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領域、社會資本與市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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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社會發展的歷史
市民社會(civilsociety)在歐洲最早出現在公元前5世紀的希臘城邦和羅馬帝國,在這兩各地方普遍維持著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這種理想城市中,產生了自由民。他們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國家的市民,是屬于謀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們是特定國家的公民,不屬于他自己而屬于國家,是一個“公人”,必須在必要時犧牲自己的利益去維護公益(袁祖社,2003:14)。中世紀的城市運動使商人成為城市市民的主體,形成了與封建主的領地、城堡相區別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自治性社會。在這里,城市居民以商人和手藝人為主,他們盡管出身不同,但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是平等的,都獲得了同樣的法律地位,即公民權(袁祖社,2003:16)。公民對城市事務的參與首先是通過行會和兄弟會等市民自治組織和機構,以保護自身利益為目的。市政議會的權利來自公民群體,并受到市民大會的監督。中世紀的市民社會同政府的分離,而且表現在“它對政府,對整個社會的政治生活乃至社會生活的影響和參與。但是,中世紀城市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特別是到了同業公會時期,這種排他性嚴重違反了現代民主精神(袁祖社,2003:19)。近代市民社會的形成是公元18世紀到19世紀。在戰勝各種市場經濟發展的危機過程中,人們開始對社會秩序的原則進行反思,開始越來越把視角轉向社會內部,從社會自身的運作來解釋社會秩序的存在(亞當·塞利格曼,1992,轉引自亞歷山大、鄧正來2002:51)。近代市民社會開始逐漸獨立于政治國家,反對專制制度,明確地劃分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界限,形成了具有現代資本主義制度產物的,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市民社會。1767年亞當·福格森將他的《市民社會史論》(AnEssayontheHistoryofCivilSociety)首版于英國愛丁堡,他認為市民社會就是擁有政府和法律的文明社會,是公民自治自決的社會。在市民社會中,每個公民都自覺關心社會的公共利益,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另一方面,福格森又不得不痛心地承認,由于分工和致富欲的發展,公民們喪失了公共精神,他們把政治和軍事問題交給官僚處理,這就在無意中為專制制度準備了條件(袁祖社,2003:28-29)。福格森的思想體現了近代市民社會的轉型。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是在19世紀,托克維爾(Tocqueville)認為“一個多元的且獨立于國家之外的自組織的市民社會是民主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并且認為制約專制政治的方式必須通過處于國家機構直接控制以外的市民社團的成長和發展(約瀚·基恩,1988,轉引自亞歷山大、鄧正來,2002:117-120)。
從市民社會演進的歷史可以看出,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是國家與社會逐步分離的產物,它是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社會結構形態。市民社會的形成對于制衡政治國家的權力,推進社會的民主化進程有著重要的意義。馬克思(KarlMarx)從歷史唯物主義出發,從階級分析的觀點出發,科學地闡述了市民社會概念的內涵,闡明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統一辨證關系。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產生和消亡看作是階級社會的歷史范疇,是階級利益之分化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產物,隨著階級社會的消失,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也一道消失(轉引自袁祖社,2003:41)。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不但包含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同一性,而且包含了作為政治國家的公民和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個人的同一性,還包含了人的全面發展和人類真正解放的思想。
