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地稅征收辦法
時間:2022-03-12 0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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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爭當實踐科學發展排頭兵的決定))(粵發(*35號),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強化社保費地稅全責征收促進省級統籌的通知》(粵勞社發[*)23號)規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地方稅務局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研究商定有關工作分兩步推進,第一步(第一階段)組織廣州等12個市按照中山等8個市的模式進行全責征收,第二步(第二階段)在2009年再進一步研究完善。按照以上安排,現制定第一階段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社會保險費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權責分明、嚴密高效、運行有序,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和各項待遇正常發放,有利于保障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利益,有利于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的規范、安全。
二、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為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辦法。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三、全責征收的具體程序
(一)繳費、參保登記。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繳費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繳費登記信息辦理參保登記。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的單位,有關信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二)申報
社會保險費當月申報當月繳納,按月計征。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調整、增減變動和基本信息變更申報,包括參保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變更或注銷申報,并將申報信息傳遞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地方稅務機關傳遞的明細信息進行登記。
(三)審核(核定)。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根據社保政策對參保單位和個人進行社會保險費繳費項目核定。核定內容包括:繳費基數、繳費人數、費率和險種等。
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不實,由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四)征收、劃解。
地方稅務機關應在每月底前完成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并及時將已征費款按險種劃入各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費征收過程中所需要的各種表證單書,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提供。
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分險種劃入財政專戶。
對經審核確屬重收多收的社會保險費,暫按粵財社[*]13號文的規定辦理。
(五)追欠、查處。
實行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后(*年起),參保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追收。
實行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前(*年底前),參保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催繳,并提供欠費單位詳細資料,具體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對參保單位未按規定參保、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稽核。
地方稅務機關追收欠費、稽核的有關數據應在當月底前匯總后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六)記賬。
地方稅務機關應實時將繳費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征收、入庫各環節的相關信息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地方稅務機關傳遞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明細信息建立單位和個人保險賬戶,按月記錄、核算個人賬戶基金。地方稅務機關于次月5日前,將已確認繳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費分地區、分險種編制<<社會保險費實收月報表》,連同繳入財政專戶的劃繳憑證(復印件)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基金財務會計記賬。
四、爭議處理
參保單位因繳費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征收、追繳、查處等行為發生行政爭議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處理。
參保人無法按規定領取社保待遇的行政爭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處理。
五、參保擴面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編制本地區社會保險參保擴面計劃,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地方稅務局審核批準下達。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參保擴面工作。
六、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的劃解
地方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后,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比例,將應上解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及時通知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它險種的省級調劑金劃解工作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