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收費票據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5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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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收費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全廳行政事業性收費(含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票據(以下簡稱收費票據)和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以下簡稱收款收據)的管理,從源頭上治理財務違紀、違規和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的《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關于1999年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規定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1號)和《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實施辦法》(鄂財綜發[1999]76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費票據是指廳機關、廳直各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照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或經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省級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取得罰沒收入時,向被收取單位和個人開具的法定憑證。

收款收據是指廳機關、廳直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以及有關財務管理等規定,在結算內部性質的往來款項業務時,向被收款單位和個人開具的法定憑證。

第三條依據財務管理職能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廳發展計劃與財務處(以下簡稱廳計財處)負責全廳具有獨立票據購領資格單位的票據購領證的審核、不具有獨立票據購領資格單位票據的購領、發放以及全廳票據使用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在依法行使行政事業性收費職能、結算內部往來業務時,只能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票據或收款收據。不得自制單位收費或收款票據,更不能自行印制、承印、使用、銷毀收費票據以及財政收款收據。

第五條各類票據不得相互串用,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其中:收費票據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省財政、*省發改委共同的規定以及*省物價部門核定的內容與標準等規定范圍內使用;收款收據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系統內部及單位與個人之間非經營性往來款的結算等規定范圍內使用。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服務,其收費應作為經營性收費,必須按照*省物價局、*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部分收費轉經營服務性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字[2001]44號)的規定執行,一律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或收費票據,更不得使用單位自制票據。經營性服務主要包括: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培訓的收費;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和宣傳、廣告服務收取的費用;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單位內部的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的車輛、房屋及其他資產出租所取得的經營性收入;其它應納稅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第七條收費票據和收款收據實行分次限量購領制度。對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單位,采取“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辦法,按照“交舊領新、票款同行”的原則到*省財政廳或廳計財處購領票據。

第八條各執收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的票據日常管理工作。要配備專門的票據管理設備,指定專人按月登記票據的購、發、用、結存賬目等,如人員變動,要按規定辦理有關票據的交接手續。

第九條各單位行使行政事業性收費職能、取得罰沒收入、結算內部往來款項時,必須開具票據,作為會計核算和記帳憑證。單位開具收費票據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內容真實完整,字跡清楚,各聯一次性復寫,并在收據聯加蓋收費單位財務印章和經辦人印章,否則視為亂收費。

第十條票據使用完后,各單位應在票據封面填寫起止時間、收費金額、票據起止號、單位名稱,作廢聯應保存完整。

已使用票據的“存根聯”應完好保存五年,到期后報財政部門核銷。

第十一條廳計財處對收費票據和收款收據不定期進行年度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收費票據的購領、填開和保管等是否按規定執行;據以報銷和記賬的收費票據是否按規定執行;收費票據的使用是否按規定執行;收費票據的銷毀是否按規定執行;其他違反規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的有關規定,下列屬于違反收費票據、收款收據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費、收款票據;轉借、串用、代開收費、收款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收費、收款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收費、收款票據監(印)制章;單位自制票據;其他違反收費、收款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如有上述違反規定行為之一的,依據國務院第427號令的有關規定,一律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同時,省級財政部門及廳計財處將視情況對單位票據購領資格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廳計財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