申報文本。

(三)廳計財處依據控制指標和審核意見編制正式預算上報財政廳。

(四)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審核修改后,報省人大審查批準,然后下達農業廳,廳計財處通知各單位執行。

第十二條嚴格預算管理與約束。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復,各單位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引起預算調整的,相關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因國家政策調整等特殊因素確需增加項目的,項目單位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廳計財處要進一步硬化內部執行預算約束,嚴格按預算進度進行審批,并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對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未列入年初部門預算、臨時性綜合支出由經辦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經計財處審核并提出具體的意見,報分管財務的廳長審批后由計財處統一調劑安排,重大事項須報經廳長審批。

第三章國庫集中支付的管理

第十五條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單位應在省財政廳確定的、具體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開設零余額賬戶,辦理財政性資金的清算業務。

零余額賬戶可以向本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以及經省財政廳批準的特殊款項,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劃撥資金。

第十六條國庫集中支付以前財政撥付的資金和單位歷年的結余資金,仍通過單位原有賬戶支付和核算。原有賬戶需報省財政廳重新確認和備案。

第十七條新成立單位和因業務工作需要開設新的銀行賬戶,必須報廳計財處審查,并按規定程序上報省財政廳核準后方可開設。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根據財政批復的當年預算經費的額度,編制分月用款計劃,報送廳計財處,經審批、匯總后上報省財政廳。各單位按照省財政廳批復的用款計劃使用資金。

第十九條財政性資金的使用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具體支付方式由各單位按照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操作手冊》的崗位設置要求,各單位國庫集中支付的崗位設置中錄入人員與審核人員必須分設,財務印鑒應由兩人以上的人員保管,要加強本單位國庫支付網絡用戶名和密碼的管理,確保財政性資金的安全。

第四章非稅收入和罰沒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非稅收入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二條有收費職能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辦理收費許可證,嚴格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核準的范圍、標準收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各單位一律不得設立非稅收入過渡銀行賬戶。發生非稅收入時,必須統一使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繳款通知書》,款項直接繳存代收代繳銀行;異地收費時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款項定期足額繳存財政專戶。

第二十三條非稅收入作為財政性資金,應統一納入單位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在財政核定預算支出后,各單位按規定的支出項目安排和使用資金。

第二十四條罰沒收入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處罰的罰沒款以及沒收贓物的折價收入。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必須分離,當場收繳罰沒款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省罰沒款票據》,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執法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廳計財處統一辦理。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要全面推行預算內外綜合財務收支計劃,穩步實行內部綜合預算管理;取得的一切資金,都要納入預算內或預算外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要加強票據的領、報、繳、銷的管理。對各單位使用非合法票據所發生的收支事項,廳紀檢監察室將予以查處。

第五章政府采購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根據預算管理的要求,廳計財處負責全廳的政府采購管理、組織工作,廳紀檢監察室負責全廳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工作,各單位財務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編制及具體組織實施。

各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和中央、省里文件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需要,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范圍內,與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相適應,采取自下而上和“兩上兩下”的程序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實施范圍:

(一)各單位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二)基本建設項目或專項資金項目按項目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納入政府采購范疇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汽車和車輛保險的采購按規定的程序和手續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審批程序:

(一)根據財政批復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各單位填報《*省政府采購項目清單》;

(二)廳計財處對各單位上報的采購清單匯總審核后,編制農業廳《政府采購計劃表》,報省財政廳農業處、政府采購處審批;

(三)財政審批后,由廳計財處和紀檢監察室按照政府集中采購或部門集中采購的方式進行組織采購。

(四)因工作需要而臨時增加的采購性支出,必須申報追加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經廳計財處審核后,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審批。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資金的支付,根據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下達的政府采購合同確認函,各單位開具國庫直接支付令并提供合同復印件、發票復印件、采購合同確認函,辦理支付手續。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要加強對新增固定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及時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

第六章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業專項資金是指由財政部門安排的用于支持農業事業發展,以及為農業事業發展提供保護和服務的具有專門用途的經費,包括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部安排的各種支農資金和農業???。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主要是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十三條按照《農業部關于加強農牧漁業資金歸口管理的通知》和《農業部關于加強農業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通知》(農財發[2006]第16號)的要求,本著綜合計劃、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程序規范的原則,廳計財處是農業專項資金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農業廳專項資金。

廳計財處要積極配合各單位,加大資金爭取、安排、銜接和管理力度,搞好協調服務,保障資金安排的及時到位。

第三十四條省級農業專項資金由廳計財處根據政策依據、資金用途、支持對象、支持范圍等內容實行項目管理,保證重點,綜合平衡,規范操作程序。

(一)規范項目立項申報。對于新增項目或申報新的資金項目,有關處室、單位根據業務工作實際情況提出項目安排方案或意見,并提交申請和項目研究報告,經廳長批準后,進入農業廳專項資金項目庫,由廳計財處以廳“計”字頭文件上報省政府或報省財政廳。