根據吉登斯(AnthonyGiddens)的結構化理論,結構指的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反復涉及到的規則與資源,行動者和結構二者的構成過程并不是彼此獨立的兩個既定現象系列,即某種二元論,而是體現著一種二重性。在結構二重性觀點來看,社會系統的結構性特征對于它們反復組織起來的實踐來說,既是社會實踐的結果,又是投入社會實踐再生產的中介(吉登斯,1998:52)。市民社會作為一種社會結構形態,它既是國家與社會分離的產物,又是進一步建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基礎。如果沒有市民社會的制衡,或者說市民社會發揮不了制衡的作用,那么,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一種情況就可能完全由政治國家來統治,這就必然出現專制政治;另一種情況就可能使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出現混亂,彼此沒有清晰的界限,干預過多、秩序混亂或功能不健全。所以,市民社會是否能夠發揮這種制衡作用,取決于它本身的建構機制和運作機制,正是這種建構機制和運作機制才使它對于形塑健康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二政治學的視野: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在政治學的視野中,主要是在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框架下探討國家與社會之間力量的均衡。其理論主要有三個取向:洛克(Locke)的“社會先于或外于國家”的理論、黑格爾(G.W.F.Hegel)的“國家高于市民社會”理論和馬克思(KarlMarx)關于市民社會的思想。這三大理論分別從政治國家的基礎、國家對市民社會的控制,以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歷史辨證關系來闡述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辨證統一關系。
(一)洛克的自由主義傳統——社會外于國家的框架
洛克(Locke)關于市民社會的學說來源于近代自由主義的政治思想,可以追溯到中世紀關于社會的政治思想。在中世紀政治學思想中,把社會界定為一個更大的單位,政權只是其間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盡管政權或國王被視為至上至尊,但就自然秩序及宇宙而言,政權被視為次要或隸屬(鄧正來,2002:29-30)。這是近代政治自由主義產生“社會先于或外于國家而在”理論的思想淵源之一。中世紀基督教認定教會屬于一個獨立的社會,提出精神領域與世俗領域相區分,世俗權威與宗教權威分離的思想,這些思想為推動社會與國家在近代政治思想中的分化提供了思想根源(鄧正來,2002:32)。
洛克(Locke)關于社會的最基本的假設是認為社會是自然的,但并不是象霍布斯(T.Hobbes)所描述的一片災難,而是和平的、善意的和安全的。但是洛克認為自然狀態依舊存在缺陷,缺少一種確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個按照既定法律來裁判一切爭端的公允的裁判者;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判決。于是,為了克服上述缺陷,人們互相協議,自愿將一部分自然權利賦予國家,“這便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原始權利和這兩者產生的緣由,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可見,在洛克看來,國家的職能并不是要替代自然狀態,毋寧說是社會的一個工具,其目的是要將自然狀態所隱含的自由和平等予以具體的實現。如果國家違背契約,侵犯了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憑借恢復其自然自由的權利則可以推翻其統治”(鄧正來,2002:32)。由此,洛克提出了社會先于國家而在的觀點,認為國家只是處于社會中的個人為達致某種目的而形成契約的結果(鄧正來,2002:32)。潘恩(ThomasPaine)是將社會先于或外于國家思想發揮至極端的思想代表,他認為社會產生于人們的欲望,因為單獨的個人無法滿足生活的需要,于是人們就自然地結合成了社會,社會是個人天賦權利的集合載體,“公民權利就是人作為社會一分子所具有的權利”。潘恩還提出了人民主權的思想,認為“權力是由人的各種天賦權利集合而成的”,因而人民是權力的源泉,其中包括消滅一切他們認為不適合的政體、創立法治和“組織我們自己政府”的權利(鄧正來,2002:33)。潘恩的觀點雖然比較極端,但是他最為明確地界分了社會與國家。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AdamSmith)發展了由自然秩序中引申出來的經濟自由主義觀,以個人主義為其“天賦自由經濟制度”的基礎,認為既然個人是他本人利益最好的明斷者,那么明智的做法當然就是讓每一個人在經濟活動領域中抉擇自己的道路,即所謂的“看不見的手”(鄧正來,2002:86)。
可見,洛克的觀點是從維護公民的權利不受國家政權的侵犯,從保護公民的天賦人權和財產權的角度出發的,從這個意義上,市民社會可以制衡國家的權力。
