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時間:2022-03-01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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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全局行政執法工作,提高隊伍行政執法水平,保證文化、文物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行政管理權限,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法律責任分解到負責組織實施的所屬工作部門和執法人員,并進行監督考核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文化、文物系統負有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任務的有關部門及其執法人員。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全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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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規處作為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的工作機構,負責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指導、監督和協調等日常工作。局各行政部門主要領導為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領導本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第二章行政執法目標
第五條行政執法的目標是: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
第六條行政執法必須做到: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及時查處違法案件,及時答復和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主張的權利和申請事項。
第七條加強行政執法必須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堅持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則。
第八條行政執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依法接受監督,并加強同司法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配合和協調。
第三章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九條執法部門對其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有學習、宣傳和執行的責任,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這項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條執法部門應有計劃開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學習、培訓工作,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掌握所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一條執法部門應做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要通過各種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別是管理相對人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執法部門對行政執法人員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要加強對行政法制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條執法部門對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必須全面、正確地執行,不得斷章取義、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執法。
第十四條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進行,不得失職和越權。
第十五條執法部門應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辦理各項審批的條件、程序、期限等有關事項。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批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辦理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移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執法部門應嚴格查處違法案件,保證各種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正確、有效的追究。
第十七條執法部門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不得對行政執法人員規定罰沒指標;不得將罰沒款項與獎金和經費掛鉤。
第十八條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行政執法的投訴和申訴,不得拒絕和拖延。
第十九條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制作規范的法律文書。
第二十條執法部門在查處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準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和規章需由幾個執法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的,執法部門要按法定分工,認真履行自身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二條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需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執法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系,搞好銜接。
第四章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勝任工作的文化知識和法律知識。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執法。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著裝整齊。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于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國家機密;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隱瞞、偽造證據;
(五)濫用職權,打罵、刁難群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七)從事與自身工作有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第五章行政執法制度
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全局各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學習制度;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制度;
(三)相關的執法、審批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頒布后,要在一個月內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責任分解到本部門的執法人員。
第二十九條執法部門要實行執法崗位責任制,根據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明確規定各個崗位的職責權限、執法程序與制度。
第六章考評
第三十條局每年對執法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考評。
第三十一條執法部門每年要對本部門執法人員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考核、評定干部晉升級別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二條執法部門每年要對本部門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進行工作總結,上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
第三十三條考評內容和標準是本規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項規定的落實情況,及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情況。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四條經考評被確認為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局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經考評被確認為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不力,產生不良后果的責任人,局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不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法部門,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有第二十六條所列之一的,由人事、監察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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