(二)對于原有老專項,每年初由廳計財處根據省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向廳長提出專項資金總體安排方案。經廳長批準后,有關處室、單位根據業務工作確立資金重點投向,提出項目安排計劃;廳計財處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和財政廳有關人員對項目進行評審,篩選擬安排項目。

(三)廳計財處對篩選的項目綜合平衡后,與有關處室、單位共同協商,經分管業務廳長審核,報廳長和分管財務的廳長審簽后報送省財政廳。對省級農業專款的下達,由廳計財處出面與省財政廳協調,如出現修改和調整,及時與有關處室和單位協議溝通。

(四)規范資金文件。省財政廳批復專項資金項目后,由廳計財處以廳“計”字頭文件通知到項目主管單位的財務部門,下達資金安排情況,并抄送廳審計處、紀檢監察室。有關處室、單位據此組織項目的實施與管理,不得再以本處室或單位的名義下發資金安排文件。

第三十五條規范農業部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序。農業部財政項目申報指南以后,廳計財處負責組織有關處室和單位進行項目申報,經綜合平衡后,報分管財務的廳長審簽和廳長簽批,然后以廳“計”字頭文件上報農業部財務司和相關司局。

上述“計”字頭文件包括文件擬稿紙草擬,報送廳領導審簽、蓋章等事項統一由廳計財處辦理。

第三十六條加強各類農業專項資金的檢查、驗收、跟蹤管理,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年終各項目管理單位要向廳寫出項目實施效果的專題總結材料,并抄送廳計財處。

第三十七條下劃的各類專項資金必須??顚S茫坏靡匀魏涡问绞杖』乜郏蜃兿嘧鳛樾F體財產,更不許個人從中撈取好處,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查處。

廳項目稽查辦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大對各類重大農業專項資金稽查力度。

第七章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各單位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按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依法領取《*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各單位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向廳計財處報送年度檢查登記材料,由廳計財處統一組織向財政廳申請辦理國有資產年度檢查登記。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各種資產按實際取得的價格登記入賬,進行會計核算和日常監管。

(二)購置資產時,各單位應按照資產管理程序編制購置計劃,報經本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并辦理政府采購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資產購置。

(三)各單位要對固定資產建立明細臺賬,應由專人管理,使用必須實行領用登記制度,人員變動要辦理固定資產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加強捐贈資產的管理。凡接受捐贈的資產,應估價建立資產臺賬。對外捐贈資產,應與受贈方辦理轉讓手續并沖銷該資產的臺賬。

第四十一條加強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各單位因轉讓、出售、“非轉經”、機構變更等原因引起的資產產權變更,應報廳計財處批準,資產額度超過標準的須報經省財政部門審批。

對國有資產的報損報廢處理,資產原值在10萬元以下的,報廳計財處審批;資產原值在10萬元以上的,經廳計財處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

第四十二條加強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有償使用的管理。各單位凡是將占有、使用的國有非經營性資產以出租、出借、投資興辦實體等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必須經廳計財處審核后報省財政部門審批,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非轉經”資產數額辦理產權登記,并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根據《*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有償使用原則,按照法定的比率上交國有資產占用費。

第四十四條每年底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向廳編報本單位年度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報表。

第八章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單位財務機構設置及財會人員配備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實現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

第四十六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該具備《會計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七條單位負責人要認真履行《會計法》賦予的各項職責,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八條各單位會計基礎工作應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辦法》做好本單位會計基礎化規范化管理,并積極做好規范化資格申請達標。

第四十九條嚴格財務審批程序,各項支出需經辦人、會計人員、財務負責人簽字后方能報賬。

第五十條單位現金的使用、保管、核算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單位銀行賬戶的開設應嚴格按照《*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會計檔案(含電子文檔)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移交、銷毀必須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十二條按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進一步加強財會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財會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九章財務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嚴格控制招待費、出國考察費、購置費的支出,杜絕鋪張浪費行為。根據《省直黨政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包干管理辦法》、《關于在漢省直機關人員津補貼實行規范化管理的規定》,嚴禁報銷移動電話費;嚴禁突破政策范圍,以各種名義亂發錢物。

會議費、招待費、旅差費、電話費、公費醫療、出國人員經費的管理,分別按照《省農業廳會議管理規定》、《省農業廳機關客餐管理規定》、《*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廳機關公費醫療管理暫行規定》、《*省農業廳關于加強我廳出國(境)人員審批和管理的通知》、財政部、外交部《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嚴格執行重大財務事項報告制度,對能夠引起單位資金、資產發生較大改變的重大財務事項:包括大額資金開支(10萬元以上)、大型基本建設(50萬元以上)、大額資產購置(10萬元以上)、對外投資合作、變更、設立各類協會、實體、新設銀行賬戶等。單位經辦人員應于第一時間向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應于知曉情況三日內向單位一把手匯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應于七日內向分管廳領導報告,并報廳計財處備案。