(二)黑格爾關于國家高于社會的框架
黑格爾(G.W.F.Hegel)將市民社會作為政治社會相對概念進而與國家做出了學理上的區分,認為“市民社會”是處于家庭和國家的中間地帶,它不再是只與野蠻或不安全的自然狀態相對的概念,更準確地說,是同時與自然社會(家庭)和政治社會(國家)相對的概念(鄧正來,2002:37)。黑格爾承繼并明確了政治自由主義和經濟自由主義的社會獨立于國家而在的觀點,不再透過政治結構來界定社會,而是透過市場這一具有高度自律性的體系來規定社會。另一方面,市場規定性決定了市民社會中所有具有外在價值的東西都被認為可以通過契約并按照契約性規則進行交換和讓渡,在這個過程中,滿足彼此的需求,產生新的社會紐帶。這實際上是分析了市民社會得以存在的經濟目的性(鄧正來,2002:38)。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雖然因擁有其自身規律而區別或獨立于國家,但是,由于這種規律的性質決定了它的盲目導向和機械導向,所以,市民社會各個部分之間并不存在一種必然的和諧。所以,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種自我消弱的趨勢,其根本要害在于市民社會本身無力克服自身的潰跨,亦無力消除其自身內部的利益沖突。如果市民社會要維護其“市民性”,那么,它就必須訴諸一個外在的但卻是最高的公共機構,即國家。國家代表著普遍利益,只有國家才能有效地救濟市民社會的非正義缺陷并將其所含的特殊利益融合進一個代表著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體之中。所以,黑格爾提出,國家高于市民社會的架構(鄧正來,2002:39-40)。黑格爾的政治理論完成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學理上的分野(鄧正來,2002:40),這標志著市民社會兩種理論架構的真正確立。
洛克和黑格爾的理論架構都是從市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的角度來分析市民社會的,這兩種理路作為學理上的分野看似對立,但實際上都是在關注市民社會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礎。洛克的理論是建立在政治自由主義的基礎之上,將市民社會與國家看成是對立的、相互制約的兩個主體,其中,國家只是公民意志的體現,市民社會更多的是契約性原則發展的自組織形態;而按照黑格爾的理論,也承認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但是國家應該主宰市民社會的發展,市民社會只能在國家的權力和意志下運作。
(三)馬克思關于市民社會的思想
馬克思(KarlMarx)的市民社會理論指出“市民社會始終標志著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受生產力制約,同時也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轉引自袁祖社,2003:38)。馬克思是把“市民社會”當做人與人之間的廣泛的社會經濟關系,涉及人的社會生活的廣泛領域來研究的。
馬克思認為市民社會乃是“私人利益的體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它包括了處在政治國家之外的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轉引自袁祖社,2003:37)。在關于市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上,馬克思批判了黑格爾的“國家高于市民社會”的觀點,認為家庭和市民社會是國家的前提,它們才是真正的活動者。馬克思還認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從最終意義上說,政治國家將統一于市民社會(轉引自袁祖社,2003:38)。袁祖社將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概括為以下四個特征:第一,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的基礎,市民社會決定政治國家。在馬克思看來,政治國家的公民首先是市民社會中活生生的個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個人是政治國家的自然基礎,是政治國家發展的原動力;第二,市民社會的成員與政治國家的成員是同一個人。前者是帶有自我利益的、活生生的、現實的人,而后者作為政治國家的公民則是抽象的、人為的、虛幻的人,所以說“不是身為國家公民的人,而是身為社會的人,才是本來的人,真正的人”;第三,馬克思指出了政治制度發展的動力,認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領域達到獨立存在的地方才能發展。市民社會從政治國家或專制權力的束縛中爭脫出來的時候,代議制民主就獲得了堅實的基礎。這種分離體現了三種意義;(1)從等級制轉變為代表制,使人民在政治上獲得了平等的地位;(2)它使權力的分離成為必要。市民社會必須通過立法權的機關來參與政治國家的事務,政治國家要通過執行權的機關來干預市民社會的事務;(3)它確立了人權和公民權的原則。所謂人權,正是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的個人的各項權利(自由、平等、財產、安全等)。所謂公民權,則是作為政治國家成員的個人的權利即參與政治共同體的權利;第四,馬克思認為,在階級社會中,隨著階級利益之分化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產生了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隨著階級社會的消失,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也將一道消失。所以,從最終意義上說,政治國家將統一于市民社會(袁祖社,2003:38-41)。
從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可以看出,他是從歷史的范疇,始終站在現實歷史和社會的基礎上,從物質實踐出發解釋觀念的東西,從社會發展的原動力來闡述市民社會與國家的關系,而不僅僅是洛克與黑格爾所關注的市民社會與國家本身的對立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更具有建構的意義。根據吉登斯的結構二重性概念,結構既是分化的結果,又是投入再生產的資源,市民社會既然是國家與社會分離的結構性產物,又是建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基礎。市民社會有著不同于政治國家的權利運作方式,是以自治性和契約性為原則,以各種社會機構、非政府組織和特定的階層為主體,以關系網絡和參與為運作機制,以公共精神為寄托的介于國家與私人領域之間的公共領域。
三公共領域,市民社會的建構機制
哈貝馬斯(J.Habermas)從歷史的范疇將資產階級的公共領域(PublicSphere)定義為一個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領域。他認為公共領域在比較廣泛的市民階層中最初出現時是對家庭中私人領域(privatesphere)的擴展和補充(哈貝馬斯,1999:32)。在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TheStructuralTransformationofPublicSphere)中,他不僅僅把公共領域看作是市民社會交往的一個場所,更重要的是把它看作是一種市民社會的建構機制。
歐洲市民社會的出現是與公共領域(PublicSphere)的出現密切相關的。從市民社會發展的歷史來看,首先,社會要有一個允許自由活動的公共領域,正如哈貝馬斯(J.Habermas)指出的,交往行為的社會整合力量首先存在于特殊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世界當中,他們擁有各自的傳統和利益(哈貝馬斯,2002:22)。在這樣的空間中,市民以契約性為原則的交往才成為可能,才能生長出各種利益團體、非政府組織和非贏利機構,才能出現各種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各種社會組織。在這樣的社會基礎上,才能實現國家權力與社會功能的分離,才能實現各種利益群體的分化和各種利益的均衡,從而形成了自治性的市民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共領域不僅僅提供了建構市民社會的空間和場所,而且提供了建構市民社會的各種組織形式、社會基礎和力量源泉。
(一)公共領域的界定
哈貝馬斯(J.Habermas)認為,“‘市民社會’的核心機制是由非國家和非經濟組織在自愿基礎上組成的。這樣的組織包括教會、文化團體和學會,還包括了獨立的傳媒、運動和娛樂協會、辯論俱樂部、市民論壇和市民協會,此外還包括職業團體、政治黨派、工會和其他組織等”(哈貝馬斯,1999:29)。基恩(JohnKeane)認為,這些協會的功能與使命在于,“通過兩個相互依賴而且同時發生的過程,來維系并重新界定市民社會與國家的界限:一個過程是社會平等與自由的擴展,另一個過程國家的重建與民主化”(轉引自哈貝馬斯,1999:30)。
“資產階級公共領域是在國家和社會間的張力場中發展起來的,但它本身一直都是私人領域的一部分”(哈貝馬斯,1999:170)。也就是說,作為公共領域的基礎,國家和社會的徹底分離,首先是指隨著市場經濟的擴張,要求社會再生產和政治權利分離開來,要求建立公共權力機關的管理方式,使私人領域從國家政權的統治下解放出來,發展成為私人自律的領域。
(二)公共領域的政治功能
哈貝馬斯闡述了公共領域的政治功能,認為“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政治使命在于調節市民社會(和國家事務不同);憑著關于內在私人領域的經驗,資產階級公共領域敢于反抗現有的君主權威”(哈貝馬斯,1999:53)。公共領域的政治功能最主要體現在它的公共輿論的批判功能上,通過公開的討論和公共輿論的批判,表達各利益團體的意見,監督政治國家的制度,對公共事務形成某種輿論壓力,促進社會道德和公民精神的形成。哈貝馬斯認為,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早期機制起源于從宮廷中分離出來的貴族社會,此時,劇院、博物館和音樂會中也正在形成過程之中的“泛”公眾就其社會起源范疇而言同樣也是一種資產階級的公眾。在他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世界中,充滿著對自身利益的維護和對國家政治權力的批評,由此,就形成了維護自身利益的利益集團,形成了一定的市民階層。在市民階層經常化、制度化對政治生活的參與過程中,形成了民主參與和批評的傳統。同時,也正是在這樣的社會交往過程中,形成了社會的整合力量,形成了社會的自我調節機制。