第五十八條各單位要實行民主理財,陽光作業,增加財務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廳內審機構的審計。

對離任的單位法人代表要進行離任審計;對救災、扶貧、基建及數額較大的專項支出進行專項審計。

廳計財處定期組織對各單位財務管理情況進行互審互查活動。

第十章重大財務事項管理

第五十九條堅持并完善財務收支信息報告制度

按照全面、客觀、及時、便捷的原則,廳屬各預算單位應于每月20日前將本單位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包括當月單位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報送廳計財處,廳計財處負責核查各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并就重大收支變動情況,按季度向廳黨組提交書面報告。同時,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事業單位對可能引起本單位資產、資金發生重大變化的財務事項,必須向分管廳長報告。重大財務事項包括:大額資金支付(10萬元以上)、大型基本建設(50萬元以上)、大額資產購置、處置(10萬元以上)、變更、新設銀行賬戶、對外投資合作、興辦經營實體、學會、協會、單位領導同志在所辦經營實體、學會、協會或其他社會團體、企業兼職情況等。對特別重大的財務事項,還須報廳長審批,同時報廳計財處備案。

第六十條建立重大財務事項審批制度

1、下撥資金的審批

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業部安排的各類支農資金和農業???,需要對下撥付的部分,必須嚴格按照的地規定逐級報批。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使用自有資金對下撥付的,單筆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必須報分管廳領導審批。事先未報批的,一經發現,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下撥資金雖辦理報批手續,但經查,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的,追究審批領導的責任。

2、拆借資金的審批

按照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非金融機構不得對外或相互拆借資金。廳屬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收取利息為目的,相互拆借資金。確因工作需要,需要對外借入或貸出資金的,資金總額在20萬元以上的,必須事先經過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未經集體研究,個別負責人單獨決定的,追究個別決策人責任;經內部集體討論,但不事先報分管廳領導審批的,追究單位一把手責任;報經分管廳領導審批,不符合財經法規的借貸事項,追究分管廳領導的責任。

3、車輛購置的審批

凡確因工作需要購置公務用車的單位,必須在核實購車資金符合財政政策規定的條件下,將購車計劃報分管廳長、廳長審批。在廳領導審批同意后,購車單位必須到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車輛定編手續,同時向廳計財處上報車輛購置政府采購計劃。未履行上述購車程序,擅自購置車輛的,一經發現,所購車輛一律上交廳車隊統一管理。并依據《政府采購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4、福利發放的審批

屬于國家政策允許的法定福利項目,各單位應按政策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發放。對于擅自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范圍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國家政策沒有明文規定,單位自行設立的福利項目,必須事先報分管廳領導審批,不經審批,自行發放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報經審批,不符合財經紀律要求的,追究審批廳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章責任追究

第六十一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強令、指使財會人員從事違反財經紀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對未經廳計財處報審和省財政部門審批開設的銀行賬戶,根據《*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一律予以撤消,賬戶資金并入單位基本賬戶。其中設立私人存折賬戶的,一律視作“小金庫”,收繳賬戶結存資金,并上報廳黨組,依法對單位主要責任人給予撤職處理。對單位擅自將本單位銀行賬戶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一經發現,廳計財處有權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上述行為,收繳違規出租、出借賬戶獲取的不當收益,并上報廳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部門預算管理規定,擅自變更預算支出內容,虛列預算支出,違規使用預算資金的單位,將視情況調減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基數。其中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廳紀檢、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對違反國家支農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擠占、挪用項目資金,截留、套取項目資金,或者對下劃的各類專項資金,以不同形式收取回扣,變相作為小團體或個人財產的,一經發現,除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視情節輕重,對項目單位或者項目所在地區在省級農業行政職能范圍內給予相應的制裁,最短一年,最長三年不安排任何農業項目。

第六十五條對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抬高收費標準、坐收坐支收費資金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廳計財處有權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上述行為,收繳違規收費資金,暫停相應收費和罰沒票據的領用,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六條對于采購單位和具體負責采購活動的領導同志和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違紀、違規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黨紀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將視不同情況,依法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以及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降級處分直至開除處分。對多次不依法實施政府采購的單位,廳計財處將暫停該單位申報政府采購預算。

第六十七條對未實行資產領用登記,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處置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科目,限期返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并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第六十八條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單位國有資產人為流失、減值、毀損的,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視情節輕重,直接責任人應承擔經濟賠償和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