公共領域中建立起來的各種自治性組織作為市民社會的基層組織,在推進整個社會的民主進程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托克維爾(Tocqueville)在《論美國的民主》(DemocracyinAmerica)中,描述了美國社團的情況:“各個年齡、各個階層、各個個性的美國人都在永無休止地進行著結社活動。不僅所有的人們都參加了商業和工業的社團,而且還參加了其他的上千種社團——宗教的、道德的、嚴肅的、很普遍的和很狹隘的、龐大的和渺小的……因此,當今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是這樣的,那里的人們在我們這個時代已經掌握了共同地追求共同的愿望所設定的目標的完美藝術,并且已經應用這個新技術追求者最廣泛的目標”(轉引自帕特南,2001:102)。帕特南指出,公民社團有助于民主政府的效率和穩定,不僅因為它們對個人成員的“內部”效應,而且它們對更廣大的政治體有著“外部”效應。從內部效應來看,社團培養了其成員合作和團結的習慣,培養了公共精神。從外部效應來看,大量的二級社團組成的密集網絡增進了20世紀政治學家所說的“利益表達”和“利益集結”(帕特南,2001:102-103)。看來,市民社會中的社團組織和基層組織構成了建設民主社會的基礎。
(三)公共領域的社會功能
本杰明·巴伯(Barber)指出,“強勢民主的基礎是國民自我管理共同體的理念,他們的團結是出于公民化的教育而非同質的利益,公民態度的美德和參與制度而非利他主義或善良本性使他們能夠達成共同的目標并采取共同的行動”(帕特南,2001:136)。公共領域對市民社會的建構機制重要體現在它的自組織社會功能上。因為,正是在這種自由交往的公共領域中,形成了各種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NGO)、非營利組織(NPO)和行業組織,如以溝通為目的行業協會組織,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環保組織,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消費者協會,各種基金會,還有各種志愿者組織等等。朱莉·費希爾(JulieFisher)在她的《NGO與第三世界的政治發展》(NGOsandPoliticalDevelopmentoftheThirdWorld)指出,公民社會的力量,與公民和國家之間起作用的中介組織的數量有關(費希爾,2002:13)。薄冰藤(Bebbington)和法瑞藤(Farrington)認為,NGO最重要的作用“與其說是民主的發展,不如說是通向組織多元化的途徑”(費希爾,2002:13)。
費希爾(JulieFisher)指出,NGO在最近30年的興起中,起到了促進可持續發展和培育公民社會的作用(費希爾,2002:13)。這些基層組織的活動,為增強公民社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成為推動各種社會運動的主要力量。西方消費者運動、可持續發展運動和綠色和平組織運動的不斷發展,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從而推進了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公共精神與市民認同
公共精神(civic-ness,publicspirit)也稱之為公民性或公民精神,都是指在由公民組成的共同體(civiccommunity)中,公民對共同體公共事務的積極參與,對共同體價值的認同和對公共規范、公共原則的維護。在帕特南的“公民共同體”概念中,它包含了公民的參與、政治平等、團結、信任和寬容,以及社團活動情況這四項內容。在這種共同體中所表現出來的政治的平等和對公共事務的積極參與就構成為共同體的“公共精神”(帕特南,2001:100-104)。
帕特南(RobertPutnam)在他的《使民主運轉起來》(MakingDemocracyWork)一書中,在對意大利南北方20個地區制度績效的比較中發現,經濟發達地區政府之所以比較成功不僅僅是因為這些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而是因為它們有更強的公共精神(civic-ness)(帕特南,2001:113)。這種公共精神包括公民對社區事務的參與、規范和網絡和公民政治權利的平等。帕特南的研究發現,公共精神和公民傳統是當代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強大的預測參照,而且遠較經濟發展本身的預測更為準確。這種公共精神與經濟發展的相關關系主要是說明公共精神既可以對制度績效產生很大作用,也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產生重大影響(帕特南,2001:120)。
1793年福斯特(FriedrichGeorgForster)首次用公共精神一詞來對應法語中的“公共輿論”,斯梯爾把公共精神從作為個人具有犧牲精神的崇高信念提高到為時代精神(大眾輿論)的客觀形式,博林·布魯克則將公共精神看作是反對腐敗當權者的自由精神(哈貝馬斯,1999:111)。
愛得華·希爾斯(EdwardShils)指出,市民認同(civility)是對構成市民社會的那些制度或機構的一種珍視或歸依(attachment),若無最低限度的市民認同,這些機構就不可能運作。他還指出,更為重要的是,市民認同是個人的自我意識被他的集體性自我意識部分取代的一種行為;作為一個整體的社會以及市民社會的制度或機構乃是他的集體性自我意識的對象(希爾斯,1991,引自亞歷山大、鄧正來,2002:41)。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Walzer)指出,“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和對公共事業的投入是公民美德(civicvirtue)的關鍵標志”(轉引自帕特南,2001:100)。
曼紐爾·卡斯特(MaunelCastells)將認同的建構和起源區分為三種形式:(1)合法性認同,由社會的支配性制度所引介,以拓展及合理化它們對社會行動者的支配;(2)拒斥性的認同,由那些在支配的邏輯下被貶抑或污名化的位置/處境的行動者所產生的;(3)計劃性的認同,指當社會行動者不管基于哪一種他們能獲得的文化材料,建立一個新的認同以重新界定他們的社會位置,并藉此而尋求社會結構的全面改造(曼紐爾·卡斯特,2003)。他還認為,“在建構社會時,每一種認同建構的過程都會導致一個不同的結果。合法性認同產生公民社會,也就是一套組織生產合理化其結構支配來源的認同(M.卡斯特,2003:4)。
(五)公共領域的批判
黑格爾(G.W.F.Hegel)在稱贊市民社會法則合理性的同時,也認識到了市民社會中充滿了混亂和沖突,他揭示了市民社會的深刻矛盾:“市民社會不但不揚棄人的自然不平等,反而把它提高在技能和財富上,甚至在理智教養和道德教養上的不平等。……人通過他們的需要而形成的聯系既然得到了普遍化,以及用以滿足需要的手段的準備和提供方法也得到了普遍化,于是,一方面財富的積累增加了……另一方面,特殊勞動的細分和局限性,使得束縛于這種勞動的階級的依賴性和匱乏,也愈益增長。……這里就顯露出來,盡管財富過剩,市民社會總是不夠富足的,這就是說,它所占有而屬于它所有的財產,如果用來防止過分貧困和賤民的產生,總是不夠的”(哈貝馬斯,1999:136)。從黑格爾的分析可以看出,盡管公共領域為市民社會建構了充分自由的交往空間,為市民社會的自由表達提供了基礎,但是,由于它本身所帶有的階級性使得它無法解決市民社會的不平等問題。
馬克思(Marx)從階級的觀點對公共領域進行了深刻地批判,認為“由于市民社會實際上已經設定了其政治地位,因此,它的資產階級和它的政治地位之間也就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二者相輔相成。因此,在抽象的政治國家中,選舉改革要求消滅國家,同樣也要消滅市民社會”(轉引自哈貝馬斯,1999:141-146)。馬克思從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內在辯證法當中歸納出社會主義的公共領域模式,這種公共領域是建立在財產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的基礎上,其自律不是建立在私人領域當中,而是建立在公共領域自身當中。在這里,私人與其說轉化成為私人公眾,不如說社會成為公眾的私人,資產者與人的同一性被公民與人的同一性所取代;私人的自由是由作為國家公民的人的角色所決定的,而國家公民的角色在也不是由作為資產者的人的自由所決定的。因為公共性所調節的不再是資產者的社會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相反,它通過有計劃地把社會中出現的國家塑造成一個個人自由領域,而保障公眾的自律(哈貝馬斯,1999:146)。顯然,馬克思所描述的公共領域的階級基礎、社會基礎,以及其中的社會關系都不同于資產階級的公共領域,而是一個以公有制為基礎,具有集體的公民精神,可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真正意義上的公共領域。
公共領域的發育成熟使得市民社會從國家的專制權力中獨立出來,建構成一種能夠自動制衡的社會形態,它既為國家與社會的界分提供了現實的基礎,同時又是國家與社會分離的結果,所以,公共領域的發展為市民社會的建構提供了現實的社會基礎。
社會資本(socialcapital)是指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能夠利用的權威關系、信任關系、規范,以及各種社會資源。它不同于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它更多地強調社會關系和社會資源在社會實踐中的運作。社會資本之所以能夠成為市民社會的運作機制,是基于格蘭諾維特(MarkGranouetter)在他的《經濟生活社會學》(TheSociologyofEconomicLife)中提出的三個假設:(1)經濟行為是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2)經濟行為是在社會中定位的和(3)經濟制度是社會建構(結構)(MarkGranouetter&RichardSwedberg,1992:6)。就是說,任何經濟行為都是在特定的社會規范、社會網絡之中展開的,反過來,社會規范、社會網絡即社會資本的運作就直接影響著經濟制度、民主制度的績效和發展結果。
(一)社會資本的定義及功能
1980年,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P.Bourdieu)在《社會科學研究》雜志上發表了一篇題為“社會資本隨筆”的短文,正式提出了“社會資本”(socialcapital)這個概念,并把它界定為“實際或潛在資源的集合,這些資源與由相互默認或承認的關系所組成的持久網絡有關,而且這些關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轉引自李惠斌、楊雪冬,2000:3)。1988年,社會學家科爾曼(JamesColeman)在《美國社會學雜志》發表“社會資本在人力資本創造中的作用”一文,把社會資本定義為“許多具有兩個共同之處的主體:它們都由社會結構的某些方面組成,而且它們都有利于行為者的特定行為——不論它們是結構中的個人還是法人”(轉引自李惠斌、楊雪冬,2000:3-4)。帕特南(RobertD.Putnam)從政治學的角度,通過對制度績效的研究將社會資本定義為“社會組織的那些可通過促進協調行動而提高社會效能的特征,比如信任、規范及網絡等”(保羅·F·懷特利,轉引自李惠斌、楊雪冬,2000:47)。這三種定義分別從社會文化、理性選擇和政治學的角度對社會資本的內涵給予了確認,使它作為社會生活的一個概念具有了合理性。
科爾曼(Coleman)在他的《社會理論的基礎》(FoundationsofSocialTheory)中從社會資本的功能出發把社會資本定義為社會結構資源作為個人擁有財產,它決定了人們是否可以實現某些既定目標(科爾曼,1999:354)。亞歷山德羅·波茨(AlejandroPortes)指出,社會資本有三個基本功能:(1)作為社會控制的來源;(2)作為家庭支持的來源;(3)作為家庭外的網絡獲得的收益來源。波茨是把社會資本當作社會整合的機制和獲得社會資源的網絡,從這個意義上說,市民社會的健康發展有賴于社會資本的積累和運作(PortesA,1998,轉引自李惠斌、楊雪冬,2000:129)
社會資本也并不是總是起積極的促進作用,亞歷山德羅·波茨(AlejandroPortes)指出了社會資本的四個消極后果:(1)排斥圈外人,因為為團體成員帶來利益的強大聯系通常也能夠禁止其他人獲得收益。(2)對團體成員要求過多,因為團體或者共同體的封閉在特定條件下,可能阻礙了其成員商業創新的成功。在高度團結的共同體中,團體之間的親密關系可能產生了巨大的搭便車問題,在共同的規范結構的支持下,不勤奮的成員會向更成功的成員提出更多的要求。對于要求者來說,他們的社會資本恰恰是獲得同樣資源的特權。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積累和成功的機會消失了。(3)限制個人自由,在高度控制的社會里,社會資本必然產生規范的壓力,就會限制個人自由,使具有獨立精神的成員感到受束縛,以至離開;(4)用規范消除秀異,由于共同的敵視和反對主流社會的經歷,團體的團結得到了鞏固,。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成功消弱了團體的一致,最后的結果就是用規范來消除秀異之人,并強迫更有野心的成員離開(PortesA,1998,轉引自李惠斌、楊雪冬,2000:137)。
(二)社會資本的結構
1999年威斯康星大學社會學教授托馬斯·福特·布朗(ThomasF.Brown)在因特網發表了《社會資本理論綜述》一文,從系統主義的本體論出發,認為“社會資本是按照構成社會網絡的個體自我間的關系類型在社會網絡中分配資源的過程系統”(轉引自李惠斌、楊雪冬,2000:78)。他直接把要素、結構和環境劃分為微觀、中觀、宏觀三個分析層面,提出了把微觀層面的社會資本分析稱之為嵌入自我的觀點,在這個層面上,關注個體通過社會網絡調動資源的能力;他把中觀層面的社會資本分析稱之為結構的觀點,在這個層面上,探討社會資本特定網絡的結構化,該網絡中的自我之間聯系的定型,以及資源因其特殊結構而通過該網絡流動的方式;他把宏觀層面的社會資本分析稱之為結構的觀點,在這個層面上,探討特定社會資本網絡包含在政治經濟體系中的方式,以及包含在更大的文化或規范體系中的方式(托馬斯·布朗,1999,轉引自李惠斌、楊雪冬,2000:78-79)。
(三)社會資本在市民社會中的形成
科爾曼(Coleman)指出,社會資本是無形的,它表現為人與人的關系。社會資本的形成,依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按照有利于行動的方式而改變(科爾曼,1999:356)。其中,信任關系是社會資本的重要形式(科爾曼,1999:360)。格蘭諾維特(MarkGranouetter)認為,經濟是嵌入于更大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網絡之中(朱國宏,1999:110)所以,社會資本的運作就是以關系和網絡的方式運作的。帕特南認為,社會資本,如信任、規范和網絡,一般說來都是公共用品,并非是任何從中獲益的私人財產,這是個人寄身于其間的社會結構的一個特性(帕特南,2001:199)。社會資本在市民社會中的形成和運作,既促成了民主制度的形成,又構成了民主制度運行的環境和社會基礎。
日裔美籍學者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Fukuyama)在他的《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Trust-TheSocialVirtuesandtheCreationofProsperity)一書中指出,“信任可以在一個行為規范、誠實而合作的群體中產生,它依賴于人們共同遵守的規則和群體成員的素質。這些規則不僅包含公正的本質這種深層次的‘價值’問題,而且還包括世俗的實實在在的規則,如職業規則、行為準則等”(福山,2001:30)。他還指出,社會資本是由社會或社會的一部分普遍信任所產生的一種力量。它不僅存在于家庭這種最小、最基本的社會群體中,還體現在國家這個最大的群體中,其他群體也同樣體現這種社會資本。社會資本的獲得不同于人力資本的獲得,人力資本可以通過理性的投資決策如接受教育或培訓而獲得,而社會資本的獲得必須要求人們習慣于群體的道德規范,并具有忠誠、誠實和可靠等美德。它不僅靠個人的遵守來獲得,而且要建立在普遍的社會德行基礎上。這種具有社會性的社會資本的獲得是基于道德習俗的積累形成,所以,社會資本的獲得比其他形式的資本獲得更難,同樣,它也難以改變或摧毀(福山,2001:30-31)。
(四)社會資本在市民社會中的運作
陶傳進指出,市場經濟與市民社會有著不同的內在邏輯,市場經濟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以為行為主體提供私人物品為目的的,而市民社會則是以為行為主體提供公共物品或集體物品為目的,以集體行動的普遍達成為目標的(陶傳進,2003)。市民社會是以市民的自治性和契約性為原則,更多地是依靠公民參與網絡,以公民自治性團體或機構為組織形式,所以,社會資本的積累和運作就成為市民社會最主要的運作機制。
1993年帕特南(RobertPutnam)在他的《使民主運轉起來》中,研究了意大利20年來南方和北方制度改革的經驗,他得出結論發現“社會資本是民主進步的一種重要的決定因素”(帕特南,2001:2)。帕特南本來的目的是研究意大利20個地區的制度績效,他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通過對公民參與、社區領導人對地方行政官員的民主態度、社團組織、公民共同體等維度進行深入研究,來比較不同地區民主制度運作的結果,結果卻發現社會資本更多的是社會組織的特征,諸如信任、規范以及網絡,它們能夠通過促進合作行為來提高社會的效率(帕特南,2001:195)。因為社會資本作為社會結構的特征都是公共用品,不同于私人用品,要將私人之間的信任轉化為社會的信任,就得通過互惠規范和公民參與網絡來促進合作,降低交易成本,從而形成普遍的互惠,即具有高度生產性的社會資本(帕特南,2001:202)。帕特南指出:公民參與網絡增加了人們在任何單獨交易中進行欺騙的潛在成本;培育了強大的互惠規范,促進了交往,促進了有關個人品行的信息之流通,體現了合作的成功”(帕特南,2001:202-204)。橫向的公民參與網絡有助于參與者解決由于利益集團所帶來的集體行動阻礙經濟發展的困境。一個組織的建構越具有橫向性,它就越能夠在更廣泛的共同體內促進制度的成功(帕特南,2001:206)。
帕特南(Putnam)還指出,“社會資本的存量,如信任、互惠規范(normsofrecipocity)和網絡,往往具有自我增強性和可積累性。良性循環會產生社會均衡,形成高水準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參與和集體福利。它們成為公民共同體的本質特征。與此相反,缺乏這些品質的非公開精神共同體,也會自我增強的,在惡性循環、令人窒息的有害環境里,背叛、猜疑、逃避、利用、鼓勵、混亂和停滯,在相互強化著。這表明,至少存在著兩種廣泛的均衡,所有面臨集體行動的社會,往往會朝著其中之一發展,而且,均衡一旦實現,往往會自我增強”(帕特南,2001:208)。在這種反復的自我增強過程中,就促成了一種制度的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形成了一種建立在互惠、信任基礎上的均衡,而不是庇護、爭斗的均衡。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CNorth)用“路徑依賴”分析了美洲的經驗,發現美國和拉美諸共和國都享有憲政民主、豐富的自然資源和相似的國際機遇。但是,北美得益于其分權的、議會制的英國遺產,而拉美則深受集權專制、家族主義和庇護制之苦;北美繼承的是公民傳統,而拉美得到的則是垂直的依賴和剝削的傳統。所以,同樣的制度運轉的結果卻形成了南北的巨大差異(帕特南,2001:210-211)。
帕特南(Putnam)還發現,社會資本運作的另外一個結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權威關系,在公民性程度較低的地方,政治生活以權威和依附的垂直關系為主要特征,體現在庇護——附庸的關系網落上,政治領導人都出自一個比較狹小的社會等級,他們對大眾參與政治生活持懷疑態度;相反,在公民性程度較高的地方,政治領導人多數來自背景較一般的人群,他們積極支持地區民主改革,贊同大眾參與地區事務。而在公民性程度較高的地區,政府與公民之間較少發生沖突和爭端,領導人一方面也更愿意解決他們的沖突,另一方面有一個開放的伙伴關系。所以,地區政府的效率與該地區政府與社會的相互關系是橫向地組織起來還是等級化地組織起來的程度密切相關(帕特南,2001:116-117)。
帕特南給我們的啟示就是任何一種制度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運作的,這種社會環境即是包括了文化傳統和社會交往的市民社會,一個市民積極參與的、團結合作、運作規范的市民社會可以將一種制度的績效發揮至極大;相反,在一個缺乏凝聚力、缺少規范、勾心斗角、混亂無序的市民社會則會將相同制度的績效降低至最低。
四結論
市民社會既是作為國家與社會分離的產物,又是建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基礎。市民社會的建構取決于在公共領域中產生的各種網絡、社團組織、利益階層、公眾輿論和公民精神的發展,使國家與社會的力量實現均衡和協調。市民社會的運作有賴于社會資本的積累、公民傳統的形成,社會網絡的健康發展,由此推動民主社會發展的進程。